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治理技术方案之中国路径


  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3-0095-10
  收稿日期:2013-03-08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气候变化政策与国际经济法的协调”(2012-2013年度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科研培育项目);2011年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中相应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建言”(第43批);2011年光华教育基金会光华学者岗项目“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良性互动之研究”
  作者简介:赵骏(1978-),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博士;吕成龙(1988-),男,山东淄博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
  摘 要:通过从经济与财政可能性、政治伦理可行性、技术和行政操作可行性三个方面将诸多零散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利弊分析进行梳理和系统化,碳排放交易的现实可行性和优势得以显现。同时,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碳排放市场建设历史经验的纵向分析和现状的横向比较,强制性碳排放市场的重要意义和碳排放市场建设渐进主义的优势得以体现。藉此,结合我国排污交易的历史经验与最新的政策法律导向,构建渐进主义原则下碳排放市场发展的法律主线和具体制度方案值得尝试。中国应在循序渐进地扩大碳排放交易主体和范围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修正市场激励、交易和辅助机制,逐步完善碳排放市场的内在交易机理并实现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衔接,成为未来气候治理的领导者。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交易;渐进主义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3.09
  一、气候应对的挑战与治理制度的构建
  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虽然短期内各国的成本收益并不一致[1],有些地区甚至可能会因为寒冬减少、农业发展或航运航线而获得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所有的国家都将面临适应气候快速变化的重大挑战,短期内获得补偿性收益的国家也将付出中短期的重大调整成本,最终导致无可预期的世界巨变[2]。在缺乏有效全球秩序与协议的情况下,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影响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全球气候与其他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如何破解气候变化应对的困局和避免“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公地悲剧”由哈丁提出:在一个公共开放的牧场中,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尽可能多地放牧以获得收益而不顾节制性,最终导致公用牧场的毁灭。(参见: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162(3859): 1243-1248.) ,理应成为各国切实关注的重点。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气候变化的应对和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由于气候问题的极端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气候变化治理的过程中,有三条主线需要认真把握:第一,“渐进主义”(incrementalism)的路径,即采用连续有限比较的方法,从现状出发逐步地、小幅度地实现目标,以逐渐实现目标的达致[3],藉此克服完全理性困境和不确定性背景下的气候问题。第二,国内外双层次博弈(two-level games)下的路径改变,通过增加国内民众或各种力量的共识以最终扩大获胜集合 (win-sets)所谓的“获胜集合”就是国内选民所批准的国际协定可能的集合。也就是说,某项国际行动,如果在各国能够获得的选民支持越多,其在各国的获胜集合也就越大,而各国获胜集合所重合的范围就越大,国际协议达致的程度就越高。(参见:R. D. 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8,42(3):427-460.) ,为实现国际层面的合作减少阻力,最终推进国际协议的切实深入和完善。第三,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把握与警惕,在存在报酬递增情况时,制度往往会确定经济的长期路线,因此,如果能够在一种工具的起始阶段逐渐使得报酬递增,将对未来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我们也可以藉此来引导全球治理的发展。相反,需要警惕的是,在存在报酬递增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的反馈又是分割的,且交易成本也十分显著,那么在路径的分叉中,利益集团等形成将可能使得不良的绩效居于支配地位[4],反而影响全球气候的治理,需要审慎把握。
  二、治理制度的工具选择与权衡比较
  现 代 法 学 赵 骏,吕成龙:气候变化治理技术方案之中国路径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在初步共识已经达致的情况下,继而需要考虑的问题便是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具体治理工具以渐进地实现目标,既包括国际层面的共同努力,亦包括各国国内具体制度的选择与衔接。正如前文所述,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效应和公地悲剧是导致气候问题的重要原因,而解决外部性问题往往依赖两种工具——基于庇古税原理的征税制度和基于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市场交易制度。庇古认为当存在负外部性时,应向外部性的制造者征税,单位税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科斯另辟蹊径,认为在产权得到明晰且交易费用足够低的前提下,自愿协商和市场交易同样能够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参见:沈满洪,吴文博,魏楚.近二十年低碳经济研究进展及未来趋势[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1(3):29-30.) 戴尔斯 (J. H. Dales)进而提出了通过创建可交易的产权来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建议,其认为政府可以通过自己签发的排污权的数量来选择一定的污染水平[5]。同时,面对公地悲剧的难题,包括哈丁在内的学者提出需要建立一个有强大制约性权力的政府,而另一种思路则认为,公地悲剧的解决应以“私有化为惟一方案”;此外,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主张一种“有私有特征”和“有公有特征”的混合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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