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所有权的演进


  [摘 要]《物权法(草案)》采用了传统的所有权类型三分法,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样的立法设计,虽然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也符合深受我国传统概念熏陶的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对这一争论,应首先通过对集体所有权的历史演进的考察来清晰对集体所有权的认识。
  [关键词]物权法;集体所有权;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6)05—0099一03
  物权法草案,采用了传统的所有权类型三分法,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样的立法设计,虽然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也符合深受我国传统概念熏陶的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许多学者对于在物权法中采用三分法规定集体所有权以及其在物权法中应占据较大篇幅提出反对的意见,主要有:“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是为了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更多具有政治意味,而不是法学意味”;“源于我国传统所有权类型三分法的“集体所有权”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这一概念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不利于与民法主体相协调,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难谓是真正的所有权。此外,集体所有权还有否认法人所有权制度,导致重公轻私的思想观念。”笔者也对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存在诸多疑惑,所以希望从对集体所有权的历史演进的考察中得到一些对集体所有权的较为明晰的认识。
  
  一、合作制是集体所有权产生的前提
  
  合作制作为近代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经济现象,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产物。有其思想、理论和实践基础。集体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所有权形式就是在合作制中产生的。
  合作制思想起源很早,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东方儒家的大同思想都包含有朴素的合作公有思想。但一般认为,英国人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发表于1518年的《乌托邦》和意大利人托马斯·康帕内拉(Tommaso Companelle)于1623年发表的《太阳城》是近代合作制思想产生的标志。两书都指出私有制是罪恶之源,提出了人类应共产的社会理想。这种“早期的空想主义理想,对合作社思想有重要影响,也可以说是合作社思想的根源。合作社思想可以说是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随后,合作运动成为19世纪二十、四十年代欧洲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lquitable Pioneer)。他们在建社初期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极为成功地勾勒出合作经济的轮廓。该原则后来被国际合作社联盟列入联盟章程,成为国际合作化运动的指南和其成员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原则,既“罗虚代尔原则”。一般认为.该原则包括如下几项:(1)由集股办法筹集资金。(2)认股数额不限,股金不参与分红,但可以获得利息,且股金利息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银行利息。(3)自愿入社,退社自由。(4)社员人人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大事都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并以一人一票(one man one vote)的方式表决通过。(5)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外,按照成员在一年同它发生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其成员。
  以上合作社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的共同特点是批判资本主义,反对剥削,但又希望保留私有制,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因此可以把他们归纳为资本主义时代的合作制理论。
  马克思认为:“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用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但是,马克思对合作制却很欣赏,他认为合作制可以用来改造资本主义,“为了把社会生产变成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手中才能实现。”马克思还设想共产主义下也是存在合作制的,“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者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的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摩擦现象,那么……这就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合作制不仅可以被用来改造资本主义,而且还可以成为共产主义公有制下的生产组织形式,这也说明了合作制是一种包容性很强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下也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制度下,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国家政权的不同。
  在我国,毛泽东早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提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实是农民所需要的,……合作运动可以随农会发展到各地”。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曾运用合作制改造了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
  合作制根据其在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类型的不同,可以分成服务型的合作社和生产型的合作社。前者又可以分成为消费者服务型合作社和为生产服务型合作社两个细类。生产型合作社指生产者之间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合作。
  无产阶级更重视生产型合作社,并把它作为改造社会的有力工具,马克思就非常重视生产合作社,在他1866年起草《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指出:“我们建议工人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
  
  二、集体所有权在合作社中产生
  
  任何合作经济组织在其成立之时,必须要有一部分资金。根据合作制的原理,这部分资金来源于成员的投入。成员可以用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投入,由合作社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使用权投入合作社,在退出合作社时取回则产。因此.合作社的最初财产可以是全部属于集体所有,又可以全部属于成员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成员所有的财产的结合。但是即便是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成员,其成员也不能随意支配投入到合作社的财产,而应该根据合作社的原则由合作社统一支配。也就是说,合作社将形成一个集体意思来实现对出资财产的管理支配。从所有权方面来分析,如果该合作社的全部成员都以财产的使用权出资,此时的合作社没有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因此也就没有集体所有权的问题;而如果成员以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作社,那么这时的合作社就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因而也就产生了集体所有权。
  
  合作社成立以后,在经营过程中,它的财产无论在数量还是在归属方而都会有变化。我们首先分析服务型的合作社,这样的非生产型的合作社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重。它们主要为生产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或者增加了产品销量,但不进行生产活动,不会创造新的价值。但由于

推荐访问:论集 演进 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