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助学贷款困境透视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困境

  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和经济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提高了资助困难学生的力度,扩大了资助面,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政策倾斜,是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然而,由于借款学生违约率高,还贷还息率低,银行为规避风险,收缩甚至暂停发放助学贷款,使助学贷款工作一度陷入困境。针对这一状况,过多地指责银行是不理性的,毕竟,银行是一个盈利的机构,对大学生的无担保贷款只是其迫不得已承担的道德或行政义务。贷款违约更多地是暴露了学生的诚信问题,折射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缺位和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
  
  困境:国家助学贷款遭遇尴尬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政府给予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理说,这是一项银行、学校、学生三方都获益的举措。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学生贷款需求大、期望高,而学校,特别是银行积极性不高,贷款工作推进力度不大的状况。从学生方面看,“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这句国家助学贷款出台时教育部提出的口号圆了不少贫困生的大学梦。而到2003年首批贷款学生进入还贷高峰时,银行的数据显示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近20%。[1]如此高的违约率使经办银行一再地缩减助学贷款业务甚至于停办,无数的贫困学生又重新陷入了上不起大学,完不成学业的困境。面对已有政策执行的不通畅,学生及其家长怨声载道。从银行方面看,商业银行是在国家政策命令下开展助学贷款这项业务的,并非其本身业务系统中力图去挖掘的信贷市场。而且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和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的手段还不完善,加上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银行承担着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另外,国家助学贷款牵涉人数多,单笔额度小、还贷年限长。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调查、催收等各项手续一道都不能少,银行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比较大。业务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致使银行往往通过苛刻的借款条件,严格的贷款范围和烦琐的手续变相地抵制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从学校方面看,学校希望贫困学生都能获得贷款以完成学业。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于2004年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在校生全额免息,还贷期限延至六年,由财政和学校共担风险。这实际上就是学校和财政共同为学生提供担保。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学校并不具有权力来制约他们的违约行为。学校为学生担保,是在以无权力主体为法定的义务对象担保。[2]一旦学生不按期还贷,学校将要以有限的教育资源为违约学生买单,这对于学校和其他学生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学校处于鼓励贫困学生贷款与担心学生违约的矛盾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学生申贷的积极性。
  
  寻因:学生诚信缺失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瓶颈”
  
  学生是否诚信还贷,是否有能力还贷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目前助学贷款工作遭遇的困境已反映出学生逃、废、赖银行的债务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主要“瓶颈”。从表面上看,学生违约率高,还贷还息率低与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收入不稳定有关。但追根究底,主要还是与诚信教育缺位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学生诚信意志力不强,诚信素养不高有关。
  首先,学校和家庭诚信教育缺位影响了学生诚信品德的养成。诚信品德的形成不是天生或自然形成的,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品质,诚信是需要教育培养的。大学生涉世不深,还没有通过生活的经历和阅历来体验诚信素养对一个人的生存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诚信缺失所带来的后果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学校和家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理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诚信教育。然而,许多学校缺乏教育意识,视野瞄准的仅仅是学生的就业市场,将学生的诚信教育排除在正常的教学以外,除金融专业外,开设过正式的信用教育课程的非常少。有的学校在学生诚信教育中不重视教育规律的研究,搞形式,走过场,热一阵,冷一阵,随意性强,没有把诚信教育真正落实到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注重学生诚信品德的养成。另外,在家庭教育中,许多家长也缺乏诚信教育策略,在日常行为中没有起到好的榜样作用。有的家长教育学生要讲文明、讲礼貌,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而夫妻之间却经常打骂吵闹;有的家长教育学生要诚实、不要弄虚作假,而自己却常常当着学生的面或领着学生去做一些有违道德、法规的事。在如此的耳濡目染中,学生良好的诚信品德又如何养成?
  其次,诚信认知偏差加剧了学生的价值分裂状态。所谓价值分裂,是指在人们的价值系统中,存在着两个或多个价值体系。在人们从事实践活动时,不同的价值体系要求人们作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这种状态也可称为人的价值无根状态,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无所定在,无固定的行为选择模式。我国当前主要表现为人们在德性系统和功利系统之间的徘徊和彷徨。[3]处在大学时期的学生,虽然思维敏捷,善于接纳新知识、新事物,但由于社会阅历不深,自身的道德评判力、道德意志力不强,思想极易发生偏差。经济生活中的以假乱真、以劣充好等商业欺诈行为,政治生活中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现象,都极大地迷惑、麻痹着大学生的思想,使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失衡,错误地认为在现实中诚信者吃亏,利益受损,不诚信者却可逃避惩罚获得利益。因而在行为选择中偏向的是功利价值,把“利字摆中间,诚信放两边”当作人生哲学,一有机会,便会使用欺骗和虚假手段。当欺骗和虚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而且比诚实守信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会使更多的学生在更大的范围内不诚信。这正如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现象,当市场出现劣币并制止无效时,人们便开始贮存良币,用劣币交易,最终结果是良币从市场上消失。
  第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助长了学生的投机心理。社会信用环境与信用制度体系息息相关。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导致诚信者不一定有收益,失信者不一定受损失,学生在利益的驱动下,容易选择不诚信行为。这是违约现象屡禁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方面,全国性的大学生信用征询系统几乎是一个空白。学生毕业离校后,流动性非常大、“跳槽”频繁,银行很难准确地掌握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在银行追贷“无力”,失信不受处罚的体制下,逃避债务就成为无人指责、无法约束的“正常”现象。另一方面,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条款零散分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刑法》等法规中,且表述的内容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常是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理原则。对民事主体并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找不到与之匹配的具体原则和实体原则,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并无惩罚依据。比如在相关法规中几乎没有对大学生违约行为的硬性惩罚规定,学生贷款失信所受的法律约束力是非常微弱的。缺乏对“失信”的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仅靠社会舆论和道德去约束,难免会助长学生的投机心理,为失信违约留下空间,提供条件。
  
