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可信承诺


  [关键词] 诺思;权力;可信承诺;国家理论
  [摘 要] 权力与可信承诺是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在经济学文献中诺思将权力、可信承诺和经济绩效问题一起考察,并开创了交易费用政治学。他对权力与可信承诺问题的分析改变了他之前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并深刻地影响到了后来的许多学者,也真正开启了制度变迁从比较静态到动态过程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 F091.3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2826(2009)04-0020-08
  
  我国学术界对诺思国家理论的研究多集中在他早期的新古典国家模型,而对他的国家理论的发展过程、内在逻辑及分析思路则鲜有系统的研究。大体上,诺思的国家理论经历了一个从“契约论”到“掠夺论”的发展过程。他的后期的国家理论,引入了时间因素,日益关注“如何约束统治者随意掠夺行为,使统治者所做的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承诺可信”的问题。最近,他与合作者又聚焦于暴力和社会秩序问题,试图建立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权力与可信承诺是诺思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1]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本文以权力与可信承诺为主线,重点梳理诺思国家理论演变的大体脉络、重心转移过程及其理论基础,旨在全面梳理国家在经济增长中内在矛盾及诺思化解这个矛盾的学术探索的过程及其内在逻辑,并全面评价他的国家理论。相应地,本文内容作了如下安排:首先,扼要阐述了诺思国家理论的形成和最新发展;其次,探讨他对权力问题的关注重点、制约机制和分析方法上的变化及其内在逻辑;再次,分析了诺思国家理论的基础及其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思路,并阐述权力问题如何被纳入他的经济学分析;最后,结合近来理论的新进展,扼要评价了诺思的理论贡献及其缺陷。
  
  一、诺思国家理论的形成和最新发展
  
  1.新古典国家理论的形成。从20世纪50年代迄今,诺思的国家理论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诺思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2]中提出,近代荷兰、英国而非法国、西班牙的崛起,是因为在荷兰、英国有效率的产权得到各自政府的良好保护。实际上,在此诺思和托马斯已经隐含地提出了一种国家(政府)的契约理论,即国家是适应君主与臣民之间缔约的结果,政府是通过提供保护和公正以换取收益的组织,提供这些服务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明确的国家理论先是在1979年的《经济史学中国家理论的分析框架》这篇论文中初步提出的,而后较完整的阐述则是在他的《经济史的结构和变迁》[3]一书中。在该书中,诺思承认,国家契约论易招致批评,因为国家并不是因市场的需求而兴起的。更为重要的是,把国家置于契约论的框架下讨论已事先假设了“暴力潜能在委托人之间的平等分配”,而事实上,暴力潜能在委托人之间是不平等分配的,这就是国家掠夺论的主张。以此为基础,诺思构建了一个效用或福利最大化的新古典国家模型,我国学术界对此颇为熟悉,在此不再赘述。在诺思看来,国家既是暴力的合法垄断者,又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既具有生产性,又具有再分配性或掠夺性。在历史的长河中,国家扮演更多的是“掠夺之手”。[4]
  从早期国家的“无为之手”发展到“掠夺之手”,[5]是诺思国家理论从新古典经济学走向直面现实世界的国家理论的反映。根据产权理论,如果国家是中立的,那么在现有技术、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性情况下,在稀缺性与竞争的世界中,能使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制度结构或组织形式是最有效率的,而且,竞争将使有效率的制度代替非效率的制度或组织形式。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兴衰和停滞的产权结构负责。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制度约束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实施代价高昂;同时,如果没有选择性激励,就会出现搭便车问题,集体行动就会面临困境,[6]因此,国家作为一种低成本地提供产权保护与强制力的制度安排便应运而生。
  2.国家理论的最新发展。(1)新古典国家模型的拓展。在诺思(1981)模型中,他运用了委托—代理理论[7]来对统治者和选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分析,但是,对于这种代理关系他并未具体、深入地分析,这与政治生活中的事实相差甚远。以后,诺思[8]考虑到更复杂的情形,即如果转向代议制民主政府时,多元利益集团的出现,多元利益集团的立法者必须与其他立法者达成一致,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这种交换关系,势必会形成一套复杂的制度结构,以允许跨时间和跨地域的交换。在典型的代议制民主政府中,这种复杂的制度结构包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①,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共政策的选择,这使国家理论模型变得更加复杂。
  (2)对国家起源及职能问题的新见解。20世纪90年代之后,诺思制度考察的重点转向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在谈及制度的实施特征时,他说:“第三方实施意味着国家逐渐成为能够有效监督产权和实施契约的强制力量,但是在现阶段,没有人知道如何创造这样的实体”。[9]从诺思的评论中,他清楚地指出了国家的职能是有效监督产权和实施契约,而非设计和规划产权结构。[10]这是诺思对新古典理论的部分修正,也与他对承诺问题的考察联系起来,因为承诺问题实际上就是契约实施的问题。世纪之交,诺思对制度演化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他和合作者[11]明确地区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机制,强调了统治者和选民之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学习过程,同时,他们也指出,保护性机构并不一定会向国家演变。此外,诺思也认识到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他和合作者[12]曾讨论过中世纪商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第三方实施机制中的作用,认为商会有可能解决非重复交易情形下的“囚徒困境”问题。从历史上看,私人仲裁机制最终让位于正式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即民族国家。当国家最终掌握了强制性权力,惩罚犯规者的成本大大减少;而且,国家实施全面税收制度代替个人对商法仲裁者付费,还能大幅度降低第三方组织成本。
  (3)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新的概念性框架。最近,诺思等人又试图建构一个诠释人类历史的概念性框架,旨在回答为何现实世界中那么多发展中国家无法选择经济学家所建议的帕累托改进的政策。他们认为,国家(政府)作为一种组织不再是新古典国家理论中所言的单一的统治者,其目标是组织内的成员通过行为的部分调整来追求组织的目标和自己个人的目标。[13]政府的基本功能是限制暴力,提供秩序。社会秩序是由经济、政治、军事、宗教等各种制度构成的。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先后经过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一是出现在一万年前的第一个新社会秩序称为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即农耕社会,大体对应的是有限准入秩序(LAO,limited access orders);二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出现在一些社会中的开放准入秩序(OAO,open access order)。前者通过政治系统控制经济竞争来约束暴力,并创造经济租金,以此来维持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后者通过政治与经济上的相互竞争和开放而非创设租金来维持社会秩序。诺思等认为,这两种秩序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但是,对于从一种秩序向另一种秩序的转型他们尚不清楚。[14]
  
  二、“诺思悖论”与可信承诺机制
  
  诺思的新古典国家理论的重心大体上经历了如下的变化过程:从“契约论”转向了“掠夺论”;而后者又从诺思悖论所导致的经济后果转向化解悖论之策——可信承诺机制,而对可信承诺机制又从竞争约束转向制度约束,而制度约束又从正式制度转向非正式制度和组织形式的约束。诺思的理论为何出现如此变化,该变化又如何引起国家理论相应的内容和分析方法上的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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