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摘要]我国的乡村治理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许多难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把德治融入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使德治与自治、法治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发挥乡村治理中德治的作用,需要吸收传统乡村德治的历史经验,重视乡村精英、家族、乡规民约等要素的作用,把传统和现代融合在一起,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德治;自治;法治;乡村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422.6
  [KG4mm][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8)04-0088-10
  [收稿日期]2018-05-08
  [基金项目]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精准脱贫背景下农村贫困治理与社会工作介入研究”(17YJCZH214)。
  [作者简介]
  乔惠波(1980-),男,山西运城人,博士,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乡村政治及基层治理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在社会治理领域开始强调多元参与和协商共治,乡村治理也逐步由一元管控向多元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模式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论述表明,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把德治融入到乡村治理体系当中,发挥德治的作用,从而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现今,农村村民自治已经逐步成熟,农村法治体系也日趋完善,但是乡村治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些问题甚至多年都难以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忽视了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所以,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德治的重要作用。
  一、德治概念及其与自治、法治的关系
  乡村治理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传承和利用好传统治理方式中的有效做法。传统乡村治理方式的特征是皇权不下县,政府跟乡村的联系是通过推举的负责人来实现,乡村内部的治理则依靠传统道德和乡规民俗来实现,具有明显的自治和德治特征。我国现行的乡村自治基本沿袭了过去乡村治理的思路,由村民自己来决定自身的治理。但是,与之相对应的道德文化资源却发生了断裂,或者呈碎片化特征,难以支撑乡村自治的开展,所以,加强德治是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
  (一)德治概念辨析
  对什么是德治,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德治即“以德治国”,是在社会治理语境下对道德作用的概括总结,认为德治即是依靠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道德的社会调节作用。有学者认为,德治是凭借道德内化塑造高尚治理人格、以道德规范治理行为和活动的治理模式[1],即德治是以道德作为手段来治理国家。这一观点侧重于德治的道德内在价值,强调道德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精神,突出道德对社会秩序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还有学者认为,德治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是表示“一种行为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2]。这一观点强调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自发作用,认为德治就是利用民间的习惯法来维护社会秩序,以区别于政府制定的正式法的约束作用。
  本文认为,每个人都生活于由具体的社会规范和传统习俗构成的一定的文化体系之下,这些规范和习俗是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德治的作用在于对这些行为准则的引导和规范①。现代德治的涵义即为在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培育社会公德,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建立一整套全体人们必须遵循的公共规则,这些规则是普通大众的日常伦理,根植于普通民众内心。按照这样的规则行事,整个社会就能够运转正常。
  (二)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
  我国农村有着丰富的非正式制度资源,传统文化根基深厚,其中蕴含了大量的可以运用于乡村治理中的道德规范。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即是通过相应的文化建设,运用农村特有的文化资源和道德规范,建立起每个村民都自愿遵循的行为规则体系,从而提高农村的社会治理水平,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和善治的目标。
  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是在法治和自治的基础上增加的新的治理途径。德治的意义在于治理结构中新的力量的介入,注重村庄的道德、伦理的维护机制在实现乡村善治中的作用。村庄社会是一个高度整合的共同体,有自身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每个村民的地方性规范,有自身的特有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如“面子”“人情”等文化规范。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一方面是对传统道德文化的尊重,恢复乡村习惯法,重视风俗习惯的作用,另一方面就在于对于农村特有的乡土性价值体系进行改造,整合乡村中的非正式制度,使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规范,这样既可以提高村民的道德水平,也可以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三)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与自治、法治的关系
  多元治理是现在乡村治理的特色。为了实现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统一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极为重要。在這样的治理体系中,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德治和法治是乡村治理的两大载体。法治是要把自治纳入法治轨道,德治是乡村自治的重要依托,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乡村自治的完成,三者共同形成有效的乡村治理格局。
  德治可以为乡村自治提供支撑,但德治不同于自治。村民自治是显性治理,德治是隐性治理。隐性治理就是要发挥村风民俗、乡规民约等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自治一般只在基层民主政治等领域发挥作用,德治发挥作用的范围更广,可以辐射到村民的日常生活,具有普遍的道德和舆论约束力。自治建立在德治的基础之上。农村还是一个伦理社会,受到乡土社会传统的深刻影响,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就会使自身的权力缺乏道义基础,就会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遭遇更多的阻力。德治有利于维护乡村自治的稳定,节省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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