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摘 要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形式凸现出来。“激情犯罪”这一词汇自药家鑫案件之后在市民社会中爆炸开来。很多人认为这是句无理取闹的“辩词”,殊不知其背后蕴藏着极强的刑法学专业性。本文围绕轰动一时的“哈尔滨杀医案”展开,通过分析“激情犯罪”的语意,建立比较系统的 “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并依此来分析“哈尔滨杀医案”。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存在着若干个事实,而事实背后隐藏的是制度的不完善、伦理道德的缺陷、以及对法律的蔑视。面对“激情杀人”这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应当以一种理性的心态面对法律漏洞,弥补“激情犯罪”在刑法上的空白。
  关键词 李梦南 杀医案 激情犯罪 激情杀人
  作者简介:赵鑫,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95-02
  一、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3日17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对医务人员恶性伤害事件,致使该医院医务人员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
  根据该医院宣传部门介绍,凶手李梦南,一年前曾到医院风湿免疫科就诊,此次在其祖父李禄陪同下来该院咨询。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李梦南突然闯入另外一间医生办公室,向正在工作的医生举刀就砍。当时,正在紧张忙碌的医务人员毫无戒备,因躲避不及,三名医务人员和一名实习学生被严重砍伤。
  案发后,该医院迅速成立抢救小组,组织专家进行抢救。受伤的实习学生因伤势严重不幸死亡,另三名医务人员因受重伤仍在抢救之中。实习生名叫王浩,男,今年28岁,系哈尔滨医科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出事前刚刚收到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
  行凶后,李梦南将自己颈部捅伤,企图自杀未遂,后逃至该医院急诊室包扎伤口,被接到报案及时赶到的民警抓获。
  二、 激情犯罪的理论与实证性分析
  (一)犯罪学和刑法学视野下的“激情犯罪”
  在国内“激情杀人”这一概念进入市民社会是出自“药家鑫案”的辩护律师所作辩词。有网友指责“药家鑫的律师更是玩弄文字游戏的高手,用什么‘激情犯罪’为其开脱。豍可见,此前我国国民对于这一概念并不熟知。抛开案件不谈,其实“激情犯罪”是一个纯正的学理概念,至少在我国其研究领域分布于犯罪学以及刑法学等领域。
  1.犯罪学视野下的“激情犯罪”
  犯罪学是以研究犯罪现象为内容的事实学科,通过分析犯罪、研究犯罪为预防犯罪提供了科学的保障。“犯罪心理学认为,‘激情’是一种迅猛爆发、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如狂喜、狂怒和绝望等。”豎处于“激情”的人理智大为减弱,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激情犯罪”是突然发生,但事后往往后悔不已。豏可见激情犯罪是行为人的心理受到即时的刺激之后,由于一时的冲动和不理智的行为而引发的犯罪。
  2.刑法学视野下的“激情犯罪”
  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社会上存在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并对社会产生重大消极影响的行为。因此,和犯罪学最大的冲突在于,在犯罪学中认定的犯罪并不必然的受到刑法的调整,刑法分则中所吸纳的“罪”只是犯罪学中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不能将犯罪学中的“激情犯罪”与刑法学中的“激情犯罪”等同起来。
  (二) “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分析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一个心理状况正常的人应该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以识别自己所做行为性质和行为好坏为前提,控制自己意志实施行为。有人对刑法学中的激情犯罪做如下定义:因被害人的不正当言行产生的强烈而短暂的激情冲动下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并即刻或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行为。豐在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到构成激情犯罪中的两个要素,其一是认识能力,其二是控制能力。因此在控制能力缺失的状态下实施犯罪,根据不可控制规则进行辩护,进而达到减刑的效果是存在学理依据的。但是在这个定义中,笔者认为将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限缩在被害人范围内是欠妥当的。
  (三)实务中对“激情犯罪”的理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激情犯罪并不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条独立的罪名,因此国内有学者建议设置预谋杀人罪,确立激情杀人,杀婴等直接杀人类型。豑但是笔者认为,将激情犯罪归于分则过多的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法律的设定应该具有前瞻性。
  另外,《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这一款中不难看出,对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处断,除了法定刑罚外,还包括了酌定的刑罚。这为“激情犯罪”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已经有了关于处理“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对于因恋爱、婚姻……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里的“基于义愤引发”,显然就是“激情犯罪”的酌定轻型情节。虽然法条规定较为笼统,但足以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提供法律保障。
  二、 “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国外的刑事立法,从学理角度可以将给激情犯罪做如下定义:由于受到严重而突然的挑衅、激烈的争吵、暴力的侵害、或其他非法的刺激行为,使行为人产生短暂、强烈的愤怒或痛苦的内心情绪进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同时在不当言行发生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情形。根据上述定义,笔者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述“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一)激情犯罪的外部因子
  激情犯罪的外部因子是指能够引起激情犯罪内部因子的行为要素。这里面的行为包括:严重而突然的挑衅、激烈的争吵、暴力的侵害、对人格粗鲁的侮辱、诽谤或其他非法的刺激行为。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分子激情犯罪外部因子的确认应当注意结合案发的诱因和行为人的犯罪背景从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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