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斐伏尔空间政治哲学批判理论的学术图景

■刘 丽

作为一位空间理论大师,列斐伏尔在马克思主义框架内,沿着空间政治学批判路径,提出“空间是社会产物”命题,探讨了在当代都市社会中城市权利如何实现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但为我们理解城市在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和政治学分析中的价值提供了独特视角,也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的当代重构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空间再生产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20世纪70年代,以列斐伏尔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的兴起,不但将城市问题纳入马克思主义框架,还以马克思主义视角为切入点来思索当代城市发展进程中遭遇的一系列问题,引发对城市与革命问题的相关思考。作为空间批判理论最为杰出的一位旗手型人物,列斐伏尔借助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从日常生活批判走向空间政治哲学研究。深度耕犁列斐伏尔的相关文本就可以发现,他从日常生活批判走向空间生产批判的中介就是城市权利问题。列斐伏尔提出,要反抗资本对日常生活的殖民,就需要进行日常生活革命,为“更美好的城市生活”而争取城市权利。从列斐伏尔以城市权利为中心对空间政治哲学展开的图绘中,我们不难看出,城市权利这一概念构成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关键词,亦被视为列斐伏尔空间政治哲学的逻辑中心,同时亦是马克思主义介入城市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入口。尤其是进入当代都市社会,城市革命在争取实现城市权利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这就要求我们深入探究城市权利的思想谱系以及这一谱系涉及的主要社会历史现象、城市革命的理论出发点等问题。厘清这些问题,对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在当代的重构,有效回应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今天面对的实践难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城市权利是列斐伏尔空间政治哲学批判的一个重要概念,源于他1968年撰写的关于《城市权利》一文,内涵非常丰富。那么,到底何谓城市权利?列斐伏尔指出,我们不能将城市权利定义为“一种简单的访问城市的权利,或者返回到传统的城市的权利”,它只能是“一种对城市生活的转变或改进了的权利。”[1](P158)既不同于基于自然法而提出的具体权利,也不同于根据契约精神而提出的某项权利,而是一种“城市居民的权利,还有那些在交通、信息和交易的网络与流通中出现而结成(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的团体的权利”[2](P16),它“意味着公民、城市居住者以及由他们(基于社会关系而)构成的群体有权加入所有交往、信息和交换的网络和圈子”[1](P194-195)。换言之,是进入“都市的权利”,是进入“都市生活、人文环境与新型民主环境中的权利”[2](P4),进入一种全新的人本主义的和民主的都市生活的权利。其实,作为一位辩证地、内在地批判城市日常生活的思想家,列斐伏尔并非有意要对这些权利逐一进行界定,而只是针对城市化给大众带来的现代性日常生活的平庸,针对日常生活批判提出的一种口号而已。

列斐伏尔认为,城市社会问题缘起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为其所形塑,所以,如果我们想探清问题的实质,只有将城市权利和城市社会危机放置于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之下进行讨论。他呼吁在城市化过程中要重建日常生活,让哲学重新回归日常生活,进而走向整体性的都市日常文化生活革命。他同时还指出,在城市化过程中,大众需要实现城市的权利和差异的权利来重建日常生活。后来苏贾以《寻求空间正义》为中心,以1996年的轨道交通建设和巴士建设争论这一个案为主线,主张用空间正义来阐释城市权利,而哈维也从《社会正义与城市》开始,以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姿态,通过对世界城市权利运动的考察进一步将其系统化与丰富化。尤其到《叛逆的城市》一书中,哈维提出,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3](P4)。但列斐伏尔对城市权利类似于“宣言”式的阐述,尤其是其在批判探索时采用的辩证方法,仍可谓是他留给城市问题研究领域后来者的一大思想遗产。尽管二者对城市权利的理解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有差异,但就基本思想而言仍可谓殊途同归,即“主张城市权,就是主张对城市化过程的控制权,对我们城市形成和再造方式的控制权,以及我们以根本的和彻底的方式对城市进行再造的权力”[4](P5)。哈维也明白这一点,因此,他发表《叛逆的城市》,可以说,这是哈维在以自己的方式向列斐伏尔这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表达的一种敬意。

