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


  摘 要 逻辑三段论作为大陆法系法律适用过程中最重要的演绎推理方式,其关键是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而尤以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为其核心内容。本文探讨如何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并指出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帮助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正确的运用逻辑三段论。
  关键词 法律适用 三段论 推理方式
  作者简介:周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3-02
  法律适用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式,依其思维结构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而这三种推理方式中尤以演绎推理为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之法律适用的推理方式。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模式即为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之内涵
  三段论的系统理论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它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在大多数一般的简单案件裁决中,法律适用过程其实是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过程。逻辑三段论概括起来,即: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其逻辑结构可以简单的表示为: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
  S→R(关于认为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T)一般有众多要件特征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S),必须符合该法律规范(T)所有的要件特征,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而这一思维模式也被称为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法。
  依据上述过程不难判断,一般的法律适用的过程最主要的步骤是确定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认定作为小前提的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一旦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认定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只需运用涵摄的方法即可获得一定的法律效果。涵摄指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于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的一种推演过程。豎具体到这里,就是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S)划归于该法律规范(T)之下,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寻找的法律规范恰当正确,即可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得到一定的可预见的法律效果作为结论(R)。那么,该如何确定小前提和大前提就成了法律适用中逻辑推理的关键。
  二、小前提——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
  据前述,小前提即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如何确定小前提就是如何认定该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一般的个案纠纷中,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陈述或者证据表现出来的语言来还原案件事实。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和证人往往是使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描述的自己所经历或者所闻见的生活事件,在他们的讲述中会包含很多对最终的法律判断不生影响的语言、情势和因素,这与作为小前提的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事实,尤其是与需要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法律人在听从他们讲述的时候就必须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根据他们的讲述将案件事实尽可能的想象表达出来,并用自己的感知能力和经验加以判断,将当事人和证人讲述的生活化的案件描述进行考量、筛选和排除,剔除那些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无关或者不生影响的信息和因素,筛选出那些与认定案件客观真实息息相关的、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因素,并将之运用专业化的法律用语和概念予以转化和描述,将之判断描绘成相应的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初步形成的过程与法律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某项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过程是同时进行的。接着,法律人就需要通过举证、辩论等方式对初步形成的事实加以确定,以证明当事人和证人讲述的原件相关的生活事实是真实发生的,是能够形成真实特定的案件事实的。只有经过论证形成的确已发生的特定的具体的案件事实,才具有法律规范适用上的意义。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是思想加工处理后的成果,处理过程已包含了法的判断。豐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在理论上来讲,特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是实际发生之事件的完整描述经过抽象概括形成的,具备与相应的法律规范相匹配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全部确已发生的事实;但是在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受到证据的局限性以及法律人思维和认知的局限性,并非所有的特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全部完整的实际事实,也可能仅是证据所反映出来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或者说是大部分确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它必须是包含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构成逻辑三段论的小前提。具体到司法审判中,小前提应该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部分。
  三、大前提——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
  根据前述逻辑三段论的构成,大前提即为法律规范,确定大前提其实就是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的过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寻找法律规范并非寻找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从形式上来看,法律规范通常用法律条文表述出来,但是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法律规范。因此,寻找法律规范确定大前提的过程,并非单纯的寻找法律条文的过程。
  那么,法律人在解决特定的案例纠纷时,该如何寻找合理的法律规范呢?
  根据法律人惯常的思维模式,法律人在听当事人和证人讲述的时候,往往根据他们讲述的内容和进程,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自动搜罗可能与该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并根据一步一步确定的更加详实的案件事实逐个检验,排除那些经过详细思考和审查不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增添那些可能被适用的法律规范。随着案件事实认定的不断深入,这一寻找法律规范的过程不断地循环往复,直至最终特定的案件事实形成,与之相匹配的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也被寻找出来。当最终特定的案件事实被认定,如果与之匹配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个,那么就可以运用涵摄的理论,将特定的案件事实涵摄到该法律规范中得到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人再根据经过论证的具体的案件事实的细节进行法的判断和裁量,得出该具体案例的最终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与最终特定的案件事实相匹配的法律规范有几个的时候,就会出现法律竞合,则不同的法律人可能根据自己不同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或者其他利益考量,选择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予以适用,进而得出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是承办该案的法官运用这一思维模式得出的最终的法律效果,即为该特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裁决。

推荐访问:三段 逻辑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