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研究


  摘 要 朝鲜民事诉讼法是1976.1.10制定,1994.5.25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47号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2002.10.24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政令第3369号作出修改。之后又经过2004年、2005年、2007年、2009年4月和12月的修改补充。
  关键词 朝鲜 民事诉讼 修改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项目编号:2015N15)。
  作者简介: 金美兰 ,延边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3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72
  一、序
  朝鲜通过了“根据人民的要求和倡议以口述辩论来审理的”民众裁判或叫做民众裁判形态的裁判,以固定方式选出法官等裁判人力,监督生效判决的监督审的方式来运作。朝鲜诉讼法是1976.1.10制定,1994.5.25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47号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2002.10.24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政令第3369号作出修改补充。并且经过了2004年.2005年,2007年的修改补充和2009年4月的修改和12月的修改补充。
  二、朝鲜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过
  (一)1994年全面修改
  1976年制定民事诉讼法后1994年朝鲜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经过此次修改条文顺序变化,条文数量也有所增加。尤其全面修改了第1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表现和内容。
  1.增加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条款。1994年修改中第6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之间提起的民事上权利,利益相关的纠纷解决中适用”,“也适用于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明示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2.管辖规定的整顿。1994年朝鲜民事诉讼法中维持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对区域管辖的规定中按照开放政策的实施,法人和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合同等活性化做出比较。即,第57条中新规定了“法人及其下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发生的案件审判由法律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出”。
  3.检察官参与民事裁判及维持监督作用。1976年《民事诉讼法》第9条明示规定检察官在判决,判定的执行中监督共和国的“法律是否正确遵守”,检察官的民事主导作用没被消除,在第8条“对民事事件的调查审理以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诉讼的提出为基础而进行”,第63条第2款“检察官为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利益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持原来的作用。
  4.对外关联条款的整改。1994年《民事诉讼法》在第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也适用于朝鲜内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将对外投资者的投资和相关法律适用相联系。这是为了外国人投资者对朝鲜的投资。
  5.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宣言。1994年《民事诉讼法》在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比起197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限于利用科学证明的证据的证据法的原则的话,1994年修改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将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定为抽象目标,这一点上两者存在差异。
  (二)2002年的修改
  1.根据机关,企业,团体特性的规定整改。2002年朝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原告为机关、企业、团体,不能做出放弃请求,变更请求范围,和解。
  2.增加例子等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第32条将以前的“无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人”,增加了未成年人。第43条将“证人将知道的事实直接写出”修改為“可以写出也可口头陈述”。证人能证明的方法将只能书面方法修改为可以口述,将条文的内容具体化。
  关于管辖第54条将原来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裁判在人民法院作出”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不属于道(直辖市)法院、特别法院、最高法院的管辖的民事案件”,阐明了了人民法院的一般法院性质。第57条删除了法人及其所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中的“法人”,第59条增加了运输机关为对象作出的行李运输相关诉讼时,行李到达地或到达地外“寄行李地”也可管辖。
  第86条增加了可以驳回案件的事由“被告怀孕中或抚养未满1岁孩子的女性为对象的离婚案件”和“关于离婚法院的判决判定生效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的离婚案件”。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第136条中法院对于解决的案件在基础内容中增加了第6号“解决对外经济仲裁机关裁决执行申请”。
  3.法院传唤证人缺席的情况及当事人回避或影响裁判解决时可以拘传。第45条“证人收到法院传唤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增设了“证人不回应法院传唤,可以拘传”。
  4.强化进行诉讼的迅速性。第72条将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的期限从10日改为5日。75条将法官向原告提交诉讼状副本,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从5日改为3日。
  (三)2004年的修改
  1.程序规定的整改。第76条法官在审理准备阶段收集对事件解决必要的证据,解决民事案件立案相关的程序上的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相关的证人陈述,法院要告知证人,不如实告知要负法律责任”。第175条生效判决,判定的执行由法院执行员作出,“妨碍判决,判定的执行或反抗,执行员可以向人民保安机关委托判决判定执行的保障”。
  2.强化诉讼费用负担标准的弹性。2002年法律为止朝鲜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费用只规定败诉人负担的原则。但是2004年修改中反映审理的现实,如果有诉讼当事人的要求,败诉人负担原则例外,可以让原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四)2005年的修改
  1.增加例子等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此修改中民事诉讼法适用对象相关第6条中此修改中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象相关第6条中将“也适用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修改为“我国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团体、个人之间或共和国法院提出的其他机关、企业、团体、个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也适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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