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与德治


  摘 要 本文有感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关内容。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法治,其中对法治的历史、法治的内涵及特征、法治的缺陷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为德治,对德治的历史、以德治国的原因以及以德治国的缺陷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德法并治
  作者简介:张宜其,扬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01-02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笔者认为,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该《决定》的亮点之一。
  一、关于法治
  (一)法治的渊源
  如今所说的法治,如果追究其根源,可以发现,其源头乃是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民主和法治的程度非常高。公民享有较多的自由,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之一,但是人被分成了不同等级的现象以及奴隶制度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那时候的民主与法治与人们如今所谈论的民主法治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古希腊在思想上已经为后来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做好了准备。例如罗马就在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是由对权力制约的思路推导而来。为了实行法治,西方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其目的在于,让各种权力彼此制约,寻求平衡,以达到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崇高目标。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1.法治的内涵。法治即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治国的一种的方式。这种治国方式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强调了平等、自由等现代社会所推崇的理念。所以,法治就成了如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治国方式。
  2.法治的特征。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法治有如下特点:
  (1)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之所以将人民群众确定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在我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是人民,那么,人民的意志也就因此转化成了国家意志,并要求国家的机关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运作。
  (2)我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可与其相抵触,宪法居于法律位阶中的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的约束力,认定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之所以法律也被认定为依法治国的依据,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两个原因:原因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也相对较高;原因之二,法律与宪法相比,更为具体,更有利于实践操作。
  (三)法治的缺陷
  法治所依据的是宪法与法律,而法律有其固有的缺陷,所以导致法治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笔者认为,法律有着如下不足:,首先,很多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空白点,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无法寻求到法律帮助。即使在一些有法律规范的领域,依然存在着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无法应对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的现象。其次,法律存在的另一个缺点就是它具有很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是由法律所必须遵守的稳定性所导致的。如今,世界上也没有哪两件事情是完全相同的,随着世界的不断向前发展,可以说,时刻都有新的事情发生。但是,由于必须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不能常常更改,仅仅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德治
  (一)德治的历史
  笔者认为,德治在我国有很悠久的历史。夏商以来,“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中蕴含着神和人的两大因素,统治权源于上天的授予,却也由统治者的德政而维系 ,西周的礼法又赋予“德政”以具体的内涵。而这种神与人的均衡在西周末年,逐渐衰落,周平王迁都后,“礼崩乐坏”,儒家克己复礼的主张应运而生 。虽然,在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之间纷争不断,所以各国都开始变法图强,其中,最为出名的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运用法家思想使原本实力较弱的秦国富强起来。而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并不是商鞅,而是韩非子。但笔者认为,此时的法治虽然看上去与德治是对立的,但是其实此时的法治与德治已经有所契合,韩非子的法较之于商鞅已明显缓和。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更是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口号,从此崇尚“德治”的儒家思想便成为了我国封建时期的统治思想。
  (二)需要以德治国的原因
  笔者认为,德治在当下的中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必须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如下:
  1.历史原因。我国是文明古国,具有德治的传统。我国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就得以确立了。虽说儒家思想中的“德治”与我们现在谈的有所差别,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儒家文化在中国人心中造成的深远影响。所以,如果不采用德治的治国方法,难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2.道德的范围很广。法律所管辖的邻域是有限的,所以治理国家还需要另一种力量的帮助,这种力量就是道德规范。因为道德规范可以弥补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对狭小的缺陷,由道德调整的范围包括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传统美德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空白的地方它可以弥补,因为它可以无形的衍生,不成文的规定是无边限的,所以道德规范可以规范,以及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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