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金融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自从我国加入WTO,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飞速发展,同时在金融业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尤其是作为新型融资方式的资源证券化是金融业的卓越成就之一。如今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给金融证券化不仅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着巨大风险,就对资源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发起人作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的起点,也是关键点之一,不同的发起人角色导致证券化问题的性质相异,这就大大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与实施进程。本论文正式基于此背景下以发起人金融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为论点,通过文献参阅法、概括分析法对我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进行浅要论述,最后从发起人资产证券的终止确认问题以及会计计量问题两个方面剖析,由于笔者经验不是太足,旨在为读者提供浅要观点,望可提出针对性意见或意见以便于及时更正。
  【关键词】发起人 金融资产 证券化 会计问题
  作为一种广泛的融资工具,金融证券化能够有效对发起人的资产结构进行改善,自2005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行操作阶段后,较多学者都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如余坚发表的《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会计确认问题探讨》对发起人的终止确认过程分析,2016年柴才发表的《金融资产及证券化发起人的会计问题探讨——基于IFRS概念框架的终止确认问题探讨》,同时在会计处理实物方面,也有相关学者进行研究,如2016年孟祥军、李杰所发表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实物问题探讨》,可见越来越多的学者提高了对发起人会计问题的重视程度。且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促使我国的国际市场逐渐开放,资产证券化也必然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但如何合理的运用金融证券化的效能以及发展潜力成为各相关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据调查发现,如今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计问题频发,主要集中于会计计量问题与终止确认问题。如何有效对发起人证券化的出现问题影响效应降到最低对整个金融领域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大题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离岸操作阶段、准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以及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
  其一,对于离岸操作阶段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投资群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个人与机构,我国与国外有较大差异,国外的投资群体主要是以机构投资者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推动力,而我国由于证券化过程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在投资者方面并未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会有很多个人组织以提高资产流动性为目的来投资证券化产品。
  其二,在准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准资产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不同,但我国对于准资产证券化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概念,大体来说,主要是以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相结合而进行的交易设计。但其与资产证券化依然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的主导力量都是发起人,发起人通过转移特定资产池从而达到提高资产流动性的目的。而其相异之处主要是在准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证券不是信托受益权,因此两者在发行证券的性质方面有明显不同。
  其三,在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主要是从2005年开始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成功操作,在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作用推动模式为“边试点边立法”。试点阶段的资产证券化特点主要为:效益品種较少、产品价格波动较小、投资主体较为单一、限于债券、市场总体规模小、交易量小等。2008年,资产证券化中断,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直到2012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重启,且一直呈现出指数增长的发展趋势,至2015年我国顺利实施了备案以及注册制,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颁布。可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明显,为金融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针对会计计量而言,同样有较多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如朱启明、刘灿辉在《关于资产证券化及会计处理的探讨》一文中,着重对会计计量问题研究。
  二、发起人资产证券化问题分析的必要性
  金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逐渐受到人们与各大金融企业的青睐,主要是由于金融证券化的顺利开展过程中,发起人资产的流动性的大大增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银行的资本金准备率,进而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从会计角度而言,信息化的迅速普及使得发起人资产证券化进程更加复杂化,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逐步增多,这就对完善的会计准则提出严格要求,只有合理制定与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将会计计量以及终止确认主要问题进行规范,才能构建稳定的资产证券化框架,进一步降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综上所述,本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发起人金融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一)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问题分析
  对于会计计量而言,在财务会计模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计量属性与计量单位是会计计量的两大组成部分。发起人的定价计量与损益计量为损益计量的两种类型,而其计量方法主要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及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而言,对于逐渐复杂化的证券业务而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并不适用。以终止确认方法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为我国的主要计量标准。资产转让的使用性质与途径不同,发起人所应对行为也有较大差异,当资产转让用于投资担保时,发起人不需对损失进行计算,而被用于涉及到损益计量问题的销售处理时,计算收益和损失是必要的,因此发起人的损益计量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会计计量问题,对于损益计量来说,以下的两种情况都被纳入转让人的义务之中。其一为出售所得先进以及与转让资产的无关资产,都需要纳入销售过程的所得收入。其二,与被转让资产有联系的债务也作为转让人的义务之一,即使在转让实施过程前并不属于转让人的义务。
  (二)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问题
  对于发起人终止确认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发起人将所有基础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转移,第二,没有进行转移而是保留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则不能终止确认,由于其被视为抵押融资的一种形式。第三,介于两者之间,既没有全部进行转移,也没有全部保留,则应该了解发起人的控制权是否存在,若放弃了控制权则可以终止确认,相反则不具有终止确认的条件。通过以上可得出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的的大体流程为:首先判断基础资产的转移是否改变了现金流量净现值,若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则可以判断为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将所有的风险转移至了SPE,则被视为真实出售,可终止确认基础资产。若没有发生改变,则表示发起人对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予以保留。则视转出基础资产为抵押融资。若介于两者间则应根据基础资产的控制权进行判断。对于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终止问题主要有后续涉入法以及实质风险收益法,其中对于后续涉入法而言,其摈弃了“控制权转移”所制定的标准,与控制权转移标准相比,后续涉入法有标准简单的优势,且判断时只需确认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进程是否有条件。而实质风险收益法以全部的实质风险是否转移到了SPV为判断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但有其局限性,如只适合于较为简单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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