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的价值【论军事法的价值】

  摘 要:军事法的价值是基于法的价值与军队特点的,文章针对这两点,就军事法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得出军事法的价值与之两方面的含义: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并对这两方面的含义的对立统一进行了简单的说明。
  关键词:军事法价值 军事秩序 现代法治 对立统一
  
  一、价值与法的价值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用以表示产品对人而言的需求、有用和相对稀缺。据国外学者考证,这一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始于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所创立的价值哲学。自此以后,“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论。按照哲学界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客观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引申过来,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所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视的部分。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法律中常言到的自由、正义、秩序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自然法的追求。也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二、军事法的价值及构成
  
  价值取向的直接任务,就是在几种互不相同而又关联的价值内容之间作出选择或扬弃。
  军事法学要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形成科学、明确的价值取向,就不能不先对军事法领域所存在的主要价值构成要素进行考察,并藉此推寻其内部固有的必然联系。
  利益和需要是一切价值存在的基础,以此界定军事领域内的价值内涵,其实质是国家军事利益与军队建设需要的内化和升华。军事利益和需要的全方位、多层次特性,又给军事领域注入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的价值内容,诸如军事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外交价值、科技价值、法治价值、审美价值和公共关系等等,都成为军事领域的内部运动及其与外部社会联系而产生的、与军事利益和需要相关的各种矛盾关系的价值折射。同样道理,军事法制的价值内容与意义也相当丰富,如巩固军队的稳定和提高战斗力、降低军事建设的经济成本、提高军事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军事建设的效能和树立军队的良好社会形象等,涉及军事、经济、法律、美学等多元价值领域,这些价值多元而又复杂,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即都体现着军事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据此我们不难得出军事法的价值是什么。
  军事法的价值即在军事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军事法的直接意义或有用性。
  这种价值体现在经济、法律、美学等多元价值领域,但这些价值要素同时却非平行地存在,发挥着各不相同的作用。浓缩到军事法层面,军事与法就成为其价值构成的两个主要方面,集中表现在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以特殊的联系而共存于军事法之中,决定了军事法主要价值构成的双重性。
  一方面,军事秩序是军事法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军事秩序,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遵守统一的行为规则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或情况。从运动和联系的观点看,军事秩序还应包括表面现象背后隐含的基本军事规律和各种具体军事制度及其运动等一系列综合因素。据此,作为社会现象或情况的“军事秩序”,正是在静态因素(规律和制度)与动态因素(规律和制度的运动)结合作用下产生、维持并外化为特殊的社会张力,从而影响和制约军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并占据军事法价值构成的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军事法伴随军事秩序而产生。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出现导致部落之间频繁发生战争,这就需要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和调整日益复杂的军事社会关系,以维护军事领域内的特定秩序,奴隶制军事法应运而生。自此,军事法就深深地打上了军事秩序的烙印,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军事法都以军事需要为存在基础、以军事利益为存在目的、以军事领域为存在空间。离开军事秩序,军事法将彻底失去其生存空间及意义。军事秩序影响甚至决定军事法的发展。军事秩序对军事法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为其提供一个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制约和决定力量,影响和决定军事法的性质和发展。纵观军事法制发展史,军事法从奴隶社会的“临事制刑”到封建主义的军事法律体系,从传统军事法到现代军事法的转型,再从剥削阶级军事法到无产阶级军事法,每一次革命都无不受到不同军事制度的更迭的影响。虽然军事法对新与旧、先进与落后的军事秩序之间的更替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来自军事法本身,其实质是反映和代表了相应新型、先进的军事秩序的要求,仍然源自军事秩序的变革。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军事法,也无不与一国的基本军事需要、制度和实际相适应,深深地刻有本国军事秩序的印记。军事法律制度是军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军事利益、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军事秩序,势必寻求各种手段、设计各种制度,包括纪律制度、作战规则、领导体制等具体内容,它们在运动中所形成的系统的军事法律制度,也便成为军事秩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进而以整体的合力在维护军事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另一方面,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固有的基本内容和内在品质。现代法治是一个涵义十分广泛的系统概念,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标准和基本原则。它植根于社会分工的复杂化、社会利益的多样化、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多元化,以社会权力结构的本质性变迁为基础,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以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为宗旨,崇尚正义,注重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这些基本的精神程度不同地渗透于军事法之中。法律属性是军事法的基本属性。尽管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具体行为规范的内容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军事法本身在产生方式、外在规范、内在逻辑、运行程序、效力根据以及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作用等方面,均符合法律的一般性要求和特征,即军事法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正因为如此,军事法才得以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概念和规则体系,超越军事秩序的一般限制而相对独立于军事秩序的其他领域,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传统,并进一步发展为一门科学。法治是现代军事法的内在品质。我国军队的全面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进行的,势必受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也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长远目标和内在要求。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通过各种国家行为表现出来,反映到军事方面就是依法治军,通过依法治军来体现军事领域的法治,并以此来提高军队建设的水平。在依法治军过程中,法治的基本精神被贯彻于具体的军事法规范中,以特殊的调整方式和作用保障良好的军事秩序,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军队建设的应然要求和内容。军事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十几年的理论研究中,关于军事法的地位问题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共识,即“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必然在其调整对象的选择、调整方法的扬弃及调整作用的实现等方面,遵循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非一般秩序体系所应具有的法治品格,不能脱离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另辟蹊径。
  
  三、军事法两方面价值的对立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军事法的两方面的价值: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是对立和统一的,这可以说伴随了军事法从古到今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无论国内或国外均无例外。即使在现代军事法制中,他们的这种矛盾关系也是随处可见,几乎在每一个军事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中都得到反映。例如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的问题,党依据自己制定的《政治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工作、保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政党不能制定法律、不能自我设定行为规范等一般法治理论是对立的,但在保证军队无产阶级性质不变、促进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化、正规化方面又是统一的;再如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问题,根据作战需要、突破平时司法程序从严从快惩治战时军人犯罪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是对立的,但在惩治战时犯罪、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上又能够相互统一。其它诸如义务兵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争论、军事法院是否应当审理军内民事、经济案件等问题,也无不折射着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矛盾关系。历史已经说明二者必须共存,而现实问题又必须解决。它们在实证了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对立统一关系的同时,无疑也对军事法的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突破纯粹的军事思维或法治视角,充分尊重矛盾运动规律和军事法制实践,作出理性的价值抉择并促使二者良性互动,形成科学、明确的军事法学价值取向,从而指导军事法制建设实践处理好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实现军事领域的根本建设目标和固有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
  [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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