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局限性及其救济谈现代法制建设


  【摘要】 法律局限性是法律所固有的特性,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如何对法律局限性进行救济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讨论的重要课题。在注重一般救济方法地运用的同时,软法的运用和重视法律运作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法律局限性 救济 软法 现代法制建设
  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
  1.法律作为调整方法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惟一方法。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法律外,还有政策、纪律、宗教、道德、公约、民约、习俗、教规等其他社会调整规范。就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言,法律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法律也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惟一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问题中,法律也不是最佳解决手段,或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法律主要是调整人的行为,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还可以在调整人的内心思想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2.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其发展速度往往比法律的发展变化要快得多,无论立法者的认识水平与立法技巧多么高超,要想做到与不断发展、变幻的社会现实保持一致,并将所有社会关系及其客观需要囊括其中,是非常困难的。随着现实中社会关系尤其是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变化,随之不断滋生出新的利益需要,法律必须要先对各种利益的性质作出判断,之后表明自己肯定、否定的明确态度,由此,立法过程必然充满了利益争斗,往往使得社会迫切需要的法律难以出台。法律的发展跟不上社会的快速发展,从而表现出法律的滞后性。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法律毕竟是人类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其内容是以文字、逻辑、概念、原理等载体来传达与表述,面对生动、复杂、丰富的社会现实生活,人类的任何语言和文字都是苍白、抽象的。法律作为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述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立法者运用法律专业概念、逻辑、判断、理论以及其他立法技术工具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可能会使司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因对法言法语表述理解的不同而产生歧义或误解。客观世界是多样纷繁,法律的语言却是有限,以有限的语言来表述多样纷繁的客观世界,必然会出现一个词语表征多个对象的情形,这使语言具有了极大的模糊性和不周延性。
  4.法律作用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应涉及人的思想;同时,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非全部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作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适用法律,众所周知,思想的自由是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制约,这是现代社会人权最基本的要求。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认识、信仰、感情等方面的问题,就不宜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干预、限制、禁止。
  5.法律运行的条件性。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其实施必须有人来进行。即使有良好的法律,如果缺少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再好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它的实施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强制力保障条件,例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组织。这些组织的设立和运行意味着大量的财政支出,如果经费困难,则会限制这些组织的设立和运行。
  二、法律局限性的一般救济
  1.与其他调整方法相结合。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之中,除了法律,政策、纪律、宗教、道德、公约、民约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调整方法,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只有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其它各种社会调整方法相结合,形成彼此协作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内在功能。我们应当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要重视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必须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大力弘扬反映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平,以最终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道德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氛围。惟其如此,方能将法律和道德所内蕴的价值取向转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牢固的思想观念,并使之自觉以此来作为自身行为的判断标准,从而将法治与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紧密结合在一起,缩小乃至消除法治理想与法律运作效果之间的落差,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2.完善法律解释。法律的模糊性可以用法律解释进行矫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条文的重叠、真空、冲突、矛盾,以及法律用语的歧义、模糊,都突显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客观社会却无时无刻不在发展、变化着。因此,我们必须灵活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来不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是法律的稳定性要求适应社会的不稳定性变化的必然结果。一般来说,法律解释对弥补法律的模糊性,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进行有效规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注意的是,法律解释必须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也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原意,不可为达目的胡乱解释,否则将破坏法律的威严。
  3.提高人员素质。立法是对现实社会的主观反映,反映了社会客观规律的法律才能被人们很好地遵守,这就需要立法者具有相当程度的认识能力、对社会的洞察力、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一定程度的立法技巧和对法律文字的把握与运用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固有的不周延性,使法律更加准确、明确,实现更加正确的法律适用。法律毕竟是人创制,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还是需要具体的人去执行和实施。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越是重要,其对法律制定者、执行者和实施者的素质要求就越高。离开了具体的人的作用,任何法律制度都会变成形同虚设。所以,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人员素质的提高对法律作用的发挥,都有着不可以忽视的重要性。
  4.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的自由裁量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外延,依据社会发展的形势,使其伸张变化,对其做出适当的解释,指导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从而使法律跟上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以其普遍性、稳定性、模糊性的特点更需要审判解释,特别是当规则有“例外”产生时尤其如此,因为“成文规则在内容上的具体性和特定性以及在结构上的相对性决定了其在事项上的狭窄性和在适用上的僵硬性,原则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和在结构上的相对开放性以及在事项上的广延性恰恰可以弥补规则的以上不足,强化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控能力”。
  三、发挥“软法”的救济作用
  1.“软法”概述。“软法”一词在中国学界还是比较新的提法。按照以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为首的学界的最新理论,它与传统的法,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硬法”相比,并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它的约束力“来自于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本身”。但是,软法与硬法一样,同样能起到规范作用,在法律效果上完全等同,在表现形式上几近相似,在现实作用上与硬法无差,应该在理论上与传统“硬法”享受同等地位。软法的定义,国内学者往往引用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 Snyder)的经典性描述,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它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其他的公共机构来制定的,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公共政策、会议纪要、章程、行业规则、交易习惯、指南、指令、法则、备忘录、信件、通知、会议纪要、新闻简报、公务员手册以及培训材料等等。目前学界对软法的讨论非常热烈,软法理论也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在此,笔者采用顾功耘教授的说法,即软法分为三类:“其一是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法律规范;其二是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规范;其三则是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法律规范。”

推荐访问:局限性 救济 法制建设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