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入刑问题初探


  摘 要 肇事后逃逸不应被看成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是一种与交通肇事罪有联系但又具有本质区别的故意犯罪。应将“肇事后逃逸”确定为新的罪名。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入刑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42-02
  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汽车给人类带来文明与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统计分析发现近10年来,全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近60万起,死亡超过10万余人,并且死亡人数呈递增趋势,受伤5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安全事故的75%。我国汽车保有量大约占全世界汽车总量10%,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超过全世界五分之一。
  一、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交通事故已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之一
  (一)河南三门峡市6死7伤案
  2009年1月21日22时,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某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事发后,王某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某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2009年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二)成都别克案
  2008年12月14日,孙某驾驶车牌为川AXXXXX别克车在中午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行至蓝谷地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比亚迪发生追尾。孙某随即驾车离开现场。逃逸过程中越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长安奔奔相撞。随后,孙某的别克车又与奔奔后面的奥拓车相撞,接着又与一辆蒙迪欧发生擦挂,后与一QQ车相撞。奔奔车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另一人重伤。经鉴定,孙某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路段限速60km/h;孙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第一个案例按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第二个案例则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二者有何区别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过失犯罪,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故意犯罪,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不断增多,使无数的家庭破裂,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逸,根本就不顾及受害人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大。为了预防、减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确保国家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加惩处。
  要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首先就要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定性并作出明确界定。定性准确,就能解决如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问题;界定明确,就能解决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问题。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跑的时空要素:(1)已经发生交通事故。(2)肇事人必须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肇事人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3)肇事人的逃跑行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是驾驶人的基本职业道德。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并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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