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研究


  摘 要 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民间法传统的国家,一段时间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同时在社会的的婚姻与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共同利益的保护等关系方面得以体现。因此我国存在大量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与整合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分析,总结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原因,并从原因入手提出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关键词 国家法 民间法 冲突 整合
  作者简介:赵碧涛,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1-02
  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基本关系
  “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民间法”。民间法不仅包括个人方面,也包括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的日用伦常,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豍而所谓的“国家法”是指由国家明确规定并以成文形式颁布实施的制定法。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往往是并存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内容上往往体现出相互借鉴的特点,首先民间法在制定过程中经常将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某些成分继承过来。而民间法的形成某些程度上必须以国家法为根据,否则的话就会被一国统治者不容。而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各有自己的管理领域。可以说国家法调整的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但国家法所调整的范围没必要也不可能包括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所有方面,因此在国家法之外必将存在着一些非正式的规则,如民间法,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豎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表现
  (一)传统观念与法律原则的冲突
  冲突即意味着矛盾,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实则是二者之间矛盾外在表现,而在这些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传统观念与法律原则的矛盾。传统法文化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礼法融合,封建礼教传统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学者赵凤娟就曾指出“这种礼法融合主要是通过以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这与社会主义法治及现代法文化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对的。在以伦理道德为指导的道德评价标准之下,人们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往往被忽视,在维护和遵守这种伦理道德次序的同时,无形中使得法律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豏
  (二)法治与德治的冲突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辩论是一个既敏感又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如果单纯以道德来解决法律问题则夸大了道德的能力,同时会使很多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必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如果单纯以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则会让法律陷入实施上的尴尬,法律的约束力不能也没必要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很多的社会问题在法律划线约束的同事更需要道德的约束,而民间法恰恰更多的体现了道德的层面,很多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往往在道德上甚至情感上是不为人们所接受的,例如防卫过当致凶手死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经常不为民间法所接受。由此可见法治与德治的矛盾是造成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深层原因。
  (三)权利本位制与义务本位制的冲突
  前面已经叙述道民间法包括民族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宗教礼仪等,可以说民间法较多的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封建礼教观念。中国有着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很多传统礼教观念深入人心,而传统的法律文化恰恰是以义务本位制,它所维护的是封建王权统治者的利益,因此在民间法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对人们义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必须遵从的,严禁人们做的行为。这种义务本位制的民间法常常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这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传统的封建的婚姻财产观念。而当前我们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当下的国家法必须充分保护个人独立的人格、自由、尊严和权益。
  三、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
  (一)文化原因
  毋庸置疑法律是文化的范畴,法律冲突问题自然可以从文化上找到原因,民间法深受传统的儒家封建礼教观念影响并伴随着五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深入人心,它的方方面面都能找到封建文化思想的印记,例如传统儒家文化的“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等,在现代国家法看来如果父亲侵犯了儿女的权益儿女就可以将父亲告上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一举动在传统民间法看来则是不孝和不能接受的。传统文化归根结底是封建维护统治者的权益的,而受其封建礼教观念影响的民间法必然不能很好的保护现代人的权益,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与社会主义国家法并存就必然会造成文化上的激荡和法律上的冲突。
  (二)历史原因
  法律调整者社会关系必然也由社会关系所决定和影响,法律不可能单纯的悬空于民族历史的进程之上,而必须植根于民族历史之中,必须在人们的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支撑之下而被被中国大众所普遍认可和接受。有学者曾一阵见血的指出,回顾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中国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以西方法律制度为理想模式的道路。从最初的维新变法到清末的沈家本修律,从国民政府的立法实践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无一不是以西方法律制度为蓝本移植借鉴的。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余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也曾有过丰富的法律历史,正像有的学者所说我们的传统法文化资源植根于民族历史中,历经时间的沉淀、升华,为中华民族所认同、传承。“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既记录于历史的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豐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和传统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它们并不会自发的消亡而是与国家法一起并存于社会中共同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思想我们如果漠视它们的话无异于“掩耳盗铃”一般自欺欺人,在我看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民间法的积极作用与国家法一起想成互补共同调节我们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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