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左传》中的政治联姻看春秋时期的女性地位


  摘 要:《左传》是研究先秦历史很有价值的文献。《左传》记载了当时王室婚姻的基本状况。在春秋时期的王室婚姻中,普遍存在通过一夫多妻的形式实现政治联姻的现象,女性完全处于从属地位。除了一般的王室联姻外,当时的政治联姻还存在“蒸报”婚制和“媵妾”婚制,以此保障男女双方家族的利益。春秋时期的政治联姻还普遍存在“同姓不婚”的原则,以此使异姓诸侯国间实现紧密的政治联盟。
  关键词:《左传》 女性 一夫多妻 政治联姻
  《左传》是研究先秦历史很有价值的文献,也是优秀的散文著作。在《左传》中,有一百六十多名女性进入此书的记载,为我们展现了东周前期中国女性社会生活的历史风貌。其中,婚姻生活是《左传》中对女性记载的重要内容,她们的婚姻生活往往牵涉到更高层面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问题。本文即以《左传》中政治联姻的女性为视角,试对当时女性的地位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政治联姻中的一夫多妻制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周王室的影响力逐渐衰落,诸侯渐兴,中华文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转型。《左传》作为记录这个时代的主要文献,其中不乏对于婚姻状况的记载,这为我们观察这一时期的婚姻状况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在《左传》中考察当时社会的婚姻状况,较普遍地发现一夫多妻现象的存在。而且,这一现象大多存在于贵族阶层,尤其是在王室诸侯的政治联姻中普遍可见。有关这一时期的一夫多妻现象,学者赵光贤说:“贵族们虽行一夫多妻制,但是就人数来说,他们毕竟是少数;如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庶人来说,无疑一夫一妻制是普遍通行的制度。”{1}因此,一夫多妻虽未对一般庶民作限制,但庶民阶层本身由于经济状况有限,一夫多妻的现象较少存在。而贵族阶层中,尤其是势力强大的王室诸侯,一夫多妻近乎于一种“标配”。
  在一夫多妻的婚姻结构中,男性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多个配偶。这些女性有来自于王室诸侯之间的通婚及其随嫁的媵妾,也有收继婚制中的亲族女性,或地位低下的庶民女子和战争中掠获的女性。《左传》中有关王室贵族一夫多妻现象的记载很多,如:
  隐公三年: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又娶于陈,曰厉妨……其姊戴妨。
  庄公二十八年:蒸于齐姜……又娶二女于戎……其娣生卓子。
  僖公十七年: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赢、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
  宣公三年: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姑……文公报郑子之妃。
  昭公八年:陈哀公元妃郑姬……二妃生公子留,下把生公子胜。
  从上述史料可见,一夫多妻现象在王室诸侯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君王可同时有数名配偶。而且,当时的婚制仍然保持着一些独特风俗,此类婚俗在后世看来,可构成乱伦的行径。春秋时期的婚制中仍保留有相当多的原始性风俗。如上述材料所提的“晋獻公娶于贾……蒸于齐姜”中的“蒸”就是春秋时期还存在的具有原始性的收继婚制,“当一个大奴隶主死后,他的儿子或侄子可以娶除了自己的生母以外的诸母为妻,甚至他的庶出的孙子可以娶他的嫡祖母为妻”{2}。另外,侄娣随嫁的“媵妾”制在王室贵族中相当普遍,甚至被纳入周礼的范围。王室贵族中的随嫁者一般与正妻有相当亲密的血缘关系,次妻多为主妻的姊娣或姑侄,而在主妻身故时,可续为正统,如《左传》载:“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3}又如:“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4}
  因此,《左传》中政治联姻的一夫多妻制,事实上存在着多种表现形式,除了一般认知中王室诸侯一夫多妻的现象,还存在着“蒸报”和“媵妾”婚制等,其婚制仍留有相当的原始性风俗。
  上述王室诸侯的婚制中,政治联姻的动机是较为明显的,其动机有较多政治目的,为政治利益而服务。多种婚制的背后,政治联姻一定程度上也是政治斗争和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较量的产物。女性有作为外交交锋中筹码的作用。政治上的联姻多是诸侯国间政治、经济、军事较量中的权宜之计,女性的出嫁具有一定的礼物性质。
  另外,“蒸报”婚制和“媵妾”婚制的形成又有其更深层次的政治利益驱动。前后两者都具有当时时代的合理性,在当时的社会都被认为是合法合理的婚配方式。“蒸报”和“媵妾”皆源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限制,“蒸报”和“媵妾”与政治利益的继承密切相关,由于当时人的寿命较短,加之医疗条件所限,政治联姻中的一方如果突然死亡,会造成政治利益链的断裂。但是,在经过“蒸报”和“媵妾”婚配后,其原婚配者所生的后代有权接续王位和其他同等的世袭权力,以此保障男女双方家族的利益。这也是这两种婚制存在的客观性之所在。
  二、政治联姻中的同姓禁忌
  春秋诸侯王室间的联姻是春秋时期各国政治活动和外交联系的重要内容。在春秋时期,王室联姻是在异姓间进行的,虽然实际上存在同姓通婚的现象,如哀公十二年:“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5}但是王室间同姓的嫁娶是不被认同的,同姓婚嫁被认为是种禁忌,是当时政治联姻中的一般性原则。
  同姓婚姻禁忌与周朝早期国家体制的形成有密切关系。在周初国家体制中,周朝分封了姬姓的同姓诸侯国、异姓的姻亲诸侯国及夏商王室的后裔的诸侯国。周朝“宗法制度”构建分封同姓诸侯领土、人口和权力。但是,对于难以直接控制的异姓诸侯国地区,则通过联姻形成政治上的同盟关系,以增强自身力量,并增强地方政权的向心力。对此,王国维说:“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6}因此,在政治需求的驱动之下,久而久之,周代政治联姻中的同姓禁忌逐渐形成,以此维系分封制的完整,加强对异姓诸侯政治势力的控制。
  由于同姓婚姻禁忌的存在,《左传》中也会强调异姓婚姻的重要性,如郑文公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晋公子,姬出也,而及于今。”{7}郑文公认为,同姓婚姻不利于后世的繁衍,异姓而婚则将婚姻关系与政治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将力量扩展到异姓诸侯中,加深了诸侯间伦常政治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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