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演变及反思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两个“毫不动摇”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列相提,意味着两种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统一体,相互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我们对待这两种所有制应该一视同仁,积极支持和鼓励,让其各自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实行公平竞争。
  非公有制经济能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中取得目前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许多设想和预测加以继承和发展。通过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地位的演变过程,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展道路和发展绩效,为现在以及未来的经济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客观地反思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制度中历史地位的沉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变迁中所处的历史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主要是指1956年生产资料改造完成以前。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谈到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时,明确肯定其经济成分“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在毛泽东看来,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完全是空想。毛泽东不仅对新民主主义国家中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科学论述,也对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作用进行了正确的阐述。1947:~12月,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在国内就是要消灭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必须毫不犹豫地保护民族资产阶级。他还全面地阐述了新中国的经济由国营经济,由个体逐步地向着集体方向发展的农业经济。独立小工商业者的经济和小的、中等的私人资本经济构成。1949年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说,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将有五种经济成分,即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还说在全国胜利后一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1948年,毛泽东完整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其中经济纲领就是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中心内容就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总的目标是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实现耕者有其田。
  在这一时期,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明确的。肯定的,并且是受到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作出了贡献。到1952年,工农业生产均创历史最高水平。1953~1957年我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项经济指标都得到较好完成,到1957年,我国钢铁、粮食、棉花等重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大部分都超额完成了计划指标。
  (二)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被看成异己的力量,受到排斥或限制打击。我国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形成的是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基本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当时提出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就是要使非公有制经济统统绝种。其办法是强行开展“破除资产阶段法权”的斗争,限制按劳分配与货币交换,割除小生产的尾巴。20多年间,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而被彻底排斥。这一阶段,由于对经济建设规律认识不清楚,发展目标的确立仅凭主观臆断或民众的热情,因而所定的经济指标往往不切实际,单纯追求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而忽视支撑这一高产出的投入的可能性与现实性,较少研究客观条件的制约。较多试图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问题。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三)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上世纪90年代初。这一时期,大家已经普遍认识到,必须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不仅可以缓解劳动者就业的压力,而且能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发挥“拾遗补缺”、“有益补充”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条文。
  当时虽然允许非公有制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支持其发展,有时甚至是限制,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快。这一时期,我们提出了“三步走”发展战略,对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提出明确的发展时限及数量要求,迫切希望尽快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过程中。地方的发展计划是以中央下达的计划为基数,为完成发展计划,地方政府会优先发展、重点扶持投资大、产值高的资本密集型项目,不利于发挥我国的劳动力丰富等资源优势。由于这一时期,国家仍然是投入主体,地方政府往往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盲目跑计划、争项目、圈地、开工厂,造成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急剧扩张;另一方面,地区产业结构雷同度高,市场引导竞争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加剧了地区间的恶性竞争,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形成了事实上的市场地区分割,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导致国民经济效益整体低下。
  (四)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现在。这一阶段为鼓励发展阶段。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非公有制经20年来生存发展及其贡献的充分肯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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