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之研究


  摘要:刑事政策体现一个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基本态度,其与刑事法律共同构建起强大的控制犯罪体系。可由于刑事政策自身的特殊性,至今在概念、含义等一些基础理论部分存在争议。对刑事政策的五个方面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意在厘清有关刑事政策的一些根本性认识。
  关键词:犯罪控制;刑事政策;严打;宽严相济;轻轻重重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209-03
  
  一、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
  刑事政策的诞生及演变与犯罪控制息息相关。犯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出现的社会现象,其存在具有一定客观必然性。犯罪人类学、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均表明,犯罪是由心理、生物以及社会诸多因素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其既有犯罪人个人因素(其犯罪心理及个人的生理状况),又有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1],是一种长期困扰人类社会但在一定历史阶段又无法彻底根除的社会问题。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对犯罪原因分析后得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2]简而言之,即“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在特定历史阶段是不存在如何消除犯罪的,而只是涉及如何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人类文明衍化发展的不断进程中,各类型的社会、地区、国家逐渐构建起一系列各具特色的犯罪控制体系,其共同的特征都是极力追求遏止与预防犯罪目标的最大化。
  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其中,刑法和刑罚手段只应在排除了其他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手段乃至非“法”化手段予以调控的可能性之后方可适用,即刑罚应被保留作为非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3]。正如日本学者浅田茂所说,只有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都不能充分对法益予以保护时,才轮到刑法出场。而在刑法与刑罚控制犯罪系统中, 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无疑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两项主要手段,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法律,两者共同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功能。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因此,刑事政策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刑事政策概念之辩
  仅就刑事政策的诞生而言,学界至今未达成共识。有学者坚持“刑事政策的出现并非与刑法同步,它是近代的产物。”[4]也有学者主张:“刑事政策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根据史书记载,中国数千年前就有‘明德慎刑’、‘德主刑辅’、‘刑期于无刑’等用语[5]。还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发轫于18世纪启蒙思想的发展结果,可以前溯到贝卡里亚、边沁时代,成熟期当在19世纪末犯罪学发展的结果。对于中外刑事政策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中国刑事政策虽然同近代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某些相同之处,但并没有渊源关系,中国的刑事政策和策略是独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具有本身的特点。”[6]
  这种争议直接影响了对刑事政策的界定,使刑事政策的概念成为刑事政策研究的最为基础而又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 [7],“刑事政策定义呈现出四分五裂、支离破碎”[8],甚至有学者称,“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9]。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一词最早起源于德国,源于“现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他在1803年出版的教科书中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刑法的辅助知识”[10]。然而,在英美本无与“刑事政策”相当之用语,而将刑事政策学研究内容并入犯罪学之中,即作为广义犯罪学的一部分。直至二次大战之后,逐渐有criminal policy一词出现[11]。费尔巴哈的著作并未明确刑事政策的定义,最早给“刑事政策”下定义的是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12]。同时,李斯特进一步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即依据犯罪态势形成一定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又引导刑法的制定与实施,这样的刑法才能有效惩治犯罪。
  德国、法国等国学者对刑事政策大致分为三种,即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13]。三者以刑事政策发挥作用的范围为区分界限,在各自范围内的具体内涵则不相同。广义说将与防治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纳入刑事政策的范围,狭义说不包括各种间接的社会政策,仅限于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直接的国家强制措施,最狭义说则将刑事政策限于如何发挥刑罚措施预防犯罪的范围[14]。
  当前国内刑法学界对刑事政策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上。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大多停留在狭义的刑事政策观上,即将之视为党和国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政策或策略。这种狭义的刑事政策理解妨碍了中国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也不利于中国科学而合理地制定与执行刑事政策。主张借鉴国外关于刑事政策的广义界定。第二种观点则赞同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主张针对中国刑事政策泛化的现状,强调刑事政策在法律的范围内发挥作用,防止刑事政策淡化刑事法律[15]。
  
  三、西方国家近代的刑事政策
  19世纪至20世纪大部分时间,随着原有的惩罚方式在西方国家的逐渐消失,剥夺自由逐渐成为基本的而唯一的刑罚。20世纪以来,刑罚轻缓化在西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理念和现实。但是, 20世纪70年代以后, 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集团犯罪、新型暴力犯罪等犯罪严重威胁到西方社会的安定与秩序,在原有刑罚体系与结构对严重犯罪不能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西方国家开始通过加重刑事处罚来遏制这类严重犯罪。因此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6]中国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西方国家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日本学者森下忠将其阐释为:“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17]中国有学者进一步对“轻轻”与“重重”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后认为,美国刑事政策总的情况是“轻轻重重,以重为主”,“轻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重重”;而在西方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北欧诸国,采取的则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即将“重重”作为对“轻轻”的一种补充。
  
  四、中国的现代刑事政策
  对于中国现代刑事政策的起源,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现代刑事政策的最初源头应该是始于清末刑事律法的变革,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的建立、理念上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确认使得中国初步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之后,刑事政策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刑事政策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的对敌斗争策略。现在被奉为中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就是从抗日战争的对敌斗争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明显的斗争策略的色彩。”[18]
  1942年发布的《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提出了镇压与宽大两大刑事政策,镇压与宽大还是两个分开的政策,分别对不同的人实行。1950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正式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明显的政治斗争的色彩。1956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策略才正式定型化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适于各种类型的犯罪。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经历了一个从政治斗争策略向刑事政策的转变过程。1979年刑法明文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刑法制定的根据载入刑法第1条并在死刑问题上坚持了“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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