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英美法理学论战中的概念分歧


  摘 要: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英美法理学异常繁荣,各种理论进路纷至沓来。哈特与凯尔森、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与菲尼斯、拉兹与菲尼斯、拉兹与科尔曼的争论此起彼伏。他们的法律理论回应了不同的问题并提出了不同类型的概念主张,他们的概念主张具有不同的理论目标。从概念分析的角度看,20世纪英美法理学中的许多论战都是概念分歧,法学家的争论无非是他们的各说各话,许多貌似冲突的主张实际上是相容的。
  关键词: 英美法理学 概念理论 概念主张 概念分歧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4-0016-11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英美法理学异常繁荣,各种理论进路纷至沓来。法哲学家哈特在这个过程中无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英语世界的法理学发展几乎都与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哈特与凯尔森、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与菲尼斯、拉兹与菲尼斯、拉兹与科尔曼的争论此起彼伏,共同将英美法理学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世人留下了《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帝国》、《法律的权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等经典巨著。哈特等人的著作成为人们反复讨论的文本,他们提出的“基本规范”、“承认规则”、“开放结构”、“内在观点”、“程序性自然法”、“内在道德”、“法律原则”、“建构性解释”、“唯一正确答案”、“法律权威”、“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社会论题”、“排他性理由”、“基本的善”和“实践合理性”等概念成为法理学研究的关键词。哈特、富勒、德沃金、拉兹、菲尼斯的弟子也占据着英美著名学府的法哲学教席,活跃在世界法哲学的舞台。
  进入21世纪以后,如何清理哈特等人留下的法理学遗产是法理学人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2月,纽约大学法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律评论》通过举办“哈特—富勒论辩50周年研讨会”的形式纪念哈特与富勒伟大论辩的发表,这一会议邀请到当代法学界最杰出的学者。2011年5月牛津大学组织了《法律的概念》系列读书会,邀请法理学研究所的主要成员解读这本伟大的著作。
  美国的法理学新秀布莱恩·莱特(Brian. Leiter)近年写了一系列文章试图打破哈特(哈特派)、德沃金(德沃金派)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出“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帝国终结”的呼喊。他指出:哈特与德沃金的争论将不再处于21世纪法理学议题的中心地位,即使不把哈特的著作摆在中心位置,未来法理学也有一个很好的发展,另外德沃金派对哈特的批判也没有留下多少有价值的思想。①莱特在反对哈特(哈特派)、德沃金(德沃金派)统治英美法哲学的同时,为未来法学的发展指明了一条新的道路,即自然化法学。伦敦大学的威廉·退宁教授不无忧虑地指出,哈特和德沃金的分歧很容易被夸大。他们来自同一个哲学传统,却又来自稍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两人都没有从人类学、社会学或历史学中吸取多少灵感,他们都把法律描绘为一元的整体,即使在法律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观点相区分的关键点上,他们也没有那么大的分歧。②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的布赖恩·比克斯教授近些年也在努力清理20世纪下半叶法理学论战的遗产。比克斯把法理学中的争论定位为概念性争论,然后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各种概念理论的优劣。他认为,如果从问题而不是答案的角度来看待理论家所关注的问题和他们的著作,那人们将会更清晰地理解法律理论。理论家常常是在描述相同现象的不同方面,而不是对某些法律主张存在分歧。因此,看似相互矛盾的法律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相容的。③笔者以比克斯的概念分析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哈特与凯尔森、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与菲尼斯、菲尼斯与拉兹、拉兹与科尔曼这六场争论。
  一、概念理论、概念主张与概念分歧
  (一)概念理论
  概念理论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非概念理论。自然科学思考现象的一般特征并且建立现象之间的规律性或必然性联系。这种探究致力于建构一个机械的自然系统。社会科学中的非概念理论致力于因果关系和因果规律的探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探讨的是前因后果的问题,这些问题原则上可以通过实验、细致的观察或对过去事件的分析来检验。④例如,“太阳系的行星有几颗?——9颗”;“水是什么构成的?——水是由某些类型的分子构成的”。这类问题可以通过观察作出解答。还比如,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兴起产生了什么影响?”韦伯通过对大量经验材料的收集与分析,论述了16世纪宗教改革以后的基督教新教的宗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成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可证伪的。
  概念理论以概念或范畴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概念理论致力于提供定义或界定范畴。⑤它所探究的问题不能以经验观察和科学预测的方式来解答,它探究的是概念或范畴的逻辑结构和必然属性。因而,概念理论追问的是“XX是什么”这样的问题:例如,“法律是什么?”“正义是什么?”“民主是什么?”“时间是什么?”“知识是什么?”和“艺术是什么?”等。“法律是什么”是人类社会中一个经久不绝的问题,以往的思想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形形色色的回答,然而没有任何一个答案是唯一正确的。面对“时间是什么”,圣·奥古斯丁无言以对。我们无法通过调查、观测、测试、验证等方法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探讨“法律是什么?”“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责任是什么?”“制裁是什么?”“惩罚是什么?”“侵权是什么?”“合同是什么?”“法人是什么?”等诸如此类问题的法律理论都是概念理论。法律理论中的概念理论致力于探究基本法律概念的本质属性。在这个意义上讲,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拉兹、菲尼斯、科尔曼等人的法律理论都属于概念理论。
  (二)概念主张
  “概念主张与预测或解释相反,概念主张是不可证伪的”。⑥虽然概念主张并不完全与经验世界隔绝,但它不能直接由经验观察证实或反驳。例如“天鹅是白色的”这个概念性主张和“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经验性主张,后者假定我们已经根据我们的需要界定了“天鹅”这个范畴,并且后者是一个全称命题,只有在这个范畴中的所有个体都是白色的情况下这个命题才是真的,假如发现一个天鹅是黑色的,那这个命题就是假的。相反,有关天鹅的概念性主张容许类似天鹅的但不是白色的动物的存在。根据定义,那种动物不是一只天鹅。⑦“我们并不能够通过概念分析把握事物的‘客观结构’,在这个意义上,概念分析的确并不提供新知识。概念分析关心的是包含在自然概念之中的道理”。⑧然而,概念主张是不可证伪的并不意味着纯粹的概念理论可以免于批评。相比概念理论宣称的目标,人们可以批评它们取得了更大的或更小的成功,并且人们也可以批评这种理论的目标(例如,目标建立在不够宏大的基础之上)。一旦概念主张的目标清晰明了,它的优点便可以评价了。不同的概念主张有着不同的目标。理论家经常不明确指出隐藏在他们的概念主张后的目标是什么,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价此类概念主张的优劣,也很难比较不同的概念主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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