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民族平等思想


  摘 要: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更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对民族平等的理论、方法、思想形成了系统性的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以来以及十九大中对民族平等思想与内容为基础,深刻剖析与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民族平等思想。
  关键词:民族;平等;理论思想;中国共产党
  一、习近平民族平等思想的提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的开展,无论是从政策上还是从资金上均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与充分的援助,以期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实力与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缩小少数民族群众所在地与汉族群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差距与信息差距,在社会层面上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率、文化程度,以此达到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目标,然而现阶段国家与政府部门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尚未能彻底改变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态势,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贫富差距也比较明显,社会上一些人产生了心理落差,这对民族领域也会产生影响。因此,进入新世纪,民族工作也面臨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民族平等作为开展民族工作的前提,处理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坚持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认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缩少民族差距,真正实现民族团结与平等,这些有关民族平等的思想、观点,构成了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习近平民族平等思想的论述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中对民族平等的社会重要性与历史性意义进行了深刻的肯定,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著作《神圣加家族,或对批判的所作的批判》一书中明确指出“古往今来各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于其他民族,但实际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1],这一观点的提出强调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平等性,并将民族平等作为民族理论的基本价值观,认为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与国家强盛的首要条件与基石。中国共产党在充分学习马列主义基本思想与理论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的多民族国情与历史长河中的历史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民族平等的重要性,并在几代领导集体的不断努力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平等观,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强调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性质总体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各个民族的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各个民族均享受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充分保障各个民族在法律层面上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并强调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与文化。在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下,我国各民族群众的权益均得到合法化、平等化保障,成为巩固我国繁荣强盛、社会安定和谐、群众众志成城的重要基石。在民族平等的基石之上,我国各族人民高度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胜利,是“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2]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3]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民族平等的根本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集体对民族平等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与阐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私有制社会中,阶级分层显著,各阶级之间存在着无法显性或隐性的、无法逾越的鸿沟,这种鸿沟的存在是民族平等的主要障碍。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各民族之间存在一定的阶级差异,无论是在思维意识上还是在实际的劳作中均存在着体制森严的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度当然并非仅仅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但是由于民族的差异这种等级制度会被进一步放大,各民族之间由于阶级的存在而导致剥削与被剥削的普遍性现象,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导火索,更是影响我国历史上朝代更迭的重要因素。新中国的成立从本质上改变了民族平等这一思想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支撑下,各民族之间平等、互助、友好、团结成为可能,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群众取代统治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共同当家作主,这一根本特性为民族平等创造力根本性前提,在以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体与掌控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任何的阶级剥削、民族压迫、民族歧视都将失去其赖以生存的政治背景与政治立场,在以人民利益至上的公有制国家中,各民族之间能够拥有平等的权益、职责、义务,是民族工作的伟大变革[4]。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平等管理国家事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的根本原则,也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制定的根本依据,也是民族工作开展的根本方针和所有民族工作的前提。新中国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各民族政治上真正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民族无所谓大小、强弱和优劣,在社会主义新中国下都是平等的,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优势,每个民族都应虚心学习他族的优点。[5]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的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少数民族都可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例如,人口一千多万的民族和人口只有几千人的民族都可以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内,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内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一个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也有依法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各民族有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利益,又有自身发展的特殊利益。在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理论架构和社会主义实践中,既存在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性内容,也符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多民族的个性内容,体现了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少数民族作为在人口数量上不占优势的特殊群体,应该同“多数人”一样享受各项平等的权利。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实现程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为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提供了保障。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国家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原则享有的权利[6]。自治权不仅包括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主要有: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等。我国在确保国家法令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依法保障了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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