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行为理论研究


  摘要:每时每刻都有人遭受着犯罪的侵害,大部分的侵害不是随机发生的,也不是精心预谋的,它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通过对犯罪的发生机制的研究,探索预防犯罪的措施,发现人们通过改变居住环境和日常行为方式,就可以降低被害风险,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日常行为;理性选择;防卫空间;情境预防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2—0092—03
  
  一、日常行为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随着“风险社会”这个概念的提出,我们觉得这个社会越来越不安全,随时都有被害的风险。事实是否如此呢?早在1978年,欣德朗(Hindelang)和他的同事们通过研究认为,被害风险的差异与不同的生活方式有关,这种日常的活动既包括职业活动(上班、上学、家务等),也包括娱乐活动。他们认为年幼者、男性、未婚者、穷人、黑人具有更高的被害风险,因为他们有较强的离家活动倾向,尤其在晚上的时候,出门参加公共活动的倾向较强,与有可能成为罪犯的人接触的倾向较强。因此,这些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犯罪侵害的风险增大。
  科恩(Cohen)和费尔森(Felson)进一步指出,现代社会的某些变化为带有动机的犯罪人提供了更大范围的犯罪机会。这些变化包括人口的流动、家庭的解组、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不以家庭为中心以及家庭中容易挪动的家用电器的增多等。与此同时,社会的管理相对滞后,社会的控制力不足。犯罪的发生需要满足三个要素: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有合适的标的、缺乏有效的监控。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会导致犯罪的发生。所以由于可被侵害的犯罪目标的增加和有能力的保卫者的缺少,犯罪率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
  二、与日常行为理论相关的理论
  (一)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源于贝卡利亚提出的人类选择。该理论假定所有的犯罪都是带有目的的,犯罪人具有获利的故意。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有限的时间、认知能力和信息的限制。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分析犯罪人的选择,必须就个别犯罪类型加以讨论,而且把犯罪过程切割为不同阶段加以分析,而不是只分析笼统的犯罪事件。犯罪事件和犯罪性格共同决定了犯罪的发生。有些人本来具有高度犯罪危险性,但可能因为缺乏犯罪机会而终生不会犯法;有些人一向奉公守法,是犯罪的低危人群,但遇到引诱或机会,也可能犯罪。因此,决定犯罪的并不总是理性的或深思熟虑的。犯罪人是根据被害目标的情况进行选择的。例如,盗窃犯会进入连着三间没人的中间那间房子,因为这间房子没有邻居的监视,犯罪风险大大降低。
  (二) 社会控制论
  一个人进入到一个环境中,他所受到的诱惑和约束是不一样的。面对同一个环境,对有的人来说就是巨大的诱惑和很少的约束,对有的人来说就是很少的诱惑,对有的人来说就是既有诱惑又有很大的约束。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就会犯罪。该理论的出发点是:犯罪行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强制产生的。那如何使一个人不犯罪,根据费尔森的观点就是不要迈出最初的那步。例如:(1)一个年轻人和他的朋友们喝了很多酒;(2)他喝高了,仍继续喝;(3)他抽了一些大麻,更加兴奋了;(4)他们中的一些人实施了入室盗窃。
  假如这个年轻人最初没有和他的朋友们一起喝酒,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入室盗窃。因此,如果要远离犯罪,那么从开始就不要进入那个犯罪环境。
  而不迈出最初那步的最好方法就是增强自我控制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不是天生的,是从父母和老师那学来的。我们从父母和老师那里学会了如何抵制诱惑,如何避免斗殴、毒品和盗窃等。但是一旦自我控制遭到削弱,人们就会屈从犯罪的诱惑,从而卷入并不断实施违法犯罪。
  (三)社会解组论
  社会解组理论最早源于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同心圆学说和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学说,后来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该理论认为,社会是依赖人们彼此交流和影响来达到社会控制的,一旦缺乏交流和影响,就会出现社会规范内在化机制的失效,由此导致社会的解组,引起犯罪的发生。贫穷、家庭破碎、频繁的居民迁徙是犯罪高发区域的特性,这种特性导致了陌生、邻里之间缺少联系。由此导致了邻里中犯罪和暴力行为的激增,而较高的犯罪率和暴力行为的发生率促进了社区的瓦解,因为该社区中守法的居民尽可能搬出去了。
