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家农地制度概览


  摘要:土地制度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近年来,我国不断发展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渐暴露出部分问题,为了缓解矛盾、解决问题,建立完善合理的土地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印度、越南、日本这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亚洲国家的农地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农地制度;土地私有;土地经营;土地流转
  前言
  农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农业生产中,围绕土地问题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规范人们在农业问题上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现代农地制度的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1印度土地制度概述与启示
  作为亚洲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印度存在着相似的国情,都是庞大的农业人口分享微薄的农业收入,这也常常被其他国家拿来对比。但是,在土地制度发展中两国却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
  由于历史政治因素,印度出现了相当强大的地方势力,这最明显的表现在土地的私人所有制方面,特别是高度集中的土地私有制。于是,根据土地占有量的不同,印度农民可以划分为四大类,拥有土地自己不耕种的农民、拥有少量土地自己耕种的农民、主要耕种别人土地的农民和农业短工。目前,43%的农户家庭不拥有土地或者只拥有半英亩以下的土地,而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户一直占四分之一左右,这与贫困率基本相当。这种土地占有方式,使得没有土地的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加之印度宪法规定“印度公民有选择在哪里居住的权利”,导致印度城市中普遍的贫民窟现象,以及土地产权的界定问题,更为甚者,导致了广大农村地区的贫富分化,以及农业生存率的持续低下,成为制约印度发展的一大障碍。
  所以印度政府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即1958-1962年期间便采取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措施,如废除中间人地主制、制定土地最高限额立法、制定保障租佃权方面的立法,以期达到平均地产、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以及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目的。但是,由于执法程序等问题许多大地产所有者得土地还是保留了下来,佃农还是被大量夺佃。
  接下来印度五十年以来持续不断地进行土地制定改革,光法律多达80项,涉及租佃改革、取消中间人、控制土地拥有上限、土地权整理等方面,这样的一些措施虽然使得土地的高度集中的现象有所改观,土地集中的程度有所下降,但是并没有真正保证耕者有其田,耕种别人土地的现象还是最为普遍的。
  2越南土地制度概述及启示
  越南目前的土地政策与变革,是从革新运动开始的。越南和中国一样,大部分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土地政策和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随着越南改革的深入,土地政策和法规越来越完善。
  2.1满足改革需要的《土地法》
  越南的革新改革始于1986年,其中土地制度方面的重要改革始于1988年。在革新时期,农业部门针对土地利用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法》及其修订版和新《土地法》。越南《土地法》顺应了改革,从法律上对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了具体规定和保障,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具有操作性。1993年的《土地法》为越南土地市场奠定了基础,2003年的新《土地法》又为土地市场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从这些方面来看,越南《土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完全是为了满足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国内农业发展和土地制度的需要,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效。越南的《土地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其对土地权利,特别是对农民使用土地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很值得我们借鉴。
  2.2明显物权属性的土地权利
  越南大部分是农业人口,其土地政策对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越南宪法,土地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财产;个人(不包括外国人)、家庭和组织可以持有并流转使用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法》,越南农民分配到的土地,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并且被准予多项权利,如流转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合资权、再出租权和赠予权等。很显然,在越南,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2.3活跃的农用地使用权市场
  越南土地政策对产权的明确界定,催生了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从1993 年的《土地法》、1998年的《土地法》修订,到2003年的新《土地法》出台,越南政策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对土地流转价格及其交易等作了规定,尽管目前越南的土地流转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但一个国家管制下的、大多数人可以参与的、比较活跃的农业土地使用权市场已经形成。
  3日本农地制度与启示
  作为世界三大经济体之一,日本有许多方面值得我国探讨和学习,其土地制度的改革对于我国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旧严重存在,这种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业发展,也给国家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威胁。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
  3.1土地所有权制度
  日本的农地是以小规模家庭私有制为基础的。1946~1950年,日本进行了战后第一次农地改革,消灭了封建所有制,确立了以土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为基础的自耕农体制,保证了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1952年日本制定了《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所有制的永久地位。农地改革,使得转化为土地所有者得自耕农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可以直接享受劳动成果,因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增长,为60年代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奠定基础。
  3.2土地经营权
  日本的农地经营是小规模家庭协作式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二战后,在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基本上形成了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加快了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有鼓励农地集中占有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转化。6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废弃限制农地租佃关系的法规来促进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2)扶持和发展各种农业协作组织,扩大土地作业规模。(3)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农户把土地的全部经营管理(经营委托)或生产过程中的某项或若干项作业(作业委托)委托给农协、中心农户或其他合作、协作组织,委托农户可以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农活作业,保持了与土地的联系。(4)成立农业合作组织。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加入和退出农业合作组织有一定的程序。组织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购买大型生产资料,有共同资产,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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