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摘 要: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不完善入手,研究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分析了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强调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等。对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情;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79-03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及意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实践意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出,中国将长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下,搞任何建设和做任何事情都必须符合这一阶段的特征,要在这一基本国情下来进行、来开展,而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国情。脱离这一基本国情的各项事业建设是不切实际的,脱离实际的目标任务必定不能够实现,甚至给人民、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扩展,回答了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发展阶段上的问题,是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正面、发展的经验教训和认真分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之后得出的科学论断。(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中国共产党制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依据,是执行党的政策和路线的基本依据和立足点。(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能够使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防止急进主义、冒进主义。
  (二)推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要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既然社会追忆初级阶段的理论是我们执行党的政策和路线的基本依据和立足点,那么,我们在推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能脱离这一基本的国情。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一味搞大而全,搞遍地开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背景下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也不能因此而故步自封,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为指导,认识到中国虽然必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社会仍然是不断发展进步而且目前处于快速的发展时期,一切不利的条件都是有可能转化为有利条件的。因此,我们既要反对在推进中国农村金融事业的过程中急功冒进,同时也反对固步不前,应在积极试点和尝试的基础上,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找准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和实施具体的对策措施,必将能够实现农村金融事业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方面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二、中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推进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农村金融的建设要适应中国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金融行业并未得到相应的改进和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极其不相适应,无法满足农村各项事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供给量严重不足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包括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满足于以前刀耕火种和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许多农民有经营农业产业、其他产业或者非公经济的强烈愿望,农村地区对于资金需求总量呈现出剧烈增长的势头,但是,相关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资金供给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立法跟不上农村金融发展的形势需要
  目前,中国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依照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措施来进行的,由于农村和城市有着巨大的差异,农村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也有许多区别,而中国的立法机关没有就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切实有效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导致立法跟不上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形势需要,国家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在许多时候,国家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农村金融机构之间还会产生矛盾和问题,导致法律规定阻碍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情形发生。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其金融机构的活动主要是开展贷款服务,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是其主要的金融活动,发挥着补充农村建设资金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中国具有政策支持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其作用发挥受到了削弱,农业银行为了提高经营效益也不断地进行撤并,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农业银行的网点,国有商业银行之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开展存款、贷款服务,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霸主地位、垄断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专门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活动从国家层面立法是极其重要的,需要加以切实解决。
  (三)农村金融机构受产权的严重束缚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乡村银行受产权的严重束缚是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和鼓励创设乡村银行并可以开展贷款、存款等金融业务。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下发后,中国第一家乡村银行——四川惠民村镇银行于2006年在四川省创办,开展了与一般银行机构相同的金融服务,这是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像四川惠民村镇银行一样的农村金融机构创建之后,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产权上的严重束缚问题,严重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因为,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股东在村镇银行中的股本不得超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样的规定是对企业家发展村镇银行的极大束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也就是说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人创办了村镇银行之后,其只能被允许拥有最多10%的股权,这样的规定明显不符合逻辑、显得非常的不公正,既然人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人创办了村镇银行,为什么不能让他自己做老板呢?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村镇银行,凭什么就要把利益让给国家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这些相关规定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处境尴尬
  中国在有的地方试点了乡村发展协会,比如四川省的仪陇县在其辖下的6个乡镇设置了乡村发展协会,这6个乡镇所属的17个村组也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乡村发展协会的触角延伸到了自然村一级,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乡村发展协会不属于金融机构,其充其量仅仅只是社团法人,所以,乡村发展协会就无法像银行一样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根据相关规定,村镇银行只能在村、镇两级设置机构,而乡村发展协会的资金互助组织却发展到了自然村,很显然,乡村发展协会更加符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功能,但是,乡村发展协会却不具备村镇银行的资格,给乡村发展协会带来了尴尬的处境。
  三、促进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培育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特别是融资市场的发展比较落后,中部、西部的发展尤其落后,在这些地方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的数量少,提供的资金十分有限,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深入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才能确保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我们应该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乡村银行、农村互助组织、乡村发展协会等民间金融,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健全地方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并加大对其的监督管理,提升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规避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农村资金回流制度