  三、日常行为理论的适用范围
  (一)国外的研究情况
  1.盗窃罪。班尼特通过研究发现,日常行为理论不能解释杀人罪犯罪率的变化,因为杀人罪既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也不受经济增长率的影响。而盗窃罪犯罪率的变化与日常行为理论具有关联,并只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不依赖于当时的经济增长率。他还发现当社会达到高度发展水平的“临界点”后,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并不会带来更多的盗窃,可能是因为合适的社会机制抵消了犯罪数量的增长。
  2.暴力犯罪。所有的暴力犯罪都是有目标的。概括来说包含三种:一是满足自身的要求;二是恢复他所理解的正义;三是保护自己的形象或身份。例如,在一个抢劫案中,罪犯抢钱是为了满足自身对金钱的要求;一旦你可能认出他了,他杀人灭口则是他对自身身份和形象的保护;而如果他劫富济贫,则是在实现他所认为的正义。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曹立群和Maume研究抢劫(1993年),Maume研究强奸(1989)等。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检验并支持了日常行为理论。
  3.青少年犯罪。职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很多的工作都需要高学历或者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精力充沛的青少年所获得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少。同时,由于更多的妇女参加工作使得青少年失去了监管。这不但增加了青少年参与犯罪的风险,而且也增加了青少年被害的风险。失去监管的青少年,又找不到工作,所以他们在街头无所事事,从事着一些犯罪活动。从理论上说,学校可以代替家庭行使控制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职能。但是事实上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这相当于把所有问题都集中起来了,在一个地方同时爆发。
  4.白领犯罪。“白领犯罪”是由萨瑟兰(Sutherland)最初提出来的。根据萨瑟兰的观点,白领犯罪是富有的人们在商业上和工业活动中利用其职位进行的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由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更关心的是恢复他们的损失,所以犯罪人只是受到民事的追究,并没有受到刑事的惩罚。但他们所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白领犯罪造成的金额的损失是巨大的,但对社会关系的损害却较小。白领犯罪破坏了信任原则,引起了大规模的社会解组。其他犯罪对社会制度或社会组织的影响相对而言要小得多。白领犯罪通常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通过非法交易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资源来损害他人利益;二是滥用权力,误导他人;三是运用自身特殊的身份操纵他人;四是使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要遏制这类犯罪,就必须用刑罚手段严惩这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另外,诈骗犯罪、酒驾问题和重复被害问题也可以用日常行为理论解释原因。
  (二)国内的研究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资讯网等,搜到一篇文章——《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行为理论对自行车盗窃被害的应用研究——基于天津的调查数据》。这篇文章是天津市城市犯罪防控研究课题组的阶段性成果。该研究应用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行为理论对当代中国自行车盗窃受害的风险和防御性因素进行了分析。分析集中于对家庭以及社区层面对目标吸引力、防御力以及暴露于潜在盗窃空间的可能性几方面情况的评估。总体来说,实证检验的结果与理论假定是一致的。住房类型、成年家庭成员数量、社区贫困程度以及社区违法犯罪情况都与当代中国城市自行车被盗风险存在着显著的关系。具体结论包括:(1)相对于居住在公寓中的居民而言,居住在连排房子中的居民经历自行车被盗的可能性较小。(2)家庭中的成年成员越多,自行车被盗的风险越低。(3)社区贫困层面对于自行车在家被盗的风险具有显著的正效应。(4)与潜在犯罪者的接近程度与自行车被盗风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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