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摘要: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导致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生活安定权等实然弊端。推行信息公开、健全财产公示制度、依法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是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实然弊端;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61-02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在监督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监视个人生活、规范个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博客、社交网站等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蓬勃兴起,使网上信息发布和获取更加便捷,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网上交流与讨论,为公民权的行使提供了条件。随着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影响日益深刻,对人们生产、工作和生活方式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也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如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网络环境。这些都对网民诚信守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大兴网络文明之风”、“绿色阳光网络工程”等活动,持续开展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
  在现实世界里,网络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也可能导致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煽动群众的工具。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及文化修养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损害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对外公开他人信息。人肉搜索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擅自把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对外公布,引起一场声势浩大的“道德审判”,2008年5月20日,因为全国哀悼日而临时关闭网络游戏,一位辽宁女子用抱怨、轻蔑甚至咒骂的言辞谈论四川地震及灾民,随后,网名在天涯社区发出“网络通缉令”,辽宁女子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乃至其母亲、哥哥的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立刻全部被暴露出来。虽然全体网民感到“大快人心”,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看,网民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这位辽宁女子的隐私权。
  (二)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和人身不可分离,体现了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如果一个人的信誉受到侵害,其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损害其他方面的利益。大嘴宋祖德和刘信达曾在博客中声称导演谢晋是死于嫖娼,而且和演员刘晓庆在海外有一个私生子。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两人的博客纯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法院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 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三)侵犯公民的生活安定权
  公民的生活安定权是指公民的住宅、生活场所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未经法律或当事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入他人住宅,干扰他人生活,住宅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活安定密切相关。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生活安定权包括公民生活住宅安定权、工作场所安定权及其他公民私人生活空间安定权。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生前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她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以及MSN等背景,都被网友们“挖”了出来,众多网友留言谴责王先生及第三者,并把王先生父母的电话号码及家庭住址全部公布,甚至一些网友到王先生父母居住地进行谴责、泄愤,在其父母住房外墙上涂写“逼死贤妻”、“血债血还”等字样。使王先生及其家人生活无法安定。一场“讨伐”最终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事件。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路径
  鉴于网络言论自由存在许多弊端。当前,重其益,防其弊,依法规制网络监督,使网络公民权的行使合法、真实、可靠。
  (一)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舆情信息
  网络信息公布后,无论是针对决策过程、社会事件还是公权人物,采取删贴、追杀等方式进行处理,只能产生更大的质疑,损害政府公信力。相关部门面对网络舆论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反映情况不属实的,要及时辟谣,澄清事实真相,以新闻发布等公开形式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对于网民的真实诉求,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若涉及重大突发的社会事件或公权人物腐败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事单位和主管部门都是回应舆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认真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公布于众,让举报者及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得到信息的反馈。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借助网络问计于民、问政于民、与网民在线交流、设立省(市)长电子信箱、官员开通私人博客等,让网络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最便捷、最经常、最有效的桥梁,使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真正做到聚民智、集民意、汇民生。政府的诚信与沟通必然有助于网络言论的规范化。
  (二)切实推行信息公开
  “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知情是监督的前提,这就要求打破政务封闭或权力行为“黑箱”操作的状态。巴西政府的网络透明监督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联邦政府及各部委都建立各自的透明网站,联邦政府对各州、市政府的拔款及大型工程项目的投资使用情况、各部委的预算执行、采购招标等都必须通过透明网站公布于众,任何公民可上网查看并进行质询、监督。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共权力机关将其具体行为操作是否符合程序规范或实体规范置于监督机关和广大群众面前,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对于多数网民而言,对政府信息知情多了、疑惑少了,其网络言论自然就规范了。
  (三)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公示制度
  全世界迄今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官員财产申报立法,通过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从最根本上指向公权力的规范化运行,这是反腐败的终端机制。2009年2月,我国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廉政网上公开近千名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迈出了官员财产申报面向大众的第一步。同月,浙江慈溪700余名现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财产和住房等情况被公布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都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官员必须向组织报告配偶子女在国外定居和工作的情况,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本人有关收入事项。这些规定将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制度性突破。但是,官员财产申报后必须同时向社会公开,包括拟任、在任、卸任等各个阶段。只有领导干部财产全面公开,直面群众的监督、质疑,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权力腐败,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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