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多维分析


  [摘 要]在当代中国,执政党的指导思想、政治路线及相应的重大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曾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兴起,但最终都沉寂下去。究其原因,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支撑;从经济角度分析,包产到户“有悖: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从领导决策因素分析,包产到户没能取得全党特别是最高决策者的认同。
  [关键词]包产到户 合法地位 社会主义理论 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06)01-0045-09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共中央在包产到户问题上的认识及决策历程具体体现在:1957年整风反右前后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1959年庐山会议前后由未列入议事日程到迅速的否决与批判;1962年北戴河会议前后由认识统一到分歧直至决策否定。总之,包产到户始终未能在中共中央层面取得合法地位。其原因何在?对此,笔者意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支撑
  
  在农民占人口主体的东方国度里,如何对待农民和合作制的问题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内容。一方面对农业合作制的认识和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与农民的关系;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正确与否,又直接影响到对农民和合作制问题的处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社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囿于对马列主义的传统认识及苏联的实践样本,认为社会主义的农业应该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这种理解正是否定包产到户的理论根源。
  新中国建立后,走社会主义道路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诉求,也是国家工业化的客观所需。但在广大农村,面对汪洋般的个体小农,如何通过合作制实现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道难题。经过激烈争论,全党统一到毛泽东关于“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的认识上来。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农业集体化加速进行。关于集体经营是否比家庭经营更有效益,薄一波回忆说:“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1]从此,农业集体经营成为中共中央的决策共识。
  但这种决策共识更深地还是受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理论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影响。假如抛开当时党内对这一问题的生硬理解与援引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中确实多为“小农经济必然灭亡”,“大规模合作社生产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2]等论述,而苏联集体农庄的实践更表现出“大而公”的规模经营的显著特征。
  受此影响,中国通过高级社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农业与苏联集体农庄相比,虽然名称各异,但本质相同。如果把联共(布)中央1930年3月颁布的《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1935年2月颁布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与中国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作一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在计划管理制度、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方式、大型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配原则和办法、管理机构和组织规模等方面都比较相同。薄一波曾明确指出,“我国高级社类似苏联的集体农庄”[1](p.360)
  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以苏联模式为样板的实践却不尽如人意,这引起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此有深刻的点评,并下决心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9月在中共的八大上,针对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问题,中央领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强调要发挥集体经营和社员家庭经营两方面的积极性。然而,囿于固有的认识,“家庭经营”的思想未能提升到农业方面,仅限于家庭副业领域。这使得1957年包产到户兴起后因得不到相应的理论支撑,在反右派斗争中不得不沉寂下去。
  令人遗憾的是,在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中,中共中央选择了人民公社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没能摆脱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反而强化了“一大二公”,社会主义集体农业与家庭经营进一步被对立起来——这正是1959年中央严厉批判包产到户的重要原因。
  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挫折。为了尽快摆脱困境,许多中央领导同志开始赞同包产到户。虽然本次包产到户因最高决策者毛泽东的反对而沉寂,然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事情的根源在于中央领导层依然没有摆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
  除邓子恢外,当时持赞同态度的领导人大都没能明确地指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言谈中还不经意地将包产到户与集体经济分离开来。例如,刘少奇提出发展集体经济也好,包产到户也好,无非看哪种形式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哪种形式更能充分发挥社员的积极性;[3]邓小平坦言在全国巩固集体经济,这是根本方向,但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它们合法化;[4]田家英的主张是等生产恢复了,再把包产到户重新引导到集体经济;[5]等等。可见,在领导人的意识中,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仍然是“大而公”的模式。而他们之所以支持包产到户,是因为当时农业严重地减产歉收,实行包产到户有利于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在争论中这些主张缺乏强有力的理论说服力。
  此外,在北戴河会议及八届十中全会上,当邓子恢提出应让包产到户再试一试时,“毛泽东用一句话再次说服全党:家庭经营已经试了几千年,还不清楚吗”[6]。毛泽东能再次说服全党,虽不排除在特殊政治氛围下受其特殊身份的影响,但是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在当时中央领导人的观念中,家庭经营被等同于个体经济的“单干”,是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关于这一问题,已有学者指出:“包产到户之所以一开始就受到怀疑、指责、批判,症结就在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过去没有完全搞清楚。按照过去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在农村就是土地公有,而公有土地就必须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不能搞家庭经营。”[7]
  总之,笔者无意于臧否前人,旨在说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因时代的限制,特别是囿于过去长期经济文化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所造成的国家和社会没有分离、个体价值被忽视、平均主义泛滥等文化氛围,中共中央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还未能突破“大而公”模式的束缚。因此,作为家庭经营的包产到户因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自然难以取得中央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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