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重述


  【主题导引】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一词在19世纪初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刑事政策思想却历史久远,盖因犯罪成为社会问题之时,人们便开始思考如何应对犯罪问题。但直至今天,人们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仍是见仁见智。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实践既要满足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的现实需求,还要回应刑事法理论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刑事政策的概念不可能一成不变。从费尔巴哈、冯·李斯特、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可以清晰地看到刑事政策从狭义观到广义观的转变。在广义刑事政策观者看来,制定刑事政策强调国家的主导性,实施刑事政策应重视社会的作用;刑事政策手段不仅包括刑罚(或刑法)手段,还包括社会预防政策。显然,社会中只要存在犯罪,就必然有未成年人犯罪,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便应运而生。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断进步,人们发现,人的大脑发育直至青少年时期仍在进行,未成年时期是人逐渐由“本能”走向“理智”、由“生物人”走向“社会人”的时期。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存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之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必然要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立足于广义刑事政策观,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也称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整体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对策。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理,逐渐形成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并经历了法典化的过程。然而,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实效性的考察,还是保护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不少学者开始检省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当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一些国家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也总结出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本期专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展开研讨。
  西安交通大学苏青副教授对当下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进行反思与重述。她认为,在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其合理性。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在刑法上对其应当予以特别对待,教育刑论契合了这一点而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因此,在刑法视阈下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教育”与“惩罚”作规范的理解。她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惩罚,教育刑观念下的“教育”并不必然导向出罪或轻刑,应当在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经验,该轻则轻,该重则重。报应刑具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惩罚为辅”表明刑罚报应观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是必要的,但不可被过分强调。
  华东政法大学龙敏助理研究员着眼于当下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检省了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她认为,基于对犯罪人人权保护的关注及对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贯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却忽略了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关注,使未成年被害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权益受到挤压。她认为,在当下校园暴力案件高发,未成年人受害严重的情形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绝对主义的刑事政策应当及时纠偏与修正,以对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为原则,在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复旦大学唐韵博士研究生和汪明亮教授探讨了美国学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政策。他们指出,21世纪以来,美国治理青少年犯罪政策开始向恢复性政策回归,学校层面开始制定并实施恢复性政策,现已经具备体系化、制度化的特征。美国学校通过制定连续、多样、灵活的恢复性措施,取得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效果。他们认为,借鉴美国学校的恢复性政策的成功经验,制定我国学校层面的恢复性政策,对预防我国青少年犯罪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引下,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要妥善处理好保护、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这是制定与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更是需要人们持续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期待这一专题的研究有助于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研究推向深入,并引起更多的人对此问题的关注与讨论。(吴羽)
  【内容摘要】 在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基本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对其应当予以特别对待,教育刑论正是契合了这一点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在刑法视阈下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教育”与“惩罚”作规范的理解。刑罚的本质在于惩罚,因此,教育刑观念下的“教育”并不必然導向出罪或轻刑,应当在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经验,该轻则轻,该重则重。报应刑具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惩罚为辅”表明刑罚报应观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是必要的,但不可被过分强调。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刑事政策 刑罚报应观
  一、刑事政策学说及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
  (一)刑事政策学说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始自德国学者费尔巴哈(Feuerbach)1803年的《刑法教科书》,后来经由德国刑法学者亨克(H.W.E.Henk)和李斯特(Liszt)等诸多学者的推广,逐渐形成了现代刑事政策学。英美刑事法学中的刑事政策,涵盖了社会针对犯罪现象所作出的全部特定反应内容,具有极为宽泛的内涵和外延。德国等大陆法系刑事法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定义,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政策指国家为预防、镇压犯罪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与方针;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者或者有犯罪危险者,以预防、镇压犯罪为直接目的所采取的国家强制对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是指针对各个犯罪者、犯罪危险者以特别预防为目的而实行的措施,如刑罚、保安处分等。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多采取狭义的刑事政策定义,而广义的刑事政策定义与英美法系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大体一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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