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权进行法律控制的内在价值


  摘要:行政权是现代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在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也十分庞大。其灵活性、积极性、广泛性导致其相较于立法权与司法权更容易被滥用与异化,因此,用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对其进行制约,保证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权;法律制约;价值
  一、必要性——权力及行政权的特性
  权力是某个人或机构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控制能力,它具有利益指向性、强制性、排他性和扩张性等特点,会不断扩张直到触碰到它的边界为之。正如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意识到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于人性的复杂性,权力往往易于腐化,走向公共利益的反面,因此必须以法律为公权力行使划定合理边界。而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既有权力共同属性,又有特殊性。
  (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将立法机构指定的法律具体细化与转换为社会现实,深入到普通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扮演着法律与政策最后落实的重要角色。其相较于立法权密度更大,也与社会联系更为紧密,因此行政权的行使所牵涉的利益面非常广泛,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水平。其所具有的“执行性决定了行政权要受到立法权、司法权的制约”,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二)行政权的行使不同于私人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赋予与法律的授予,指向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性与公益性,这就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要以公共利益和法律为限、以公民权利为界。而权力行使者除公共人角色还具有着利己的经济人身份,这样往往导致权力腐败与异化,脱离了公共目的,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必须通过权力进行法律与制度上的监督与制约,来保证其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得以实现。
  (三)行政权相较于司法权具有积极性,社会事务的复杂要求其必须主动干预,积极调整社会关系,进而使得行政权有着更强的扩张性。这种积极性与扩张性使得行政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更大,也更容易对公民合法利益与自由造成侵害,所以需要以法治手段对其进行合理控制。
  (四)相較于立法权与司法权所注重的公平与正义,行政权更为偏向效率的价值取向,使得灵活性与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必需。这一方面促进了行政机关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务能够高效管理,另一方面却使得行政权更为容易被滥用,造成不公正,因此对自由裁量的必要法律控制对于行政权的合理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五)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其行使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行政机关相较于普通公民与社会组织具有优势性,行政权也表现出强制性与非合议性的特征,这使得其一旦被滥用,对于公民、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危害性很大,必须构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救济制度,用法律对行政权行使给予必要约束。
  二、法律的特点与作用
  法律具有稳定性与强制性,有着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能够使人对未来有一种稳定的合理预期,规范着人的各种活动。
  对于行政权的制约自古就有:古代社会皇帝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用皇权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但这是一种人治,缺少一种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同时对最高行政权的制约往往处于真空状态,难以发挥一种强有力的规范作用,随意性弊端暴露无遗。
  而现代法律经由合法的立法机关制定,体现着民众意志与公共利益的需要,相较于人治更具优势,既能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来有效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又能使得行政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原则运行,防止其的腐化与异化,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三、意义的三个维度——行政机关、公民个人与社会整体
  (一)行政主体角度。
  在我国,行政权的主要行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一些法律法规授权主体,这些公共组织承担着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宪法对享有行政权的主体进行了总体性的规定,而行政法将其具体化,进而为行政主体真正能够行使行政权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合法性基础。
  不难理解,由于行政权涉及面广,所以其容易受到各方面利益的诱惑,脱离公共目的,进行寻租。这种现象使得政府成员成为特殊利益的享有者,使得相关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陷入“塔西佗陷阱”。对行政权进行控制使得政府始终保持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从而提高自身权威性,减少政策推行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法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从而能够为行政人员如何正确行为提供指导与参考,避免权责不清引起的积极与消极两种管辖权冲突,使得行政权得以高效率地通畅高效运行。
  (二)行政相对人角度。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直接承受者,行政权如果没有受到控制必然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生活。而以法律手段为公权力与私人权利间划清界限,助于防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维护个人的生命、财产与自由。同时,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为受到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对于人权的维护意义重大。
  (三)国家与社会整体角度。
  行政权作为公权力,其行使的指向便是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但行政人员的经济人身份会阻碍社会公益的实现,只有用法律建立起行政权运行制约机制,才能使得行政机关切实以整体利益为目标展开行政管理与服务;而法律的保护会使得市场主体对未来产生稳定预期,增强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而高效为民的行政与活跃的市场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保证。
  同时,行政法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其通过合理分配行政权限,明确行政主体地位,建立行政权监督制约机制,维护了行政活动秩序、国家政治秩序与社会总体秩序。行政法构建了预防纷争、解决纷争的机制,明确及时化解 “官民矛盾”,维护社会政体稳定。
  此外,行政权相较于立法与司法相比,与普通民众接触更为密切,如法律能够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使大量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都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将给社会带来很好的示范作用,使民众“耳濡目染”,培育社会法治文化与克己守法的现代公民意识,推进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国建设。
  除其以上工具性价值,一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本身便具有着内在性价值,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值得重视与追求。
  参考文献:
  [1]张弘,杨阳.行政权的边界意识及其法律培植研究[J].政法论丛,2013(05):19-25.
  [2]邬少兵.行政权的司法制约研究[D].安徽大学,2014.
  [3]赵春蕾.行政权有限性研究[D].山东大学,2006.
  作者简介:邓岩(1997—),男,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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