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工会组织提出的问题和挑战


  2014年2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办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在内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内容,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内容。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在会上宣读了李克强总理的批示,并指出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他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突出强化急难救助,更好地补短板、托底线,打造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个部门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其中:民政部提出了承担牵头责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出台“救急难”方案,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按“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模式解决群众困难的贯彻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将各种文件中分散的救助措施整合到统一規范性法规中,对100多部法规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实现各种政策有效衔接,发现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要责令相关机关单位纠正的贯彻落实意见。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住建部、卫计委等单位也分别就资金保障、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提出了贯彻意见。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解决当前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规范救助对象,统一救助政策,实现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工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从《办法》的规定及各部门的贯彻意见中,可以看到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将面临较大调整:
  一是社会救助采取 “一门受理,协调办理” 的模式,将要求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受理、实施救助方式等进行调整。
  二是《办法》第三条规定:“民政、教育、住建、人社、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将要求工会对自身在社会救助中的身份定位、职能确定及参与方式等进行调整。
  三是《办法》第十一章提出:“县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将要求工会对困难职工的身份认定工作方式进行调整。
  四是《办法》规定了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内容,而国务院法制办也提出了要对帮扶政策进行清理的贯彻意见,将要求工会对原来的救助内容及救助政策进行调整。
  五是《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要求工会及时与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对工会帮扶中心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明确。
  六是《办法》着眼于整合碎片化的社会救助资源,要求“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将使工会组织面临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被取消的问题。
  目前《办法》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正处于具体政策制定、整合阶段,工会组织尚不能准确地掌握《办法》实施对工会已建立起的帮扶体系各项工作的具体影响,但也要未雨绸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办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工会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会帮扶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案,找准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融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切入点,形成政府、工会共同关注困难职工的有利态势,帮助困难职工早日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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