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交通肇事,应由谁担责?|

  问:2012年1月,张某在某驾校报名学车,交纳了3000元报名费,与该驾校签订了合同。3月初,张某通过了理论考试后开始上车练习。练习期间,张某在教练的陪同下在道路上学车,张某因技术不熟练,在向前方直行时,因油门和方向控制不好,车向路边快速驶去,慌忙中,张某又错将油门当做刹车,把路边行走的李某撞伤,造成李某多处骨折。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多元。请问,张某作为驾校学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该起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张某作为驾校的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车技能时,应当由教练陪同。因张某是没有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一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为是教练员没有尽到相应职责所致,因此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驾校的教练员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驾校来承担。
  律师 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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