  在中国,越是落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的资金越发缺乏,新农村建设因为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而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现在,一方面是农村缺乏建设资金,而农村农民仅有的“闲钱”也存在银行,银行又将从农村吸纳来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越发导致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的严重。因此,中国应该建立农村资金的回流制度,将银行从农村吸纳来的资金中的部分回流到农村,国家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一定的帮助指导,支持农村建设。
  (三)健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保证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关系到农村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关系到金融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所能起到的作用力度。在健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保证体系方面,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针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工作力度,向他们宣传普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信用意识;二是要加大不良贷款的追逃力度,在必要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三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开展信用档案工作,对于信用良好的农户在贷款时从资金的数额、利率、时间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他农户讲信用。
  (四)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在中国现在的金融政策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是既想放开,同时又有点不信任。所以,导致政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采取过度的打压、管制政策,限制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农村民间金融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打了折扣。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开展的业务范围狭窄、没有有效的开放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农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作用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制约。按照金融界对于“金融抑制”的观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具有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如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管制得过死的话,非常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农民收入减少、银行存款减少、对农村的投资减少、农村人口就业人数减少等方面的许多负面作用。所以,我们要切实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要求信用社、农业银行等继续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建设,进一步调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在中国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采取了农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省级联社制这三类模式。虽然说国家允许的是三中模式,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改革过程中,中国的大部分信用社改革采用省级联社的模式,省级信用社机构负责对全省的信用社进行领导、监督管理,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对省级信用社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这样,就导致了省级以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同级信用社和“下一级别”的信用社没有监督管理权,对省以下的所有信用社的监督管理权有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由于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对全省所有信用社金融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再加上人力等所限,对省级以下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形同虚设,充其量其仅仅收到上级信用社机构的领导、指导而已。因此,我们应该健全完善习惯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农村信用社法》、《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法》等相关的法律,对包括信用社、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的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
  政府应该改变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一味地进行压制打压的做法,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正常地开展工作,要消除对其的歧视态度,赋予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地位,把其看做是中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门来进行服务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配置,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为当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逐步减少对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集资罪的适用范围。在健全完善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参考借鉴中国多年以来形成的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习惯法因素,其有许多合理的地方值得借鉴。
  目前,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对与金融市场的竞争非常不利,实际上,政府应该再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胆子再大一点,把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同等的竞争范围,不要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给他那么多的优惠政策,让市场真正来说话,对此,可以先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大范围之内铺开。   要真正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需要政府从政策法规等个方面加大对于合作金融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合作金融,让合作金融发挥其贷款手续简便、利率较低、相互之间有着良好信任等有点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样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农村的投入成本,对人民群众、合作金融机构及其成员、国家和社会都是非常有好处的。因此,政府切实加大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是物有所值的事情,应通过专门的机构加大对合作金融的政策引导和相关技能培训。
  中国当前对于金融市场的政府干预措施过强,导致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的自主经营收到制约,这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企业是可以理解的,以为这些商业银行是在用国家财政的钱在开办,一旦遭受损失,其后果不可估量。但是,中国政府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亦采取同样的管制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十分不利于金融机构市场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市场化、商业化进行,健全完善其在同以起跑线上的竞争激励机制,让市场无形的手真正发挥起应有的作用。使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真正面向市场具有极大的好处,因为这些金融企业是内生化的企业,不像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一样受到政府的约束,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立足于农村,其管理者熟悉农村的具体情况,比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发挥其熟悉农村的优势开展金融活动,更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问题的发生。要在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建立单独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其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结论
  总之,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之下,如何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历来是中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着力探索和试图解决的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而要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为指导,着眼长远、着眼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短期内的发展,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必然使我们的眼光更为开阔,其研究结果对于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下的农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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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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