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思维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摘 要:“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快速增长的经贸往来与日益复杂化的知识产权争议要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创新,以提升争议处理的可接受性与经济效益。成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则是方案之一。调解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当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理念;职能应定位于创设平台与制度,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预警平台服务、援助平台服务等综合性辅助服务。目前,调解中心建设面临公正性与可信度、资金分担、地点选择、规则制定以及应用推广等筹建风险。互联网+思维下,调解中心可以采用去中心化、合作性、轻资产化、服务性、充分民主、共识先行、信息共享与开放式的建设模式进行积极应对。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调解;去中心化;轻资产化
  中图分类号:D925.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7-0081-07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强调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突破。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拟从建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的背景、意义、路径、问题与对策五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背景与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随着区域内国家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企业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者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例如,2014年,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印度因专利争议而遭受禁售。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带一路”国家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显。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体现在图片展示过程中的盗图现象以及产品专利侵权等,此类纠纷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不正当竞争纠纷快速增长则是另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可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先行。它既包括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跨境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注重保护本国已有知识产权与合法利用他国的知识成果;也包括政府為本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和援助服务,为他国企业“走进来”提供高效和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服务。为各方提供快速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正是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重中之重,因为它是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核心要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有着强烈的意愿,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营造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1]
  (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参差不齐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跨亚、欧、非三大洲,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较大。其中,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高,且在很大程度上参差不齐[2]。不仅如此,区域跨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效果尚不明显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且具有现实功能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完善且国际协作广泛的国家。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程度参差不齐,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差异显著。不仅如此,区域内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仍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跨境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本身也面临众多问题,例如: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3]。这给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调解程序的快速发展
  在全球诉讼爆炸及诉讼延迟的背景下,各国及地区都在努力通过发展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解决法院不堪重负的困境。作为诉讼的替代,调解程序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各类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最新的立法趋势来看,该地区各国都在大力发展调解等非诉讼程序来解决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亚太地区新加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非常有特色和竞争力,它主要通过专业化与职业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在新加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程序适用范围已经扩展到异议、撤销及无效等案件[4]。南亚地区印度知识产权局也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引入调解程序,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5];中东欧地区波兰、捷克、匈牙利等国已经通过专门调解立法推动调解程序在各类纠纷中的适用[6];中东地区土耳其等伊斯兰国家调解制度也得到快速发展[7];中亚地区哈萨克斯坦等内陆国家也开始关注和重视调解程序的作用。这些都为区域内各国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合作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意义与功能价值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势必导致多层次、多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是因为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客观局限,成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为“一带一路”战略建设提供“软实力”及“柔性基础设施”[8]。毕竟,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不可或缺[9]。
  (一)传递“一带一路”建设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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