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监督规范的形态构造


  摘要: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进行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应以改革为视角重新审视诉讼监督规范,尤其要对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及其模式进行梳理,透过诉讼监督规范的一般观念与结构基点阐述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内涵,并结合中外学者提出或建构的诉讼监督规范结构模式,针对我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实际效果,深入探讨诉讼监督规范结构的结构形态,以丰富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理论证成。
  关键词:诉讼监督规范; 结构模式; 结构形态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3-0053-06
  收稿日期:2011-04-12
  作者简介:张曦(1957-),男,浙江杭州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3.07
  近年来法学界对诉讼监督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少,但其研究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对诉讼监督规范结构的形态构造的研究现状,与诉讼监督形式正义以及相关的应然规范要求相差甚远。所以,我们应该在研究诉讼监督规范结构模式的基础上,从诉讼监督规范逻辑结构与本体结构进行分析,对诉讼监督规范结构类型、成分和结构形态三个方面进行评析,以求正确理解诉讼监督规范结构形态,丰富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理论证成。
  一、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及其渊源
  (一)诉讼监督规范的名称与概念
  1.诉讼监督规范的名称
  古今中外对诉讼监督规范名称的称谓不一。概括而言,主要有代名说、专名说、多名说三种不同观点:(1)代名说,即对诉讼监督与诉讼监督规范不加区分,因而不赋予诉讼监督规范专门名称,而是以诉讼监督的名称代表诉讼监督规范。在近代以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外关于诉讼监督规范名称的观念大都属于此说 [1]。(2)专名说,即严格区分诉讼监督规范与诉讼监督,分别赋予两者专门的名称加以指称,具体又有诉讼监督规范说、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规范、诉讼监督规则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说四种见解,其中,诉讼监督规范说是主流观点,它使用“诉讼监督规范”命名诉讼监督规范。在我国,诉讼监督规范应当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规范[2] 。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规范主要反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诉讼监督规则说,则是以检察职能部门为视角对有关诉讼监督进行规范,如刑事诉讼监督是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工作[3]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说是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涵盖诉讼监督规范的观点,通常在评价现有法律监督的相关检察改革举措时从宏观上加以诠释[4] 。(3)多名说,主张诉讼监督规范有两个不同的名称。但是,有关学者在具体指称诉讼监督规范时使用的名称并不统一,集中反映在检察机关内部时常出现“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两个名称[5] 。
  2.诉讼监督规范的概念界定
  诉讼监督规范为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但并非都能准确把握诉讼监督规范,时常还有对诉讼监督规范认识模糊者,甚至将诉讼监督规范视为法律监督规范[6]。就诉讼监督规范而言,不少学者将诉讼监督规范与法律效果等同。例如,有论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无论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诉权和实体权益,还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积极意义”[7]。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监督规范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职能中的规则、模式和标准,其价值是以标准规则诉讼主体权力滥用,以规则抑制执法者的私欲,以模式促进执法者依法而行[8]。
  诉讼监督规范应当体现监督的正义性、法定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对法律监督规范的依附性。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规范监督,并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二)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基点
  诉讼监督规范结构的内涵,即由有关法律规定表述的各个与诉讼程序内容相关的组成部分有机组成的诉讼监督行为规范整体。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如刑事诉讼案件审判过程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运用法律是否得当。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等情况,既是诉讼监督的主要内容,又是诉讼监督规范结构的基点[9]。正如列维·斯特劳斯指出的那样,“结构研究的好处,正是在于这些研究给我们带来希望,那些比我们更先进的科学可以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解决科学所起到的那种革新作用”[10],在诉讼监督规范领域中研究其规范的结构必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是有利于诉讼监督规范研究,建构科学的诉讼监督规范的理论体系;二是有助于提高诉讼监督立法与诉讼监督质量;三是有效地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二、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模式
  (一)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模式述评
  1.定型模式
  该模式主张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具有确定的形态,即认为诉讼监督规范所规制的内容是确定的,诉讼监督规范是规制诉讼活动主体行为的规范,诉讼监督规范是一种具有两重性或双重机能的规范。诉讼监督规范不单纯是为一般诉讼主体设定的义务的规范,也不单纯为其设定责任的规范[11]。
  2.非定型模式
  该模式认为诉讼监督规范所规制的内容是不确定的,主要区分在对诉讼监督规范的义务与责任的不同认识。其中,第一种形态的诉讼监督规范要表述的是义务规范,即表现为义务的一元模式。第二种形态的诉讼监督规范是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区别,第二种形态的诉讼监督规范既是义务规范,又是权利规范,即表现为权利与义务二分模式。而第三种形态的诉讼监督规范包括义务与责任两个部分,即表现为义务与责任两合模式,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联系中所体现的契合性。第四种形态的诉讼监督规范既是刑事诉讼监督规范,又是行为规范[12]。
  (二)我国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模式评析
  1. 诉讼监督规范的结构不够全面
  主要表现在:一是只注重本国或本法系的有关情况,而未全面兼顾其他国家或者其他法系的相关情况。例如,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本国的诉讼监督规范给予关注,却未涉及其他国家的诉讼监督规范结构。二是过于注重部门性诉讼监督规范而未能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整体性的诉讼监督规范。三是极为重视规则性诉讼监督规范,而基本忽视原则性诉讼监督规范。四是比较偏重义务、责任或者评价方面的内容,而大都疏忽了权利方面的内容,从而影响了诉讼监督规范内容的完整性。相当一部分诉讼监督规范结构模式都分别包括了义务、责任或者评价方面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却没有包括权利方面的内容。即使有的模式也涉及了相应的权利方面的内容,没有涵盖诉讼监督中支配权(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表述形式为:……有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刑事实体权利,其表述形式为
  :……属于……)和抗辩权(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对抗其他人行使刑事权利之行为的权利,其表述形式为
  :……可以……)等权利方面的内容。从诉讼监督权利的逻辑形式属性看它属于规范模态判断,即包含有模态词“可以”等的规范判断。其逻辑表达式为“可以”或“A可以B”,其中A代表检察机关,B代表其诉讼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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