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二代”犯罪的法律平等审视


  [编者按]继“富二代”和“穷二代”之后,“官二代”和“民二代”也成为网络流行的“二代”词族成员,与“官二代”相关的极端事件更是成为舆论焦点。2010年10月16日晚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的一起车祸中,肇事者李启铭因“我爸是李刚”的一句话被贴上“官二代”的标签,一时成为无数网民口诛笔伐的对象,陷入全社会舆论的旋涡中心。这一事件也引起学界对“官二代”现象的关注。本刊特邀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中青年学者从犯罪学、社会学、刑法学、教育学等多维视角对“官二代”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所形成的五篇学术论文在此专栏刊出。期待更多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同志能够产生反响和共鸣,并对此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性思考。
  [摘要]“官二代”犯罪现象不是一个伪命题,其蕴涵着机会不平等的重要社会问题。法律平等应当是在充分保障机会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实现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基于此法律平等理念,应当确立以弱者倾斜保护为原则、兼顾利益平衡的法律准则。刑事司法也应当平等对待“官二代”犯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以宽济严,宽严有度。
  [关键词]官二代;机会平等;倾斜保护;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官二代”犯罪凸显“二代”不平等
  
  与网络媒体热炒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犯罪学领域,学者们对于“二代”犯罪似乎关注不多,大多是针对农民工“穷二代”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富二代”犯罪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难题,川还有的学者认为,与其说“富二代”是一个问题,不如说“富二代”是一个社会现象。对“官二代”犯罪问题更是显得“集体沉默”。然而,与“富二代”一样,目前“官二代”的犯罪率虽然可能不高,目前只有一些炫富飙车而后肇事撞人之类的事件被曝光,然而,原本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官二代”的主体身份因素而引起公众舆论如此强烈的关注,就足以证明“官二代”犯罪并不是“伪命题,”其表象之下隐藏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即为“官二代”犯罪的根源。
  不同的“二代”有着不同的生存状态和社会境遇,但他们都是由于上代人思想观念、社会地位、资源财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代际传承”所形成的。从语义上说,“官二代”本是一个中性词。在国外政坛中也有着不少的权力传承的家族,如布什家族、肯尼迪家族、甘地家族等。但由于直选政治的存在,社会阶层之间的流通不容易受到阻碍,公众对这种“权力世袭”现象也不会引起普遍和强烈的反感,甚至习以为常。但如果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缺乏流动陸,尤其是中下层群体的向上流动争取成功的机会和可能性减少,社会上层的代际继承性就会越来越明显,形成一种社会阶层的封闭化格局。在代际流动中,如果政府官员凭借已有的权力介入社会流动之中获取优先机会,将身份的不平等固化到后代身上,政府权力和公共职位仅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群体即“官二代”中传承,整个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种板结化的态势。当权力“代际传承”现象变成一种官场体制或形态的时候,就必然触及社会制度中最基本的平等底线,引发公众的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加上不同的社会阶层缺乏必要的交汇和流通,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权力“代际传承”的现象在不少领域和地区已相当严重,待遇相对优厚公共职位成为官员子女的禁脔。在民间资源缺乏、公共职位处于绝对优先地位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权力“代际传承”现象尤为普遍。许多官员充分利用特权和潜规则,帮助自己的子女获得公共职位。“你提拔我儿子,我提拔你女儿”的权力寻租形式广为流行。“官二代”仅凭其身份优势就能享有优厚的境遇,从开始踏入仕途起就受到各种形式的关照,有着一般人无可比拟的升迁优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可以在“圈内”相互转化交换,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赢家通吃”和“贫家通贫”,进一步垄断和操控了社会资源,限制和剥夺了社会中下层对社会资源的分享,不同“二代”之间权利差别越来越明显。发生在官与民、贫与富二代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甚至导致极端的犯罪现象。
  如果对“官二代”犯罪现象作泛义的理解,可根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种情况:(1)“官二代”实施的侵权犯罪行为。在扭曲的特权心理和优越感的放纵之下,恣意侵害“民二代”或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蔑视和挑战法律制度和公平规则。从犯罪学角度,河北校园车祸案就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从肇事大学生李启铭的“我爸是李刚”这句话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其作为“官二代”依仗自家权势、毫无顾忌、大胆放纵地醉酒肇事的犯罪心理动因。(2)“官二代”的侵害对象所实施的自我救济行为。受到“官二代”侵犯的“民二代”或者其他弱势群体,在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公力救济的情況下,为了实现权利自我救济或泄愤报复,也可能会定上犯罪道路。在一些涉及“官二代”的刑事案件中,在强势权力的外在干扰之下,受害者诉求无门或案件久拖不决,就以采取绑架、伤害等极端行为以获得私力救济。(3)由“官二代”事件引发的“无直接利益”群体冲突性行为。除了官民二代的直接利益冲突之外,由“官二代”引发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社会冲突值得高度关注。一些与“官二代”犯罪事件无关的人存在着“相对剥夺感”的心理,当自己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不满情绪释得不到释放的时候,就通上访集会、围堵机关、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加以宣泄,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堵塞不正当的权力“代际传承”的渠道,弥补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漏洞,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官二代”犯罪现象的泛滥。
  
  二、法律平等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主要价值准则,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从现实角度,可以把平等区分为体现差别性原则的机会平等与体现补偿性原则的结果平等。所谓社会正义或社会公平,不仅包括社会竞赛开始时的平等(机会平等),而且还包括竞赛结束时的平等(结果平等)。从法律角度,平等应当是机会平等(形式平等)与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的统一。
  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社会成员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都拥有争取或获得这种资源平等的同样机会。在所有人都享有机会平等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通过努力获得社会地位和公共职位的权利。这种机会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开放的。可以说,机会平等是一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平等权利的底线。它能够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进取机会,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有效运行会动员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平等。一般说来,机会平等并不保证结果的公平和公正。但面对基于机会平等的正当竞争所产生的结果上的差距,大多数社会成员还是认同的,并且愿意依靠自身的努力来改变和缩小权利差距。不过,在机会不平等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形成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并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机会平等,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尊重并保障包括贫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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