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举全社会之力,既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净化社会环境,又要发挥司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独特功能,转变司法观念,改革司法制度,完善司法体制,建立和健全司法队伍和未成年人法院,落实对罪错未成人的权利保障,减少、杜绝司法不当和司法不公。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犯罪;未成年人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08)10-0178-05
  黄教珍(1965—),女,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330000)刘根(1965—),男,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和犯罪学。(江西吉安343009)
  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学科共建项目“和谐社会中青少年犯罪的司法防控”(项目编号: 07FX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未成年人犯罪①是现代各国普遍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现代社会一方面经济繁荣,另一方面则犯罪滋长。“19世纪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提出的犯罪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常态现象的观点,越来越被我国犯罪学家们所接受”[1]。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那么人类就应当致力于预防和控制犯罪,特别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因为预防犯罪是“防患于未然”,而任何对犯罪的惩罚,都是以犯罪造成了社会危害为前提,任何严厉的惩罚都无法弥补犯罪给社会关系所带来的损害和痛苦。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中,司法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其既有一般预防功能,即通过公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警示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又有特殊预防功能,即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预防其重新犯罪。司法的这种独特功能是家庭、学校、社会无法替代的。因此,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一、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国外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持续上升,其中美国、联邦德国、英国、日本尤为突出,东欧国家和亚洲许多国家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也不容乐观。②根据联邦调查局对七种严重刑事案件(即谋杀、强奸、暴力、抢劫、爆炸、放火、盗窃)的统计,美国在60年代,平均每年发案300万起,70年代以后,每年则达到800万起,增加2.6倍。而各种严重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10—17岁的未成年人作的案。进入80年代以后,从美国各类罪犯被捕时的调查统计来看,16—18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犯罪率最高。按照各国人口的比例来看,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占5.3%,联邦德国占4.8%,英国占4.4%,日本占1.1%。[2] 纵观20世纪后半期的发案情况,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规律性的现象:一是犯罪低龄化。一位瑞典犯罪学家研究发现,1981年瑞典15—17岁年龄组犯罪数量,大约为21—24岁年龄组的两倍,14—18岁为犯罪高峰年龄。[2] 二是女性犯罪率上升。据犯罪学家研究,20世纪70—80年代,英国的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比男性未成年人犯罪增长了两倍多;美国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80%,而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仅增加了35%;日本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19%。女性犯罪的多和少,是衡量一个国家道德水平的标志。三是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吸毒犯罪十分严重而普遍。而且,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如抢劫、盗窃、卖淫和色情等,常与毒品犯罪有关。日本1982年出版的《犯罪白皮书》统计,当时日本因吸毒而受管教的少年③已达43 536人。[2] 在美国,毒品犯罪更为严重。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这已成为犯罪学、人类学、社会学、刑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西方犯罪学界先后提出了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犯罪心理学派理论和犯罪社会学派理论,试图从某一方面来解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④马克思主义冲突理论则强调社会阶级结构,集中关注不同的社会阶级所拥有的不同权利,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私有制是犯罪的总根源,社会不平等是犯罪的最基本原因。犯罪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和学校原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种犯罪多元性理论出现了。美国当代最有名的犯罪学家之一杰弗利认为:犯罪行为之形成,是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艾伯特•莫里斯评论说:“必须牢记,我们正在面对着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而那些个别的因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罕见的。”巴尔特认为,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相当多,他列举了170个促使犯罪行为产生的各种消极因素,包含生理、心理、社会诸方面,只要具备其中相当少的因素,且诸因素之间发生着内在联系的话,就会产生不道德、犯罪行为。[3]多元性理论是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相对于其他犯罪学理来说,在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上,该理论更具有理论说服力。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心未成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早在1979年8月“拨乱反正”方始,中共中央即发出《提请全党重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通知》,1985年又发布了《加强未成年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面阐述了治理犯罪的基本策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而在法律上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治理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重中之重。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困扰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全世界已将“未成年人犯罪”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探讨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刑事司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而且具有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联合国多次召开世界预防犯罪会议,呼吁各国对犯罪加强预防和控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指导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立法,切实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⑤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综观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国际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基本框架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程序已经全面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理模式的特殊性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未成年人专门法规——《少年法庭法》,1905年英国建立了第一个未成年人法院。之后,世界各国相继效仿。目前各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模式有四类:一是“法庭模式”,一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照一定的审理程序审理,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德国。因其处理方式相对严肃,又称“蓝色模式”。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委员会模式”,一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的福利机构来处理,只有少数严重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审理。因其处理方式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式”。三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而国家机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新西兰,因其处理方式的新颖性,又称“绿色模式”。[4]由此可见,采取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形式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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