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人文精神的转换


  〔摘要〕在强调物质需要至上的时代,人文精神的物化就是人的物化。当代中国刑法人文精神存在严重的物化倾向,表现为重视财产保护而轻视人身保护、重视肉体保护而轻视精神保护。中国社会已经超越人依赖于物的阶段,刑法的人文精神也应随之而转换。与之相适应,刑法应当提升对人身权利的保护,降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入罪标准、提高侵犯财产罪的入罪标准,彻底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创造出彻底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刑法还应当提升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升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的法定刑。
  〔关键词〕刑法;人文精神;物本主义;犯罪圈;法定刑配置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86-07
  刑法的人文精神是一种蕴含在刑法之中的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内在气质,也是现代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人文精神要求刑法应当以人为中心,尊重人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主体性地位,承认并充分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然而,人文精神的贯彻同样需要具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理想与现实、实然与应然之间也始终存在差距。当代中国刑法人文精神内部潜藏着明显的物本主义或者说物化倾向,已经使得刑法不能适应中国“以人为本”时代的需要,刑法人文精神应当进行彻底转变。
  一、人文精神的物化
  人文精神,是内在于人本主义、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之中的精神气质,它要求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关怀人的需要,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精神价值。人文精神并非西方文化所独有,中西方哲学都关注人的地位、人的意义问题,但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系统性的精神追求,当代人文精神更多发源于西方文化。自清末1908年完成《大清新刑律》以来,中国刑法开始系统转向,接受西方刑法文化体系的改造。而西方近代刑法正是在反封建禁锢、反神学统治的意义上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强烈的人文精神。源自于西方的人文传统与中国固有的人文传统,荡涤在同一部刑法典中,逐渐凝结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刑法人文精神,孕育出了诸如死缓这样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然而,人文精神并非完全抽象的存在,其具体内容必当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限制,同时也要受制于特定地域的文化传统。人文精神中的“人”,究竟指纯粹肉体的存在、纯粹精神的存在、具体生活的存在,还是指彻底个人的存在、作为类的集体的存在,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思想体系中都有不同的理论回应。
  人文精神要求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尊重和满足人的需要。不过,人的需要是有不同层次的,不说马斯洛较为复杂的分类,但至少可以区分为物质的需要与精神的需要。人的需要是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统一,两者不能截然分割。物质性需要是精神性需要的前提和基础,精神性需要是人类自我完善和自我满足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因为人的需要区分为物质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人就可能进一步被物化,人文精神也就存在物化的可能。“物质性需要是精神性需要的前提和基础”这句话,很容易异化为“先满足物质性需要,后满足精神性需要”,而物欲无穷,最终导致人的彻底物化。“人的物化,也称之为‘人的非人格化’,是指人类存在方式和需求的多样性被单面化为‘物性’,人不是像‘人’那样有尊严地生活,而是降低为‘物’而苟活于世。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价值表现为物的价值,人的需要表现为对物的需要,人的力量表现为物的力量,人的个性表现为物的个性,社会的统治表现为物对人的统治,人只有通过物才能得到表现和确证。”〔1〕
  早期古典哲学家对人与物的关系重视,对所有权有过非常经典的论述。例如黑格尔就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地享有的权利。他写道:“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2〕他并强调,“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3〕黑格尔对所有权的论述,本身并没有明显的逻辑上的障碍,其主张本也是为资产阶级私权神圣原则张目,但是这些严密的哲学逻辑在生活中就可能出现种种异化,人与物的关系出现了颠倒,人成为物的奴隶,人在物中才能实现其存在,物化(或者说物本主义)由此而生。物化往往是不自觉的,很少有人会公开宣称人类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的完善和发展,但在其实践尤其是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这种异化的物本主义常常会出现,成为哲学庸俗化、异化的产物。譬如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十分重视发展生产力,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实践中的确存在对生产力的庸俗化理解,唯生产力论的实质就是物本主义,故而才有科学发展观出现,用以矫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比较落后,发展自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虽然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重视”,但物化现象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代中国思想体系不自觉地受到了物化思维的重大影响。陈曙光博士写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尽管人的独立性越来越大,但又不得不陷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之中,这种“物的依赖性”正在成为当代中国人的一种存在形态,依凭“物”来实现和确证自己的存在价值。这种“物的依赖性”在赋予“物”以目的性规定的同时,也使内在目的本身成为外在的赋予:“它不仅以外在之物成为价值的根据,而且使外在之物成为人的目的之源”。与主体的价值根据客体化和人的内在目的外在化相联系的,则是人的生存意义的失落和生命价值的虚无化。〔4〕
  二、当代中国刑法人文精神的物化
  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然而在不自觉中,当代中国刑法也存在严重的异化,不自知地走向物本主义刑法。所谓物本主义刑法,是指重视物的价值而轻视人的主体性价值,在划定犯罪圈的时候缩小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圈而扩大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圈,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重视侵犯身体的犯罪而轻视侵犯精神的犯罪,一言以蔽之,重财产轻人身、重肉体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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