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范围与方法


  摘要:犯罪行为的系统化就是运用系统论的原理,通过对各学科中犯罪行为的整合,研究并概括出犯罪行为规律性联系的理论方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运用行为学和心理学等基础学科、刑法学和犯罪学等专业学科,以及哲学、统计学、逻辑学等方法论知识体系,对刑法学、犯罪学、(刑法)立法学、刑事侦查学和犯罪行为学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当犯罪行为被系统化研究时,其作为一种整合的理论,由于兼跨行为事实和法律规范两大基本范畴,任何可用于观察人类行为的方法都可以被用来分析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哲学思辨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动态的方法、科际整合的方法和数理统计的方法。
  关键词:犯罪行为;系统论;动态化;犯罪性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1)05-0132-009
  
  
  一、犯罪行为系统化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行为系统化的概念
  犯罪行为的系统化是系统论在犯罪行为研究领域的应用。系统论在刑事法学乃至犯罪行为领域的应用是犯罪问题全球化、复杂化的需要。德国学者较早将系统论运用于法学领域,并取得了较为重要的成果。德国的卢曼(Niklas Luhmann)、G.托伊布纳(Gunther Teubner)和K-H.拉迪亚(Karl-Heinz Ladeur)等人创立了法律的系统理论。犯罪行为的系统化就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犯罪行为问题,对各学科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整合,并根据不同学科中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要求和研究尺度,概括出具有内在规律性联系的本质属性。
  (二)犯罪行为系统化的特点
  系统论,既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论,也是研究具体问题的可靠手段。系统论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使法学界获得了许多原本难以传递的宝贵信息,拓宽了法学研究的领域,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也使得刑事犯罪问题获得了更加社会化的关注,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犯罪观、犯罪理论和犯罪立法得以展现,犯罪行为系统化有了实现的可能。从理论上说,犯罪行为的系统化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系统化是对传统学科各自研究犯罪行为的一次方法论的革新,它的实现,需要有其他学科知识和方法的支撑。系统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思维分析框架,在应用到刑事法学对犯罪行为研究时,还必须与具体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用系统论方法研究犯罪行为,需要全面运用刑事法学各科的知识自不待言,但犯罪现象作为社会现象最复杂的形式,它与研究社会现象的其他社会科学都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不同时期犯罪现象的时代特征已经向我们揭示,犯罪行为是在整个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中发生的。因此,系统论视野下的犯罪行为研究,需要整个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支持,甚至还需要一定范围的自然科学支持。只有把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及其方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使犯罪行为系统化的研究取得富有意义的成果。
  第二,犯罪行为系统化只是建立系统化的理论模型,这种模型具有抽象性。模型的抽象性和概念的原则性,对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言,都是利弊兼存的。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兰菲在谈及理论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时曾经指出:模型的优点在于其是一种创造理论的方法,它可以从前提进行推断、解释和预测,往往得到预料不到的结果;而模型的危险在于其过于简化,现象愈多样化与复杂,过分简化的危险愈大。[1]因此,模型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但把它用来解决具体问题时,还需要与应用该模型相关的其他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第三,犯罪行为的系统化是一个动态过程。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系统论运用于犯罪行为研究的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因为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刑事法学的任务,刑事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而系统论主要是针对自然科学中事物的关联性和功能发挥的有效性而提出的。因此,尽管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将系统论对自然科学的发现规律搬来直接应用于社会科学解决社会问题是不恰当的。因此,在将系统论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时,就必须根据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对其进行修正,形成具有社会科学,特别是具有刑事法学特色的系统化模式。二是纳入系统化研究范围的学科是在变化的。对犯罪行为进行研究的学科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日益丰富和完善的。随着社会科学的进一步细化和自然学科对犯罪问题关注面的日益扩大,新的关注和研究犯罪行为的学科将被不断地纳入到系统化的范围中。三是犯罪行为的要素是动态的。犯罪行为要素的动态化是与犯罪构成模式相关联的。虽然这种动态化的过程非常缓慢,但在系统论的视野中,其要素内容的确定方面总是在不断变化的。
  
  二、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范围
  
  (一)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学科范围
  在学科体系中,犯罪行为受到多学科的关注。要把犯罪行为作为一个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当然离不开对各学科的分析和关注。本文重点关注的是三个层次的学科:一是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所需要的基础学科;二是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所直接涉及的专业学科;三是与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有关的其他学科,如哲学、统计学、逻辑学等。“现代科学,总是在不同科学边缘上相互促进而有所突破并获得重大发展的。”[2]
  1.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基础学科
  (1)行为学
  行为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为学通常称为“行为科学”(Behavior Science),(1)它是指包括那些运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和观察方法,研究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人类行为的学科总称。其研究对象涉及人类活动的整个过程,大体包括个体行为研究(2)、动机与激励理论(3)、群体行为研究(4)和组织行为(5)四个方面。狭义行为学通常称为“组织行为学”,它是研究工作环境中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的一门科学,(6)主要应用于管理领域。从对犯罪行为研究的要求出发,本文所采用的是狭义的行为学。(7)
  行为科学管理理论提出了以人为中心来研究管理问题,突出人的因素和对人的研究,并据此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科体系,为系统化研究犯罪行为提供了基础性原理。行为学的原理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是可以被控制的,人们控制行为的方式包括教育、律制(即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谋略(即为控制局部群体行为而作的设计和有意布置)、信仰(即对某种思想观念或某个人深信不疑、无限崇拜的现象),其中,法律的控制是最后的手段。因此,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无疑需要行为学的理论指导。
  (2)心理学(8)
  心理学是研究人和动物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重要基础科学。心理学研究人类心理的目的在于揭示人类行为的动因及规律。这些行为包括人的个体的和社会的、正常的和异常的行为表现。
  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心理现象和心理过程是统一的,是心理过程的反映,这些反应通过感觉、记忆、意识和潜意识、语言与行为、能力、智力、气质、需求、动机、情绪、情感、学习、性格和人格等要素来完成。其中与本文主题有关的主要是语言与行为。语言与行为都是人的一种“体态”,语言中的言语活动与行为同义,它是通过声带和口舌等相关肌肉的高度组织化发出的;行为则是在心理支配下产生的各种动作。体态除了语言和动作之外还有非常丰富的内容,最明显的是人的“心灵的窗户”——眼神。因此,心理支配人的行为,纷繁复杂的行为都可以从心理角度得到合理的解释。
  在心理学上有许多流派,从对犯罪行为研究的关联性看,有重要影响的是三大流派:一是精神分析学派。其代表人物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他通过对人的精神分析和治疗,提出了关于人的心理和人格的崭新见解。他强调人的本能的、情欲的、自然性的一面,首次阐述了无意识的作用,肯定了非理性因素在行为中的作用,开辟了潜意识研究的新领域;他认为人的绝大部分行为,如心跳、呼吸和眨眼等基本生理活动是受潜意识控制的。二是行为主义。行为主义心理学是20世纪初期在美国形成的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该流派把行为与意识对立起来,认为心理学不应该研究意识,只应该研究行为。他们侧重于对心理外化的一个表现(行为)进行研究,而忽视了对心理表现整体性体态中其他形式——言谈、书面语言和眼神等的研究。三是人本主义。其代表人物是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Maslow)和卡尔·兰塞姆·罗杰斯(Carl Ransom Rogers)。人本主义反对将人的心理低俗化、动物化的倾向;反对精神分析学派仅仅以病态人作为研究对象,把人作为本能牺牲品;也反对行为主义学派把人看作是物理的、化学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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