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述:概念、理念与国际化


  摘 要: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为改革普通法而创制的一种特色鲜明的类法典体裁。它之所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运用广泛,影响深远,不光是因为它科学的内容和多重适用性,更在于其较好地平衡了确定性和灵活性这对法律当中永恒的矛盾。也因为如此,重述法律的方法为国际商法所借鉴,制定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关键词:法律重述;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作者简介:朱雅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前 言
  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编制的一种类似于法典的法律体裁。它没有法律拘束力,却有着广泛的影响,是美国人理解或运用法律的有效途径,也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美国法的又一扇窗口。目前,美国法学院重述的项目涉及十三个门类,包括代理法重述(Agency)、冲突法重述(Conflict of Laws)、合同法重述(Contracts),侵权法重述(Torts)、证券法重述(Security)、信托法重述(Trusts)、对外关系法重述(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US)、保证法重述(Suretyship and Guaranty)、不公平竞争法重述(Unfair Competition)、律师管理法重述(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返还法重述(Restitution)、财产法重述(Property)和裁判法重述(Judgments)。其中有些主题已经完成了或正在进行第三次重述,它们是代理法重述、财产法重述、侵权法重述、信托法重述以及不公平竞争法重述。
  从内容来看,法律重述主要涵盖了除家庭和继承法之外的美国私法的全部重要领域。不同种类重述的地位和作用亦有差别 [1 ]。总的说来,美国的法律重述代表了包括法学教授、法官和其他法律实践者在内的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这些见解基于对大量判例的全面、深入考察,是一种宝贵的实证研究的结果,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在这个层面上,它们实际构成了美国法律界在相关领域的“集体专著” [2 ] (3)。
  一、法律重述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Law)发端于美国,是美国法学界为简化普通法,减少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尝试。法律重述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条理的关于美国一般普通法的阐述”,而“阐述”不但包括完全由司法判决发展起来的普通法,而且也包括法院通过对制定多年且尚有效力的成文法的适用发展起来的法律 [3 ] (217)。外国学者对法律重述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法律重述是“对私法的成功汇编,将判例规则通过一种清晰的层次和系统的结构汇编在其中” [4 ] (367);有人认为,法律重述是“类法典”(Codelike),因其在结构上与法典相似,但不具有法典的效力 [5 ] (273)。中国学者们对法律重述也有不同认识。“重述的根本性质是一种介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的法律文件”。
  尽管中外法学界对法律重述概念本身的认识并不一致,但共同认为,法律重述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然而,法律重述对法院、法官乃至法学研究都有着不可小视的影响。这种影响力,来源于编写者们自身的权威性。“组建美国法学会,担任重述工作的报告者们是美国法律界相关领域内公认的最杰出的学者。” [6 ] (625)
  用卡多佐的话说,“如果这些人不能重述法律,那么法律将不能被任何人所重述……法律重述的文件以美国法学会的名义公布以后,它的地位虽不及一部法典,却高于一部专著。它将被赋予独一无二的权威,但不是命令而是说服的权威。它将体现为一种整合的思想,发出整合的声音。大学、法学院、律师界都对它的创建有所贡献。” [7 ] (7 )
  这种影响力,同时也源自法律重述对司法活动的潜在指导性。“如果说法律重述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同,并非由于它们具有成文法或法典的效力,能以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形式约束法院和案件当事人,而在于它对法院裁判过程的帮助和指导。当法院碰到与先例相冲突但又不是必须遵循先例时,它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重述中的相关规则作为自己判决的支撑。” [8 ] (335)“不要压制法官制定法律的力量的发展,而是激发、释放它们……应再次启动司法过程,但要赋予它新的起点、新的动力和新的方向。”卡多佐的描述,形象地指出了法律重述在法官造法中的能动作用。身为当时美国法学会主席的鲁特(Root)同样强调,重述中的推断不是结论性的,它只是初步的、有待实践的阐述,除非它被推翻,判决即可以以此为据 [7 ] (7 )。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定义下的法律重述是:指向法院和其他适用既有法律的主体的法律文件。也即,法律重述主要为法院判案提供指导,为法律适用者提供参考。重述的目的在于澄清普通法,法律规范的相关因素或变化,反映法律目前的状况或对法庭将来审判的影响。黑体条文的形式旨在描述法律现在的状况(law as it is) [7 ] (7 )。所重述的法律是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宣告和发展的普通法。如果能通过重述发现其中共有的原则,那么法官的裁判将会彼此一致并可以被合理地预见。不像法官们各自针对特殊情形的判决,法律重述将为人们呈现整个法律背景,加上采用科学的法律术语,它体现的是更为智慧和专业性的法律思维。“分析的,批判的和构建性的”法律重述不止步于法官“宣告法”的汇编。
  法律重述的基本结构单位是节(Section),有时也用主题(Topic),标题(Title)或子部分(Sub-part)等措辞。节当中通常包括三个部分:黑体条文条款(Black-Letter Privision)、评论(Comment)、例证(Illustration),有时还有报告人的注释(Reporter’s Note)。评论用来分析、解释、举例说明黑体条文及其适用。注释借以说明条款的资料来源和其与现行法律的关系,等等。很显然,这种编纂方式不同于一般制定法的形式,法律重述的特征很大程度体现在黑体条纹的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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