  解困:诚信教育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
  
  诚信既是思想观念的认识过程,又是行为习惯的养成和积累过程。既需要加强诚信教育来提高学生的诚信品德,促进学生诚信自律,又需要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诚信行为,形成合理的他律机制。自律与他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首先,要多途径、多层次地开展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文化。高校是大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诚信的校园文化能够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引导、情感熏陶、意志磨炼和人格塑造,有利于学生诚信品德的形成。打造诚信的校园文化主要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包括传统信用道德教育,也要包括现代信用经济、信用法治的教育。诚信在我国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孟子的“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都是有关诚信的著名论断。通过传统诚信道德方面的教育,能够让学生从中吸收有关如何立身、修身、为人的思想精华。市场经济是典型的信用经济,通过学生对信用经济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则的了解,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诚信是信用经济的基本道德观念,个人的诚信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与个人的生活、工作和利益等是密不可分的,从而重视个人的诚信养成。第二,在教育方法上,既要贴近学生生活,又要榜样示范。结合学生熟悉的学习生活场景开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的诚信教育活动,让学生在大量的生活细节中培养诚信品质,形成诚信习惯,可大大减少因空洞说教而引起的逆反心理。同时,学校要善于借助舆论的力量,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树立诚信的正确导向。使恪守信用者受到舆论的肯定,不守信用者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批判。另外,教师常是青年学生进行关注、评价和仿效的对象。教师如果为人师表、身体力行、知行统一、诚实守信,其人格魅力将在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发挥出巨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第三,在教育评价上,既要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又要健全监督机制。学校要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用于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行情况,并将信用记录与奖学金、评优评先、入党,甚至发放毕业证,向用人单位推荐等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宜紧密联系,以形成促进学生自觉实践诚信行为的激励机制。同时,高校的纪检部门要负责定期检查、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诚信品德的评价状况,收集师生反映的情况汇报。如果查证有关人员擅自更改学生的诚信档案,要及时曝光,给责任人以及时的处理,从而维护高校诚信记录的公正与公平。
  其次,要逐步建立、完善信用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诚信行为,不仅依赖个体的道德自觉,而且也有赖于社会制度的保障。在一个制度相对完善和公正的社会里,人们会更加乐意自觉地选择诚信行为。为人们实践诚信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应当力求实现社会公正,即制度的安排与设计应满足这样一种要求:对于不诚信的人,不仅要使其付出道德上的代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要使其付出大于由不诚信手段所获取的利益的代价,使之得不偿失。而对于那些能够自觉遵守信用的人,则应保证其得到道德和经济上的双重利益。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十分完备。方便、快捷的诚信信息查询系统,置人们的诚信行为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对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一个大学生,从他向银行借了第一笔钱或者使用第一张信用卡开始,就会被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就业以后,不论在什么单位工作,其工薪收入都通过转账记入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必须以其个人终生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依据。这样,学生毕业以后,不管其工作流动性有多大,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行踪和收入,如果大学生故意拖欠贷款 , 甚至逃避偿还贷款的责任,失信者将会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4]。相对而言,我国整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要降低银行的商业风险,使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循环运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培育多元的社会诚信中介机构,尽快建立一套大学生信用征询系统,并以此为切入点,建立全社会的信用资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最后,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公正合理的制度是学生诚信行为的外部条件,但制度效应的发挥最终还是有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自律。因而,通过教育提升学生自身的诚信品德更为根本。诚信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赵钢锋,张震. 论当前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 教书育人,2005(11):4.
  [2] 胡家俊,吴爱兰.由《新规》颁布谈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J].黄山学院学报,2005(5):117.
  [3] 鲁芳.道德的心灵之根:儒家“诚”论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69.
  [4]曲绍卫,潘建军.美国大学生贷款信用保障机制探析[J]. 比较教育研究,20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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