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虚拟场景解读新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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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有关执法、司法部门面临着一场关于执法和司法的新考验。那么对于每一名普通公民,更加需要知道的是:“我”该怎么使用它
  
  发生在今年政协会议召开前一天,关于著名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与《纽约时报》一名女记者的对话,两会期间在媒体间广为传播。
  “你确定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吗?”女记者盯着陈光中问。
  “我确定。”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回答道。
  “真的能确定?”女记者又问了一遍。
  陈光中笑了,说:“我真的能确定。”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3月14日,答案如愿揭晓。
  
  什么是刑诉法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似乎算不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一说也略显空洞。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接触到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会缺乏切身感受。
  纯粹的法学概念上,《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这个过程的合理、合法能够直接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
  通常,《刑事诉讼法》因为将《宪法》中有关司法机构的地位和关系作为制定的直接根据,并将其细化,而被称之为“小宪法”、“宪法应用法”、“宪法体温计”等等。如果说宪法中人权的规定比较抽象,《刑事诉讼法》的人权则通过一系列具体程序将其转化为现实状态。
  举个例子说,宪法规定了人的生命权,映射到《刑事诉讼法》上,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不受刑讯逼供、虐待等具体行为。包括侦查机关长期时间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保证他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同样需要公民注意。后者一般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人就可以通过是非或者对错,来判断自己的是否应受制裁。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后,规定如何查案、如何起诉、什么样的证据有效、如何审判……看似只与公检法有关。
  当然,对待《刑事诉讼法》,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方法。譬如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就认为:“《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就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说律师的阅卷权问题,以前案件进行到何种阶段律师经常不知道,显得很被动。这一次修法当中,司法机关具有告知义务已经明确写进去了,这就叫诉讼法,你不要玩那些虚的。”
  
  新刑诉法出台过程
  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2003年12月,刑诉法修改再次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议程。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调研、论证作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以至于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2007年专门写了篇文章思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难在哪里”这个命题。
  事实上,这段日子相关的司法部门的日子都过得如履薄冰。2003年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胥敬祥案、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引发的精神病鉴定大讨论……桩桩件件都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相关。
  与此同时,2008年底,中央下发了法学界俗称的十九号文件,即《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布置了60项改革任务,涉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这被视为中国司法改革进入体制化改革阶段的标志,通俗点说,就是公、检、法三家的权力怎么分配、怎么制约、内部机构怎么设置。
  2009年初,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最初的设想是重点修改,上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下就行了。”参与过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
  这一次的起草工作采取了“开门立法”的方式,立法者采取深入各有关部门和律师行业的做法。今天来看,当时诸如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2010年7月两高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则的出台,都为日后的修改埋下伏笔。
  “各个修法部门在过程中表现出了大局意识,对修改的内容,无论是否与本部门的意见吻合,都能够接受。”陈卫东说。“相比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技术要求更高。刑法一个罪名有没有,不影响其他罪名。诉讼法是一整套严密的程序性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或者细节的变动,都将引起前后内容的变动。”
  于是,步调逐渐变大,以致樊崇义认为“修改条款之多、内容之广泛,出乎意料。”2011年8月,刑诉法草案进行初审,条文内容已经从原来的225条增至285条,并随后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78000条建议飞向人大法工委。直至,今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理解条文的四种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尽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令所有的媒体都欢呼雀跃,但对具体条文的苛责一直不绝于耳。“我看过一个统计数据,反对新刑诉讼法的人当中有69%其实一点不了解刑诉法;只有10%的人是了解其内容的。”陈卫东说。这意味着,普法的任务也将十分艰巨。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宋英辉给了一个意见:“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但理解了执行会更好。”樊崇义回答。
  在诸多专家学者看来,转变观念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发挥其最大作用的关键。而樊崇义则提出了理解条文的四种观念:只要有权力就有监督制衡,只要有权利就有义务,只要有义务就会有处罚,只要有授权就有程序制约。
  从条文上看,四个标准几乎无处不在。譬如在给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同时,也确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进行制衡,而一旦在审理中证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侦查人员也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
  3月23日,陈卫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几乎所有业务厅室的检察官们讲了一堂关于新刑诉法的课。课后传出,全国各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将在明年1月1日到来前全部轮训一次。据悉,最高法、公安部也将有类似举动出台。
  然而,如果说有关执法、司法部门面临的一场关于执法和司法的新考验。那么对于每一名普通公民,更加需要知道的是:“我”该怎么使用它?
  
  你可能使用新刑诉法的假想场景
  场景一:侦查阶段也可以委托律师了
  假如你不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得到律师的帮助,而不必担心自己的隐私被律师泄露,因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了,第四十六条增加了。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中国人习惯了打官司就去要找“官家”,而对律师的存在感很弱。“找律师没啥大用”“律师泄露了我的隐私怎么办”是很多人法律观念上存在的误区。
  然而,当一个人成为侦查机关的怀疑对象,就意味着他将以一人之力对抗来自国家机构的公权力,处于弱者的地位。而法律程序的繁琐性,必然使得不是每个人都透彻了解该如何应对。
  面对讯问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怎么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显然可以解答得更透彻。
  此次《刑事诉讼法》备受瞩目的亮点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的时间,从以前的案件审查起诉以后,更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并且删除了“律师会见当事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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