其实,对列斐伏尔为何要把实现城市权利问题置于当代政治学的中心,仍有必要作进一步阐释。城市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发展离不开20世纪60年代巴黎特殊的社会背景。当时西方城市社会普遍遭遇严重危机,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城市阶级斗争与社会运动,巴黎当然也不例外,甚至较其他城市而言更为独特。20世纪60年代的巴黎正遭遇现代化带来的痛楚,由于资本主义的过度开发,传统的城市支离破碎。面对过度积累的资本,城市增长无视社会、环境和政治后果。当巴黎的工人阶级和移民发现他们逐渐被排挤到巴黎的城市边缘,甚至再也没有接近城市的机会时,列斐伏尔提出,目前的政治任务是构思和重建一个不再重蹈因全球化、城市化资本横行而造成的可怕困境的全新城市。更进一步来说,这就需要我们创设一场意在改变城市日常生活的反资本主义运动。唯有如此,参与建设和维持城市生活的人们才有资格、有权利对他们参与生产的城市生活提出诉求,亦即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心愿建设城市的权利。

此时,我们不禁要问,人们对城市生活提出的诉求能否实现?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列斐伏尔充分认识到人们在主张城市权利实现过程中遭遇的资本主义现实以及资本的权力,并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城市呈现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幻象。随着人类社会进入都市时代,此时的空间不再处于政治之外,空间“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政治工具”[5](P50),主要用途在于“分散工人阶级,把他们重新分配到指定的地点;
组织各种各样的流动,让这些流动服从制度规章;
让空间服从权力;
控制空间,并且通过技术官僚,管理整个社会,使其容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2](P139)。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以别样面貌呈现出来,既能在空间中进行商品生产,而且把空间视为商品进行生产,这直接导致空间的拜物教化,除此之外,空间的生产还被有效利用,进一步导致全球的总空间生产的出现。列斐伏尔指出:“在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中,国家政治权力主导一切。中心地区主宰边缘地区,并把局部地区与全球联结在一起,在此方面,权力起了关键作用。”[5](P99)此刻,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是由人道主义与技术决定论共同构筑的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其中,资本主义的城市空间策略与生产、资本主义的城市空间控制以及对剩余价值的追求等均淹没于这一充满温情的社会氛围之下。透过貌似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城市生活,我们发现,城市生活已经成为社会统治的一部分,城市空间亦成为政治、社会和阶级斗争的主战场。所以,基于同一地域、经历、共同生活而演化出来的城市权利基本上源于“城市的街头巷尾、城市的街区”,城市权利也只能是“受压迫人民在绝望时刻寻求帮助和寄托的一种哭泣”。[3](前言vi)

列斐伏尔非常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主导实践的强势和权力,不愿意承认这些实践的最终任务是通过更大规模的革命运动来根除自身,必须推翻和替换处在永恒的资本积累中的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剥削阶级和国家权力体制。所以说,列斐伏尔提出并主张的城市权利仅仅是一种基于现代生活经验的结构转型而具有解放旨趣的哲学纲领。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马克思主义传统在社会科学中重新活跃起来,列斐伏尔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视角对城市进行重新思考的当之无愧的创作源泉。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城市的理解仍然拘泥于固化的经济决定论的教条,而西方思想界却呈现以芝加哥学派的功能主义与描述研究方法一统天下的局面,唯有列斐伏尔另辟蹊径,从划分社会的伟大变革层面上提出“都市革命”理论,并希望借助于“都市革命”理论提出日常生活革命的都市战略,对抗“消费引导型官僚社会”,进而主张城市权利。

在《都市革命》中,列斐伏尔指认,“都市革命”从根本上说并非指暴力行为,而是指“划分当代社会阶段的那些转变,从以经济增长和工业化(模型、计划、规划)问题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到都市问题决定性地成为主导的时期,对都市社会的解决方法和适合形态的探索将成为首要计划”[6](P8)。列斐伏尔对“都市革命”这一表述,意味着人类新的历史阶段与生活方式想象的革命。“透过都市革命这个术语,列斐伏尔试图研究比街头革命事件要深层得多的社会问题。街头革命只是这个重大历史变化阶段的一种局部的表面的征兆而已。”[7]

