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专法治理及社会支持分析


  摘要 家庭暴力是聚焦度很高的社会问题,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家庭暴力导致的社会道德、法律秩序意义上的危害越来越重视,继将反家庭暴力条款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法定准予离婚的事由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已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立法,既是对社会实情必要的回应,更能体现婚姻家庭,婚姻当事人权益特别是妇女权益在国家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有效体现立法本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目的,有必要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善后跟踪作为一个整体来综合考虑,以获取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立法治理 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38-0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的家庭关系不仅是家庭成员幸福的必备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具有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作用。对于家庭结构这一社会稳定器,危害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莫过于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治理,就当前来看存在着喜忧参半的局面,首先,从社会法治进步的一面来看,我国自1986年起连续开展了四个五年普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近30年的大规模、系统化社会普法活动,使得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增加,思想观念改变,维权意识上升,在社会公众意识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属性认识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中国社会传统中常有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等封建社群观念正被逐渐摒弃,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日渐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即:家庭暴力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事”,而是危害后果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制裁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其次,从司法实践的现实一面来看,近年家庭暴力案件案发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伤害后果严重,恶性显著突出,且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与受害人性别比例,呈现显著的一边倒特征,即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家庭暴力案件虽然得到执法部门的关注,却广泛存在分散处理、案情反复、无专门法律可直接适用等问题。由此,结合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关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中的法律干预,研究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统筹规划,合理构建、衔接反家庭暴力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判实践中认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为刑事案件的必要性
  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在国际-性法律文件中首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为数众多,其往往又具有明确的类型化特征,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归并、认定为虐待罪处理,而虐待罪是我国刑事犯罪的一类刑种,属刑法调整的范围,一般发生在婚姻家庭中亲属关系比较密切的家庭成员中。《刑法》是公法,而针对虐待行为实施法律手段之救济,往往需等待自诉案件启动,一般来说是不告不理。因此,很多虐待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社会关注、介入,被虐待人长期处在极度痛苦之中,有的甚至不堪忍受而走向极端,采取自残、自杀等手段以求精神解脱。法院基于其审判职能,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主动地确认涉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将由家庭民事纷争暴露、引发的家庭暴力转入刑事案件程序,有助于优化法律介入程序、时机,掌握司法干预的节奏,从而获得较好的处置效果。
  民事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李某某怀疑自己的妻子赵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屡次地虐待妻子,赵某某无法忍受躲在亲戚家,并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进行中,男方不同意离婚,对女方进行烟头烙,针头刺,女方到县妇联反映,县妇联将情况通告到法院后,法庭终止离婚诉讼,移送公安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处以刑罚。
  上述案例就法律干预的程序来看,属于较为理想化的情况。在家庭暴力的发生初期,其发展较为缓慢,司法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如果能够及时介入、处理发展中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果断提起公诉,往往能使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性质得以快速确认,从而以审判的方式得出司法结论,防范、控制此类案件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存在的问题
  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囿于社会环境、司法资源、社群观念等客观因素,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介入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多,而由家庭暴力发展而来,久拖成乱的案件情形反而常见。在民事案件中,常见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类型一是离婚案件,二是赡养案件,三是继父母虐待继子女案件。往往由于受害人在文化素质、法制意识、生理年龄等方面居于弱势,导致其举证不力,使法院等职能部门容易淡化案情恶性,陷入就事论事,说服教育为主的误区,表面上产生了安抚性的效果,其实相关当事人人身权、健康权仍在危险之中,一旦再次发生家庭暴力侵害,其后果往往加重。
  (一)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事实,一般能够在街道、村组等小范围社会环境中被披露,如果社区、村镇干部具备必要法律常识,能够克服“和事佬”思想,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给予受害人帮助或采取及时报警的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施暴者,家庭暴力行为通常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受害人及早得到保护,悲剧也就不会酿成。然而,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防范家庭暴力,认为家庭暴力与己无关,而社乡干部、亲朋好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束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说不清”。这些默然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加重。
  (二)立法规定分散,不明确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分别对法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伤害、遗弃、故意杀人罪都作了规定,但分散在单行法规之中,相关条文既少又缺乏体系性,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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