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1931年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历史思考


  【摘要】马克思主义将实现土地公有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使命,在苏联的示范作用下,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便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奋斗目标,开始了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从1927年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探索从减租减税到没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转变,从而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这一土地政策的实践,极大地提升了中农和贫雇农的经济地位,从而激发了他们以各种形式支持并参与到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与政权中来。总的说来,农民对土地政策的认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关键词】土地政策 土地国有制 生产资料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5.018
  农民问题、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便开启了探索农民土地问题的历程。大革命失败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及政权生存的必要条件。
  1927年至1931年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政策的历史条件
  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共产党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之前,必须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为过渡。“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①是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后的首要任务。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前提。
  列宁成为继承马克思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思想并推之实践的开拓者。1905年俄国革命失败,列宁认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新生政权的关键因素,于是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纲领。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和《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宣布永远禁止土地私有,农民可无偿使用。1918年施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以应对国内国际危机,1921年再次调整土地政策,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允许农民自由使用。列宁去世后,斯大林继承并坚决拥护土地国有制。
  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共产党指明了奋斗方向和历史使命;苏联土地政策的实践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范式。
  获得土地和减轻赋税是农民的现实渴求。列宁认为,土地是财富的重要象征,农民最渴求的即土地和自由。土地革命前中国农民“财富”拥有量如何?一般说来,拥有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掌握中国70%以上的土地。毛泽东曾在《农村调查文集》中指出,寻乌县地富阶级与中贫农人口比例约为7:93,而土地拥有量则为7:3。无独有偶,兴国县地富人口与贫雇农人口比例为6:94,而土地占有量比为8:2。渴求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呐喊”。因此,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农民参与革命与政权的直接利益驱动。
  除土地占有量少外,沉重的赋税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也是导致农民贫苦的重要因素。学者们在对20世纪30年代全国平均地租水平统计时同样发现,“分租”和“谷租”占土地收获量的41.4%到51.5%②。正因为如此才有“‘禾头根下毛(没有)饭吃’,……这种情形寻乌简直占40%。”③另外,为应对国内战争,国民政府发行了各种公债,但还息基本不会给农民,因此农民几乎谈“公债”而色变。极端困窘的生活,近一半农民不得不举债过日,拥有土地和“轻徭薄赋”是农民一直以来的现实诉求。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前期探索。1921年至1927年中国共产党对土地问题的早期探索为土地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一大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目标。中共二大提出减租减税、统一税制的主张。中共三大为推进国共合作,认为农民土地问题并非最要紧任务,但仍强调保护农民利益是促进革命运动的必要条件。中共四大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农民运动中宣传减税,反苛捐杂税。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农民运动决议案》指出:“中国之国民革命,质言之即为农民革命。”④并提出清理官田中荒废田产分配给无地农民等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了早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民问题认识的提升。中共五大提出了要以土地国有为努力方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可见,1921年至1927年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以实现土地公有制为目标,并随着对农民认识的加深,摸索出了从减租减税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转变理论。
  1927年至1931年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四·一二”“七·一五”政变标志国共两党统一战线策略的瓦解,中国共产党开启了土地革命时期。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国家所有。“八七”会议提出了没收大中地主、祠族、庙宇等土地给农民,小田主则减租。当时不提没收小地主田地只是策略的选择,结果仍是没收一切土地。1927年9月中共中央便增加了全部没收中小地主的土地的内容,以实现“耕者有其田”。实际上“八七”会议确定的土地方针并未真正执行。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⑤。《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也是其领导农民进行局部性的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
  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归国家所有。1927年,“十一月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党纲草案的决议》。该决议指出,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私有土地归代表劳动平民利益的苏维埃国家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中共六大几乎沿袭了“十一月扩大会议”的决议,基本将没收地主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政策固定了下来,之后陆续通过的土地法案大都以六大精神为指导。《兴国土地法》《二七土地法》《南阳土地法》等在六大基础上逐渐将土地分配方法进行了完善。截止到1931年1月,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没收地主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分配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以乡为单位,按人口数量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土地买卖;废除苛捐杂税,實行统一的土地税制;以团结贫雇农、中农为基础,打击富农、消灭地主的土地政策。
  确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由于土地国有政策的确立过程导致土地多次分配,农民怨声载道。据此,毛泽东等分析,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动机不仅在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更期望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实现政党利益最大化的中心,权衡利弊,认为“土地国有”在革命过程中只能作为宣传口号。1931年1月,苏区中央局第九号通告宣布了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2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指示,随后江西、闽西、赣东北、湘鄂西苏维埃政府或根据地政府先后发文,宣布已分的田归农所有,不得再有动摇。至此,农民土地所有制得到确立。但王明等人夸大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导致农村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农民土地所有制很快就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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