根据列斐伏尔的理论设想,城市已经突破其原初意义而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在《都市革命》一书中,列斐伏尔用“都市社会”来替代学界所言的诸如“后工业社会”“技术社会”“丰裕社会”“闲暇社会”以及“消费社会”等语词,指称当下我们所处的时代,指认都市时代是人类历史上发展的一个新的时代,工业化发展的后一个阶段,具有非自然性但又具有伪自然性的特征。他通过对历史的分析,将人类历史区分为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都市时代三个阶段。从列斐伏尔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都市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生活形式,是工业社会高级发展进化的结果,工业社会需要的资本集中、社会分工和技术进步只有在都市社会里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在此基础上,都市社会通过对空间的布局和支配得以对工业生产加以组织和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然而,由于都市社会的出现是一个历史性事件,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造成的社会历史后果,故而,列斐伏尔设想的都市想象和革命在现实中并不能把人类从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压迫状态引向更加社会化的日常生活革命化的状态,亦解决不了工业化资本主义与都市化之间的矛盾,更不能带来人类的自由与解放,故而遭到以大卫·哈维、曼纽尔·卡斯特等为代表的诸多思想家的批判。其中,对列斐伏尔企图“用都市革命理论范式取代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工业化与资本主义批判方式研究城市问题”批判最为彻底的思想家当属大卫·哈维。[7]哈维认为,若想在资本主义城市化语境下推进反资本主义的斗争,必须将理论出发点和根本动力聚焦于“城市权利”,要在“城市革命”的基础上来争取城市权利。换言之,这就意味着我们会遭遇一种以城市为基础的社会运动。沿着这样的思路,城市必将以一个充满斗争的空间、反叛的场所等面貌呈现。这样,城市就变成表达各种权利形式的空间,但同时也成为各种表达的斗争场域:支配群体以各种新的隔离、私有化和防御策略来阻止聚居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群体的上升。

正如哈维坚持认为的那样,作为一种政治空间,城市在开展社会运动时既体现其被动性,亦存有其主动性。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作为一种容器的城市来实施管理的问题,由此也就往往成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和镇压不安定民众的问题。因此,城市是社会运动与阶级斗争的重要领域。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阶级斗争、反资本主义斗争以及城市社会运动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般而言,有观点认为这三者之间是相分离的,还有观点坚持认为城市社会运动依附于阶级斗争与反资本主义斗争。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的剥削和异化是出现阶级斗争和反资本主义斗争的深刻根源所在。即使在探究城市社会运动时,针对劳动力的剥削和异化,也只被看作反资本主义斗争的一个方面。哈维通过分析巴黎公社运动的性质,打破了传统意义上认为城市社会运动与阶级斗争和反资本主义斗争相分离的观点,指出城市社会运动既是阶级斗争也是反资本主义斗争。对于以哈维为代表的晚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城市权利的寻求,我们应该给予充分肯定,毕竟,只有在对当代资本主义城市化以及城市生活危机的诊断中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批判才能走向当代。

在随后发表的《马克思主义与城市》中,列斐伏尔深入探究马克思文献中的城市理论,并指出城市的经济状况产生剩余价值和分工,故而马克思希望阶级斗争在城市爆发。作为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工业集聚地,城市的核心地带才是革命的爆发地点,列斐伏尔对此结论深信不疑。到了《资本主义的幸存》中,列斐伏尔则指出,城市化是在后福特制时代对现代性和大众日常生活的空间分配和控制,是基于资本主义延续、资本创造性破坏和资本增值的要求,从而得以重新生产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最后,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列斐伏尔充分表达了“空间的生产”概念,并将之作为城市研究的新起点。

由上可以窥见,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列斐伏尔提出一种所谓的“空间本体论”思想,这不但意味着他的思想发生了深刻转变,而且意味着他对待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列斐伏尔已经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空间化了。在他看来,新的斗争应用的不是“空间的科学”(如生态学、地理政治学、发展规划等),而是“空间生产的知识”。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辩证法是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核心与至高形态,“空间的生产” 的辩证法是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那么,如何超越空间中的物的生产界限,化身为“空间本身”?换言之,就是达致我们所言的生产关系本身的再生产?这一切均仰赖于资本主义的物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甚至极端发达。列斐伏尔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就是要‘用时间消灭空间的限制’”这一较为典型的马克思主义命题中的“消灭空间的限制”论断,归根结底就是为了说明新空间的创造。资本主义能够有幸存活下来的重要原因恰恰就在于资本主义占有了空间,而且是“通过占有空间,通过生产空间”。[8](P21)

