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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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为主,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再犯现象较为突出;缺乏固定职业、家庭残缺、文化水平较低和亚文化熏毒是形成该人群犯罪的重要原因,而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并未对犯罪及其司法产生明显影响;该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政策应当借鉴低社会控制理论,在民族照顾问题、地区教育问题、社区重塑问题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关键词: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乃至于全世界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多发频发、恶性案件上升等趋势,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国西南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主要地域,该地域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融合了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问题,其犯罪防控政策的研究更显必要——影响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究竟有哪些、是否独特,什么程度的民族身份照顾和宗教信仰照顾才能更好地符合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基本规律,当前的教育政策、经济政策、立法和司法政策是否长期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偏差,等等。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以西南地区3省1市近4年来(2011~2014)200件案例为分析样本, 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展开实证研究,以期能对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政策之调整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西南地区3省1市近4年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因素分析
  (一)样本案件中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与特点
  经过实证调查研究发现,样本案件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刑犯罪占据绝大多数,并且四年来罪名比例结构并无太大变化。例如,样本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占案件总数(犯案人数)的46.3%(51.4%)、17.8%(17.6%)和13.5%(14.2%);此外,以年度为比较单位可以发现,连续三年样本案件中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比例几乎没有多少变化,以2011年和2014年为横向比较,2011年共69件案件中,抢劫罪占47.7%,盗窃罪占12.3%,抢夺罪占5.2%,毒品犯罪占3.8%,强奸罪占2.0%,寻衅滋事罪占1.8%,其他占10.2%,那么时隔两年,在2014年(上半年)共34件案件中,抢劫罪仍占46.1%,盗窃罪为13.2%,抢夺罪为4.3%,毒品犯罪为4.7%,强奸罪为3.2%,其他为8.3%。
  此外,样本案件中无业闲散人员比例居高不下,行为人受教育程度有所上升,但仍然停留在较低水平,小学、初中文化居多;此外,在校学生犯罪比例有所上扬。例如,在2013年的数据统计中,大专以上文凭者仅1人(占总人数的0.2%),高中8人(占总人数的16.6%),初中为23人(占总人数47.9%),小学为20人(占总人数的38.4%),其他年份的统计数据也大致如此;相比2011年和2012年的情况,2013年和2014年初中及以上文凭的人数同比增长了7.3%和8.1%,但是这种小幅提高并没有改变样本犯罪人群低学历低教育程度的现状,所占比例仅为总人数的56.6%。
  另外,犯罪人有前科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四年之内有所增加,曾被行政拘留的人数也有所上扬,例如年龄16~18周岁的犯罪人曾经因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因为自首和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免除处罚的情况,在2011年有5人次,但及至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相同情况的人数已增长至7人次和3人次,同比增长83.3%和41.6%。此外,曾经因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批评教育或者行政拘留,其后继续犯罪的情况也有所增加,例如2012年有过违法记录的未成年人继续犯罪的比例达到了16.6%,较上年增长了一倍左右;而2013年该人数比例更是达到了18.3%,继续增长了近两个百分点。
  (二)样本案件主要犯罪影响因素的权重测评与多维分析
  犯罪学的研究发展表明,犯罪是由各种复杂因素所共同导致的,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但是,究竟是哪些因素在犯罪肇始起着关键的影响作用,这些因素同民族地区的生活和文化环境有何关系,如何看待并分析这些影响因素,这都是研究和制定该区域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政策需要回答的前提性问题。为此笔者将样本案例的相关情况做了详细梳理和分析,通过赋值和累加的方式计算出各种影响因素在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权重,进而为防控政策的调整和修正奠定实证基础。
  表4.选取了影响犯罪的常见因素进行了权重测评,其中心理疾病、身体残疾和低文化构成是犯罪人的内部影响因素,宗教信仰、民族风俗、职业情况等是诱发犯罪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从最终测评结果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和着重分析:
  第一,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等可能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因素,在实践中的影响并无想象中那么明显,与其他影响因素相比其权重处于较为边缘的位置。例如,2011年宗教信仰因素产生显著影响的权重值仅为2.1,而在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上半年其权重值也保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1.3、1.8和1.5;相反,该因素影响不甚明显的情况占据样本案例的绝大多数,最终其权重比高达72.4%。这就说明,宗教信仰在样本案件中的影响力极为有限,这包括了两种情况:其一,是样本案件中行为人没有宗教信仰的情形占绝大多数,例如有基督教信仰的苗族犯罪人仅占苗族犯罪总人数的2.7%;其二,宗教教义和信仰在部分犯罪中并未起到良好的抑制作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受到宗教道德情感的束缚和谴责,这在相关案件的跟进调查中也有所体现。又如,虽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保留了较多民族风俗和习惯,但是这些民族风俗和习惯也并未和犯罪产生多大关联。从表4.反映出的数据来看,民族风俗较宗教信仰而言其影响力更低,2011至2014年(上半年)分别为1.1、0.8、1.4和1.2,权重比仅为11.3%。换句话说,西南地区民族风俗和习惯对犯罪的催生和抑制作用都不明显,譬如在样本案件中有61起彝族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罪名多集中在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和毒品犯罪的等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上,但彝族抢婚、喜饮和配刃等传统民族风俗在案件中并未显现出多大影响力,行为人嗜酒的情况在样本案例中较为少见,其生活区域也早已不兴佩戴刀器等其他饰物,尚不能证明抢劫等暴力犯罪同其民族风俗有着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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