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体系的碎片化与中国的对策


  摘要:世界贸易体系的碎片化是国际法碎片化的具体表现之一。区域贸易协定是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虽然其对多边贸易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其发展依然是势不可挡的。为协调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不同规则,一些应对碎片化的措施已经应运而生,但随着诸如巨型自由贸易协定、绕开现有贸易规则体系的大国贸易战等新问题进一步产生,各国还须要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作为世界贸易规则的后来者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受益者,中国一方面要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存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寻找区域贸易合作发展的新通路。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世界贸易体系;碎片化
  中图分类号:F7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17-03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碎片化
  “国际法的碎片化”这一提法以国际法领域出现大量相互关系模糊的特殊规则和规则体系为背景,建立在国际法是一个被打破的整体之假定上。早在20世纪中期,Wilfred Jenks就认识到了国际法碎片化的现象,并将其与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冲突”作比。2000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52次会议上决定将“国际法碎片化导致的危机”列入其长期工作计划,后又于2006年发布了名为《国际法的碎片化:国际法多样化和扩张产生的难题》的研究组报告,认为后现代国际法的特征之一是功能性分隔,这是由社会各领域的专业化和部门自主性造成的。
  一方面,不同规则和规则体系之间的冲突偏离了传统“法律多边主义”意义上的通常实践,或许还可能有损于国际法的全局观念;但另一方面,碎片化反映了国际法律活动向不同新领域的迅速拓展及其目的和形式上的多样化。故而,国际法的碎片化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固有缺陷”,反之,此种偏离反映了全球化社会中不同的追求和偏好。毕竟事实上,国际法一直都是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和义务的松散组合,国际社会的复杂特点决定了“国际法具有形式上的统一性”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主要着眼于国际公法领域,但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碎片化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在本部分中,笔者将从区域贸易协定产生的背景、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碎片化问题的应对措施和世界贸易体系碎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四个角度对世界贸易体系碎片化的问题展开论述。
  (一)区域贸易协定产生的背景
  美国20世纪以后的宪政历史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息息相关。美国建国早期,总统为避行政权干涉立法权之嫌,从不亲自到国会发表国情咨文,而是写作文字稿由他人代替向国会发表。此后,虽然美国国内政治的分权模式本质并未改变,但自伍德罗·威尔逊到国会致辞要求发动一战起,总统权力逐渐以国际事务需要为名扩张,美国开始塑造自己作为世界帝国的形象。20世纪的美国政治有两种典型模式,第一种是以罗斯福为代表的强联邦、干预性的模式,第二种是以里根为代表的小政府、诉诸全球资本主义和跨国公司的模式。在经历了冷战及其间的越南战争之后,美国意识到前一种模式的实施成本过高,要想继续左右国际秩序必须选择后一种模式。于是,美国基本摒弃了武力征服的方式,而是通过资本主义全球化即跨国公司的方式试图接管第三世界。克林顿政府全球化战略的成功和WTO建立后的一系列实践均证明,后一种模式确实能够实现更好的效果。但贸易自由化并不限于克林顿推行WTO之时作出的解释,除了“international”以外,“transnational”也是“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换句话说,全球化未必限于由单个霸权国家单向推动,还可以通过若干个跨国的、碎片化的建制,即形成若干个次级系统的方式来进行。
  自2001年多哈回合开始之后,WTO在立法层面上长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新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差异过大,新加坡议题基本上被抛掷不顾,有关农产品等问题的谈判也举步维艰,难于弥合。2008年出现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使得这一情况雪上加霜,大部分国家都无暇抽身讨论WTO框架下的诸多问题,转而纷纷挥舞起保护主义的大旗,匆忙寻求自保,此前横行世界的自由化神话濒临破产,全球范围内追求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步调整体放缓,WTO被边缘化的言论甚嚣尘上。虽然2013年的巴厘岛部长级会议让人们看到了进一步推进多哈回合的希望和契机,但当时的成果仍不足以描绘出一幅让人心安的清晰图景。在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困境之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区域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同时也是当今国际贸易体系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区域贸易协定在现行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不仅关系到条约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同时也构成与多边贸易体系并行的附加贸易规则,WTO成员方须要同时受到WTO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两套贸易规则的制约。2016年6月日本与蒙古签署了自贸协定,自此,所有的WTO成员方都至少成为了一个生效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这意味着受多边贸易规则规制的大部分国际贸易活动同时也落入了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制范围。
  (二)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虽然学界一直不乏有关区域贸易协定可能会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侵蚀的悲观论调,但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区域贸易协定存在合法性的认可能夠追溯到二战后GATT规则建立伊始,究其原因,其一是为了继续施行战胜国之间现有的贸易优惠政策,其二是出于维持区域和平和稳定、促进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优惠措施磋商的考虑。
  区域贸易协定的目的是以贸易自由化的形式在缔约方之间推行贸易优惠措施,包括进口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减免。由于这些贸易优惠措施仅向缔约方提供,这种排他性原本是对多边贸易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根本违反。但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许多例外。GATT 1994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和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本身即规定了几项例外,排除了被列于附件中的几种情形的违法性;GATT 1994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则是直接认可了满足一些基本条件的区域贸易协定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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