作为社会批判理论之空间转向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列斐伏尔对空间政治哲学的描绘采用了全然不同于其他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理论前提、社会想象和革命策略。列斐伏尔的特色就在于他从空间辩证法的角度提出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方式与途径,并试图以此重新激活经典马克思主义解放政治学的革命策略。其实,这样以马克思的方式来改变世界亦是列斐伏尔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目标,我们说在这一方面,他与哈维颇为相似。在列斐伏尔的整个思想框架体系中,无论是他指称的日常生活批判、城市权利、城市革命,还是空间的生产,都是基于他在理论和实践旨趣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和传承。仅就这一点而言,列斐伏尔为我们洞悉国外马克思主义思想在当代的发展变迁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个案。

值得注意的是,列斐伏尔将当代城市中的支配群体看作“新主人”。他观察到,他们已经拥有了纽约、巴黎以及其他大城市的中心区域,这些“新主人”由非常有限的少数人组成,这些人主要包括“各式各样的主管、首脑、主席、杰出人士以及一些领军的作家、艺术家,知名的娱乐明星和媒介人物等”[1](P158),在这一层次之下的是“业务管理人员、行政官员、专业人员和学者”。列斐伏尔特别关注第二个层次的支配者群体,用布迪厄的话说,这就是支配者阶级中的受支配者阶层的兴起,因为他们的利益不仅有别于工人阶级和从属群体,也有别于市民阶级。在列斐伏尔看来,所谓“城市权利”,就是要求在城市中在场的权利,就是要向拥有特权的“新主人”争取城市的使用权,并将城市空间民主化。因此,可以把列斐伏尔主张的城市权利理解为对城市空间的占用和生产,并通过这种占用和生产而表达、要求和更新群体权利的一种实践。

在列斐伏尔写作的那个时代,新的城市政治刚刚开始成形。从那时起,既源自又集中于全球化城市的各种观念、意向、资本和劳动力的全球化潮流已经成为当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现象。如今,移民、族群、同性恋者、妇女、穷人以及其他下层的、边缘化的或受压迫的群体基本上都在城市中为争取他们的权利而斗争。这些斗争并不是在一个反对某个共同对手的二维平面上进行的,而是各式各样的群体之间的互斗混战,它们分割、打裂、模糊、粉碎了各种身份认同、权利、情感。城市权利不是财产权,而是城市的权利,如此理解这种权利对我们思考当今的城市问题是十分有益的。

我们说,列斐伏尔以“城市权利”为抓手来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时的思路相当明确,他立足于当下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现实,以对城市、空间、国家和日常生活等主题的研究为基础,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更进一步而言,“包括城市权思想在内的全部空间生产知识探索,显著地体现了列斐伏尔关于城市世界之公正的思考”[9],亦体现他将关注焦点转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框架内的城市空间正义,试图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以及相应的阶级冲突对城市空间的基础作用进行探测。如果说列斐伏尔的这些理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批判性的,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具有实践价值的本土性理论?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应该说,列斐伏尔的这一批判在不断地推进、深化、拓展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同时,也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的当代重构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空间再生产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加批判地挪用列斐伏尔的思想。其实,要想厘清当代城市的各种问题,仅凭从列斐伏尔那里继承来的概念和分析工具,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我们超越城市政府的限制来重新思考城市权利,需要我们去探索那些使城市治理得以表达出政治行动方式的途径。

在全球化与现代化叠加的进程中,我国正以世所罕见的规模和速度推进城市化,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向前推进,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也遭遇了不少问题和潜在风险。其间,我们亦在积极探索“一种理想的社会主义城市是如何实现”的问题。那么,作为一种空间实践的新型城镇化,到底如何才能够找寻到一条既符合共同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核心的道路,以便实现新型聚落形态的创造性想象和实践?这就需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以公正之维充实和丰富“地方性空间生产知识”[9],推进当代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而形成较为精致地解释当下中国城市化和空间问题的理论框架,进而避免西方城市化进程中曾经出现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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