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与被害性:未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分析


  【摘要】在和成年人犯罪研究中,人身特征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但传统犯罪学中的人身危险性理论并不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描述。人身危险性只是未成年犯罪人外在的人身特征,对犯罪生成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未成年犯罪人具有的被害性特征,关注这一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人身特征;人身危险性;被害性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我们谁都不愿接受却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长期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一直都呈现出足以使人无奈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种种研究几乎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所有相关问题,并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乃至生理学、医学等学科角度,揭示了未成年人之所以会犯罪的众多且复杂的可能原因。另一方面,当我们面对由复杂的致罪因素形成的原因巨阵,又似乎失去了方向,甚至会感叹:如果连遗传、气候和微量元素都可能导致犯罪,那么还有什么不会是犯罪的原因?同样尴尬的是,即便我们了解到有许多因素能够真实地诱发稚嫩心灵,走向犯罪深渊,但我们并不清楚这些因素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或组合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作用于什么样的人。然而,更尴尬的事情还不是这些认识上的有限,而是我们情感与理性间的无奈。正如这样的共识:由离婚导致的家庭生活不正常是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我们既不能指望单亲子女不受这种因素影响,更不能指望天下有子女的夫妻不能离婚。综观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我们似乎对研究对象已经有足够深刻而广泛的了解,但现实并未因此而有些许的改观,现有的研究并未能给社会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分析工具和实际可行的行动策略,正如法国学者乔治·比尔所言:“我们不得不认为犯罪学还没有对人们所期待的问题作出果断的回答。”总之一句话,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已经成为一个既十分重要,又难有突破的研究领域。
  好在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以及理论特点上找到从上述尴尬中得以解脱的合理理由。从肯定意义上讲,犯罪学只是一整套理论解释工具,它是一门事实学,并不是一种有关操作规范的科学,它旨在揭示犯罪现象生成、发展的一般客观规律,从而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可行性的思路。但犯罪学研究的功能只是对犯罪以及犯罪预防进行实证、分析或是批判,并不能决定社会采取什么样具体的犯罪预防操作。不过也不能就此丝毫减弱理论研究的责任,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理应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效的指导。正因如此,对以往研究的思路、范式进行适当的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实际上肇始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后来鉴于“青少年”概念的含混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逐渐被提倡,凸现于犯罪学研究当中。至今,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以其研究对象、犯罪生成规律以及预防的特殊性,已经成为犯罪学领域中相对独立的一块研究内容。在取得相对独立地位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继受了传统犯罪学研究的一般范式,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有着自己的理论主张。与传统犯罪学一样,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也极其关注犯罪主体的特性,而且在研究方法上延续了传统犯罪学关于犯罪人论的一般研究范式,即从犯罪人是具有犯罪倾向的危险人格主体这一潜在命题入手,着重研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应当反思之处。如果所有人都接受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实质上的区别这一结论,那么在研究中对这两种犯罪类型进行甄别就属于必然的要求,而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征问题正是应当着重加以研究,以区别于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的重要理论课题之一。
  本文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该问题关系到如何才能科学地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生成、发展的规律,以及如何正确对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传统犯罪学中只关注犯罪人具有侵害性、危险性人身特征的思路并不完全适应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描述。不能否认未成年犯罪人同样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全部内容,甚至不是主要内容。从发生学角度看,由原本天真无邪的孩子转变为犯罪人,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着“被害”的经历,即成长过程中的人格异化,正是这一经历导致未成年人具有了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特征。因此,被害性,是未成年犯罪人特有的人身特征,而且是最重要的特征。从理论意义上讲,只有在深刻认识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被害性基础上,才能更有利于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规律,从而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发生。
  
  二、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征
  
  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普遍特点:第一,未成年人犯罪中盲目犯罪者较多,犯罪人往往没有十分明确的目的,犯罪进程缺乏方向与控制;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方式一般都简单、粗暴,明显不具有成年人犯罪中的精细与复杂;第三,预谋犯罪较少,而随机性、激情性犯罪较多,往往没有明确的行为动机,一时冲动便会引发犯罪。上述这些特点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成年人犯罪比较,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呈现出主观上不成熟的显著特点,主观上的不成熟导致来成年人从犯罪起始到犯罪终了,整体上能动性明显不足,而以身体和心理上的机械性反应较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尽管他们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也许很严重,但犯罪中盲目、冲动的机械反应反而表明他们主观上并不存在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倾向。因此,可以认为,未成年犯罪人所具有的危险性特征只能属于外在的、表象的人身特征,而不是根本的内在特征。那么未成年犯罪人根本的内在人身特征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当通过未成年犯罪人外在的人身危险性的形成,以及危险性对犯罪促成的运作机制中加以论证。
  人身危险性概念是在以实证刑事法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新派理论反对古典刑事法学派的旧派理论背景下形成的。新派理论反对旧派理论以犯罪行为为中心,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理论观点,认为应当以犯罪人为中心,并以决定论反对意志自由论,在关注犯罪人的前提下,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运而生。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的人身特征所体现出的一种倾向于犯罪的危险状态。据称,危险状态的概念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其《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中最早提出的,他把这个概念看成是某些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依据新派理论倡导的决定论主张,犯罪是由一些具体真实的原因所决定的,著名的实证刑事法学派代表人物恩利科,菲利认为:“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李斯特也认为:“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由此可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实际上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决定的犯罪倾向性,作为犯罪人类型之一的未成年犯罪人当然也具有这种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不过,与成年犯罪人相比,未成年犯罪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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