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年、1978年分别颁布了存在严重缺陷的两部宪法。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经过30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我国确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宪法制度,并推动社会主义宪政不断向前发展。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立宪实践
  
   党所领导的新的民主革命揭开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序幕。在革命的不同时期,人民武装建立了一个个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先后颁布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展开了立宪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党所领导的工农红军在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年,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对它作了修改,重新通过。
   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工人和农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该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将我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宣布将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实现土地国有;宣布将制定劳动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农劳苦民众享有出版、集会、结社、受教育权,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自主权和发展他们自己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的权利;苏维埃政权还实行妇女解放、婚姻自由、信教自由等。它还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等政权组织形式。关于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制度,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工人、农民、红色战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其职责。
   尽管宪法大纲的规定还显得粗糙,但已经具备了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选举的权力机关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1937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进行全国军事和全国人民的总动员,改革政治机构,实行抗日的外交政策、战时的财政经济政策和抗日的教育政策,实现抗日的民族团结,肃清汉奸卖国贼亲日派,巩固后方和改良人民生活的十项任务和要求。它带有战时宪法的性质,简单明了,为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抗战的胜利,指明了斗争方向。
   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为了进一步巩固陕甘宁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增进人民福利,坚持长期抗战,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它规定,要团结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动员和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强调坚持与边区境内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倒退的行为;改进司法制度,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的贪污行为;保护农民的私有土地;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民族平等原则等。
   它还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员非法行为的权利。
   它提出,共产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结成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1/3,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2/3为党外人士充任。这就是著名的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同时,它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自治制度,决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团结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边区人民保卫和建设边区,战胜日本侵略者,起了重要作用。
   四、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在延安召开。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人民的权利、司法制度和经济、文化政策。它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的机关;每届选举时,对各级政权的工作进行大检查;代表会议有权斥责或罢免违反人民的决议或玩忽职守的各级政府人员;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它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第一次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即各级司法机关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扰。这些重要的规定为新中国建立之后制定宪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五、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华北解放区召开了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华北解放区的政治制度,决定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其选举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制度,还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当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华北人民政府是把晋察冀边区政府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合并而成立的,除领导华北地区外,还统一领导和管理华北、华东、西北3个地区的各项工作,所以,施政方针对其他解放区也有指导意义。它还为确定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制定宪法进一步积累了实践经验。
   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是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流。这一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革命任务、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还有司法制度、选举制度以及民族自治、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确立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全面、完整的新宪法以及宪政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二节 新中国宪政的初步发展
  
   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今北京)举行,决定起草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草案先后在北平组织政协代表分组讨论,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将草案提交新政协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本次会议于9月在北平举行,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一致通过了共同纲领草案,决定提交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讨论修改。
   经过3个月的准备,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简称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在北平举行。这时,全国尚未全部解放,还不可能通过普选来产生人大代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于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爱国人士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它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它还规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新中国的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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