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国内外法制史上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摘要:文章以简省的语言叙述了中外法制史上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从而看到历朝以来的立法表明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重视,统治阶级通过严刑峻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现行刑法应相应地随着社会的发展完善自身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关键字:法制史 刑法 财产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09)-11-0031-1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就有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当时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到了西周,奴录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视。《品刑》和《尚书•大传》都对侵犯财产罪有相关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认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在他制定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以《盗》为首篇,体现了当时统治阶级对惩治私有财产犯罪的重视,这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规定来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处以严刑,并且株连九族。如北周明确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发展得相当完备。《唐律疏议》不仅为后世立法的楷模,更远达日、朝等国为其立法所借鉴。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依《贼盗律》规定,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盗”,即“公取、窃取皆为盗”。《唐律疏议》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除盗罪外,唐律还规定有其它的侵犯财产罪等。
  可见,《唐律》的立法技术已达很高的水准。
  宋朝也承袭了唐朝的制度,贼盗罪也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对窃盗,赃满五贯,处死。”并且,对贼盗共同犯罪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罚原则。
  元代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采取重刑原则,但到明代立法,则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
  清代的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更具有现代意义,制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取财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一系列罪名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新中国的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历朝以来的立法表明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重视,统治阶级通过严刑峻罚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同,外国刑法在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当中,对其犯罪对象作了动产与不动产的明确的规定,既对其作了概括性区分,还对不动产犯罪对象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指明,表述主要有建筑物、房屋、住宅等。在有的国家的刑法典里虽然没有“不动产”的概念表述,却规定了具体的不动产形式。各国刑法对不动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散见于其刑法典分则,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都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四个权能。具体列举如下:
  瑞士刑法典对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对象明确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第137条盗窃罪,和138条轻微盗窃罪,第140条侵占罪,第141条侵占自己取得或发现之物罪,第143物之夺取罪中,都明文规定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而在第147条侵占或夺取质物留置中,其规定的犯罪对象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
  西班牙刑法典在侵犯财产之罪序列中使用了动产概念。如第500条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没有使用不动产概念,但从有关罪名的具体表述中可以清楚地加以辨别。如在篡夺罪中,第517条规定“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占据其动产、或篡夺所有权属于别人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明显为不动产。第547-556条规定的纵火罪中,在犯罪对象中明列了如造船厂、军火库、博物馆、村庄、戏院、教堂、公共建筑物、住宅等不动产的具体形式。
  意大利刑法典在第13章“侵犯财产罪”中将犯罪对象明确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盗窃和抢劫都只能针对动产,而专门针对不动产犯罪有第631条侵占罪,第 632条改变水道和和改变地点状态罪,第633条侵入土地或建筑物罪,第634条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罪,第636条在他人土地上引入或遗弃动物和随意放牧罪,第637条擅自进入他人土地罪等。既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的有第635条损坏罪,即“毁坏,损耗,破坏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或者使之完全或部分不可使用的行为”。
  国外刑法典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既充分又全面的,使得日常生活中种种侵犯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都有机应的罪名予以惩治,值得我国立法很好地借签。随着犯罪现象的愈演愈烈,犯罪对象的多样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应随之加大。所以现行刑法应相应地随着社会的发展完善自身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中国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09-01
  [2] 由嵘 /张学仁/ 高鸿钧 /贺卫方 .外国法制史[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1-1
  [3] 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
  
  作者简介:刘张红(1986.2-),男,山西临汾人,现就读于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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