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在县(区)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自1980年代县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在保障和实现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型,党委与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依据我党执政环境的变化,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改革要求,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党建等领域的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其必须要随着人民主体地位的提升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
  一、人大在推进县(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挑战
  当前,县(区)正处于推动区域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性阶段,依法治理作为未来国家治理的新常态,其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城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以及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很多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人大作为推动区域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主体,其在城市创新驱动制度供给、法治环境秩序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引导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作为空间。但是,由于民主法制发展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面临不小的挑战和压力。
  一是责任倒逼机制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问责制将会成为促进国家机关效能提高的重要动力。终身追责、责任倒查等制度都需要通过人大制定制度和追责机制来实现。而目前人大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形式较为单一、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人大作为人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尚未及时纳入监督范围,即使纳入监督范围的,也很少甚至不采用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监督手段,致使监督力度不够,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人大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温饱解决以后,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如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参与国家事务、参与社会文化事务的管理,如何引导、整合公民诉求,使其走向法治化和发挥出正能量,则对人大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的新要求对人大从理念、视角、方式全面创新提出了新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治理传统上由政府推进,而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人大的深度介入。人大如何介入社会治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如何参与或监督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如何使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确保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等都是全新的课题,需要人大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研究。
  四是专门化的工作发展对人大机构设置提出了挑战。目前县(区)人大常委会一般设有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保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五个委员会,而社会治理、民族宗教侨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等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工作则尚未设立专门的委室,存在由其他委(室)兼职的现象。这种工作机构设置与人大工作专门化发展的需求不适应的情况,必将对未来人大各项职能的精细化带来不便和难度。
  五是未来精细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工作对当下人大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人员数量提出了挑战。法治化的人大工作需要懂经济、懂法律、懂科技、懂财务预决算、懂监督对象权力运作流程的领导干部和年轻工作人员充实到人大常委会干部队伍中,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而影响到人大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推进县(区)法治指标体系建设是未来人大工作的关键
  在当前党委与人大关系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阶段,人大应抓住党依法执政,党委支持人大依法开展工作的有利契机,以“有为才有位”的理念和敢于担当的精神,全面挑起县(区)法治指标体系建设的担子。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法治评估、法治衡量的指标, 几乎全部由行政机关或党委系统主导,很少以人大为主体开展建设,人大几乎没有全面系统的对政府法治状况作出量化考核的标准。从目前法治政府建设10余年的效果来看,很多行政权力的违规运作都被排除在法治考核指标之外,行政权力的任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可以说,由政府推动的法治指标建设在很多方面只不过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法治化包装,很难真正起到规制行政权力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下的县(区)法治应当是全县(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内的法治主体都要参与的事业,因此,县(区)法治仅仅由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机关来制定和推进显然会以偏概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回应法治指标建设现实,提出了“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改革要求,将此项改革的权力规定为人大的重要工作。就县(区)而言,目前在很多地方政府主导的法治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体系化的县(区)法治评价和跟踪改进机制正在形成之中。今后人大可以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总结以往法治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县(区)情,启动对全县(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法治指标体系建设乃是人大工作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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