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争端与美国和纳粹德国敌对的起源


  近现代以来,领导和推动自由贸易的国家往往发展成为世界霸权国家。霸权兴衰长周期理论的集大成者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指出,要成为世界领导者的大国,除了要具备一定量的经济规模之外,还应在制度创新(Innovation)方面有质的突破,形成一种“量與质的特殊结合”。①这种创新是霸权国家在其国内开放稳定的基础上对世界霸权体系进行构建。按照莫德尔斯基所说,创新在于“提出具体的体系模型并确定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规则”②。
  1930年代是二战后形成的美国全球霸权体系的重要开创期。当时的国际经贸体系出现了一场空前巨大的危机。在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过后,世界主要大国都采取了以邻为壑(beggarthyneighbor)的对外经贸政策。1933年3月罗斯福正式就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作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其改革和经济复苏令世界期待。1933年底,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致信罗斯福:“你已经使自己成为各国力求在现存制度范围内运用明智试验以纠正社会弊病的人们的信托人。如果你失败,合理的变革会在全世界受到损害,只好让正统观念和革命去互相厮杀出一条路来。”③而在对美国霸权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时,相当多的学者认为,“1934年体制”以及互惠贸易协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下文简称“RTA”)是美国设计“战后政治和贸易秩序的第一步”。④
  目前国内有关1930年代美国重新构建国际经贸制度的研究中,很少有对其与其他国家,尤其是纳粹德国构建的对抗性体系进行竞争的研究。大多数研究倾向于从政治外交史角度出发,认为美国政府在二战爆发前的对德绥靖政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⑤此外,国内学者认为,美国构造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努力是在二战期间进行的。⑥这些研究无疑忽视了在政治外交领域之外美国与纳粹德国所进行的RTA谈判问题。RTA及对外贸易谈判“标志着美国开始领导和重塑国际自由贸易体系”。David Lake, Power, Protection, and Free Trad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2.与此同时,对德贸易谈判的失败,使得美国政府将德国视作制度上的根本敌人。就连美国政府内绥靖派的代表——时任副国务卿韦尔斯(Sumner Welles)也认为,纳粹德国若继续其当时的贸易政策,将“会损害美国所有的贸易协定及其政策的根本准则”。因为,“要应对这种竞争,世界各国政府必须对其私人企业进行看管”,参见:“The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Welles) to the German Ambassador (Dieckhoff)”,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37, Vol.Ⅱ, pp.333337. 两种不同贸易制度的竞争是如何影响了美国对国际贸易体系的塑造?又如何导致了美国对德敌意的起源?就美德所进行的RTA协定谈判过程及其影响进行考察,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在对德美原始档案材料解读的基础上,对美国外交政策及德美双方谈判的缘起、发展、终止及其影响进行探讨,从而加深我们对贸易与和平、战争及国际政治变迁之间关系的思考,并解释美国所构建的这一套国际体系的基本性质,及其为何难以应对纳粹德国对和平的挑战。
  一、 德美两国重建世界经贸秩序的不同道路
  在1930年代初的世界经贸体系中,世界主要大国都采取了以邻为壑的封闭性经济贸易战略,关税战、货币战成为当时国际经济的主旋律。美国国会在1922年和1930年分别通过了《福德尼·麦克康伯法案》和《斯穆特·赫利法案》,这两个法案规定,一旦他国对美国商品征以高额关税,美国应当采取关税报复作为回应。同时,一直作为自由贸易制度捍卫者的英国也缩进了帝国特惠制度下过日子。作为资本主义世界力图通过协商合作解决世界经济危机的一次世界性经济大会,1933年伦敦经济会议也以失败告终。
  RTA法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1934年6月12日,经过几个月的“拉锯”之后,罗斯福正式签署了在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RTA法案。该法案为双边贸易协定,主要是授权总统与他国进行双边协商以减低关税。从此,罗斯福总统获得了通过与全球各国进行双边协商来实现美国贸易政策自由化的机会。其实质精神在于,通过与他国签署互惠协定,给予他国商品更多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从而换取美国出口贸易的增长。简而言之,就是“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在互惠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美国试图凭借丰富的原材料、巨大的市场、强大的生产能力以及雄厚的资本将这种双边协议以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美国与甲国签订了有关某种商品的关税优惠条约,那么这些优惠就将自动适用于乙国及丙国,只要乙国和丙国给予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待遇为它们给予其贸易伙伴的最好待遇,即最少的税率和贸易阻碍。同时这一原则也包括惩罚和报复措施,即如果乙国或丙国不给予美国商品最好的待遇,那它们两国的产品在美国则将承受《斯穆特赫利法案》所制定的高关税。美国无条件最惠国原则最早由1923年哈定总统时期的国务卿休斯推行实施。与赫尔相比,休斯更重视其经济功效,单纯考虑通过该原则扩大美国商品的出口。与此同时,当时美国的高关税也使这种最惠国待遇打了折扣。参见Cordell Hull, The Memoirs of Cordell Hull, Macmillan, 1948, pp.359360.的形式扩大到全世界,最终建立一个在美国领导下的和平富裕的自由资本主义世界体系。
  按照时任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等人的规划,RTA法案的核心精神体现在无条件最惠国原则中。但它并非赫尔原先设想的多边贸易谈判和关税减免,而是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原则将双方达成的减免协定惠及其他国家。这也就是所谓的“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原则。这样的规划是出于对当时大环境的考虑。在伦敦经济会议后的国际经济合作低潮中,双边贸易谈判显然更容易达成,也不会像多边谈判那样引起美国国会的强烈反感。

推荐访问:美国 争端 敌对 起源 纳粹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