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岂能不赔


  以往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根据“行规”,一般不予赔偿。然而,这项执行多年的“行规”被江苏省启东市一位农村妇女改写。她的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轿车撞死,肇事司机当场逃逸,直到第二天才投案自首。她将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一审结果,法院一审支持了她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近70万元。
  儿子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逃逸
  2014年6月4日晚上9时35分许,天空下着小雨,四周漆黑一片,江苏省启东市境内苏221省道发生了一起惨烈的车祸。一辆小轿车沿苏22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复镇糖坊村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摩托车司机当即一头栽倒在地,昏死过去。小轿车司机从倾覆的轿车内爬出来后,被现场的场景吓昏了,当即弃车逃逸,消失在夜幕中。
  后来,经行人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将昏迷中的摩托车司机送往医院抢救。因颅脑损伤太重,摩托车司机不治死亡。
  第二天上午,肇事轿车司机沈荣慑于法律的威严,向警方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沈荣肇事后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通过摩托车号牌,得知遇难摩托车司机名叫薛华,26岁,启东市吕四港镇人。当天晚上,在县城上班的他准备回老家看望母亲,谁知途中横遭车祸。
  当薛华的母亲陆辉听到儿子车祸身亡的噩耗后,当即哭昏过去。早年丈夫因为车祸去世,她与儿子相依为命,好不容易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也很懂事,自学了车辆维修、电路施工两门手艺,并取得了相关专业证书,凭着过硬的技术,被县城几家单位高薪聘请。儿子一直是陆辉的骄傲,谁知道,飞来的车祸转眼让她与儿子阴阳两隔。
  肇事司机获刑3年保险公司坚持免责
  陆辉经过打听,得知肇事司机沈荣曾因敲诈勒索,先后于1999年、2001年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酒后驾驶、赌博,先后于2009年8月13日、2012年2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人民币300元。
  就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人撞死了自己的儿子,陆辉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沈荣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她的巨额损失。
  2014年9月23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沈荣公诉到启东市人民法院。为了赎罪,获得陆辉的谅解,同年9月29日,经启东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沈荣向陆辉先行赔偿了9万元损失。
  同年10月16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荣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盲目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沈荣事后能够想方设法赔偿死者亲属损失,法院从轻判处沈荣有期徒刑三年。
  9万元的赔偿,三年的刑期,对饱尝丧子之痛的陆辉而言这个结果并不能让她心里得到一丝慰藉。“儿子一条命,区区9万元岂能打发?”但沈荣之前赔偿的9万元也是东借西凑来的,哪里还能再拿出钱来?
  不过,陆辉得知,沈荣曾为肇事的轿车投保了12万元交强险和6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下以简称“三责险”)。于是,她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沈荣轿车投保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她的损失。
  然而,她的话还没说完,就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打断了。保险公司拿出当初与沈荣签订的保险合同说,沈荣为轿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与他约定,凡是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逃逸不能一概免赔保险公司被判赔近7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吗?”疑窦丛生的陆辉心有不甘,她来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娟、朱红亚两名律师,对她进行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帮她写好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启东市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现在沈荣已被启东市法院刑事审判认定为肇事逃逸,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此,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告损失完全符合规定。
  陆辉及其法援律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陆辉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援律师说,由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退一步说,即使属于,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不能免责。
  保险公司继续抗辩称,虽然“交强险”可以赔偿,但商业三责险是可以免赔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肇事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的该项内容用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字体加黑或加粗作出提示后,该项条款当时就生效了,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所受的损失,自然应该由肇事逃逸司机沈荣承担。被告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责任豁免的还不仅仅是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车险的其他险种也都将肇事后逃逸作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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