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学思考


  【摘要】“人肉搜索”具有道德表达的良好愿望与道德的舆论审判作用,也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只有把德治与法治统一起来,培养网民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才能使人肉搜索不再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促使其文明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道德;多元文化;道德建设
  
  一、人肉搜索现象与概念界定
  
  人肉搜索最早来源于“猫扑”论坛。在论坛里,经常有人寻求帮助,为了酬谢提供帮助的人,求助者往往许诺用猫扑网上的一种虚拟货币Mp作为奖励。于是就出现了大量热衷于赚取Mp的赏金猎人。提问题者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赚取了Mp,各得其所。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人肉搜索”。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人肉搜索的形式也由最初单纯的信息搜索互动发展到后来的虚拟网络社区互动。
  百度百科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1]杨孟尧认为,综合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及网民大规模参与等手段来搜寻和共享特定信息的网络活动称为“人肉搜索”。[2]
  目前学术届对人肉搜索的定义尚未形成公论。人肉搜索越来越受到网民的关注,并且更多的网民热衷于参与其中,对社会的影响增大,从而引起一些媒体和学者的广泛关注。从具体事件来看,人肉搜索多为与伦理道德相关的事件。如2006年“铜须门事件”关乎家庭伦理道德;同年的“虐猫事件”则涉及到信奉自由主义还是尊重生命这一伦理道德问题;而2007年“华南虎照事件”则围绕伦理学中的“真善美”问题而展开。因此,人肉搜索现象
  是不同伦理道德观念相互矛盾斗争的过程,是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在本质上的折射。
  
  二、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原因分析
  
  1、多元伦理道德观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转型逐步深入,社会经济基础发生改变,原有的伦理文化、道德观念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对人的约束力越来越小。经济发展中利益主体追求差异导致道德观念多元化,道德沦丧及社会秩序破坏现象严重。多元伦理道德观念并存引起矛盾冲突,而人肉搜索恰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道德意见表达的渠道。2008年4月“藏独女生事件”,针对王千源支持西藏独立,广大网民进行了激烈批判。这反映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进程中,企图分裂祖国的邪念与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美德的矛盾冲突。
  2、法律制度缺位与媒体失语
  中国社会由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伦理道德规范作用下降而法律制度亟待发展与完善。法律是最底线道德,只要不冲破道德底线、不违法就不会得到惩罚。2007年12月“死亡博客事件”中北京的姜岩自杀,在她生前博客中,讲述了丈夫王菲的不忠与自己轻生的念头。可见,以契约自由伦理为基础的现代婚姻法并不能妥善解决现实家庭生活中的背叛问题。法律制度的缺位必然会引起人们对其在伦理道德上进行讨伐。
  鉴于传统媒体自身的特点,媒体传播在内容上往往选择社会广泛关注的正面性典型事件,导致媒体在私人问题上严重失语。同时,传统媒体在对事件报道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上明显滞后于网络媒体,使网络媒体倍受关注。“铜须门事件”中“锋刃透骨寒”发帖自曝称其妻“幽月儿”与《魔兽世界》之公会会长“铜须”有出轨行为。他还贴出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和“铜须”的QQ号。此贴一出,立即在网络媒体掀起轩然大波。可见,传统媒体的失语使人们更倾向于网络媒体的群体互动。
  3、个体心理环境改善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个体间冷漠感加剧,群体间联系也没有过去密切,人们普遍渴望认同感。在人肉搜索过程中,陌生人之间共同的话语以及齐心协力声讨“道德背叛者”的共同目标使得自身孤独的心理环境得到改善,群体认同感得以弥补;另外,人肉搜索也是个体心理驱使下的中国式传统道德网络化的集中体现。大量的网民为了维护心中的正义,积极投入到网络虚拟社区中抨击有悖于主流道德的人。同时,把现实积聚起来的压抑情绪释放出来,有利于个体心理环境的改善。
  4、网络道德责任意识淡薄
  网络社区所具有的匿名性,使参与者轻易越轨而不必担心后果;网络社区的开放性,使社区中的讨论者放下对现实生活事件进行价值判断时的诸多顾忌;社区互动的热烈氛围,也会使更多的人受到感染,成为其中的一员,甚至去宣泄现实生活中的压力与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不满。总之,网络虚拟互动社区给道德责任意识淡薄者提供了肆虐成长的温床。
  
  三、科学规范引导人肉搜索的对策性建议
  
  在看到人肉搜索道德表达的良好愿望与道德的舆论审判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对人肉搜索做出理智的评判并给予科学地规范与引导。
  1、加强伦理文化建设,建立网络道德教育体系
  加强伦理文化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网络伦理文化应积极追寻到传统伦理的范畴中,整合其中有用的资源,利用既有道德伦理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道德伦理的生成、运行机制和网络道德伦理规范体系。同时,要把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与中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道德教育思想体系。[3]这一思想体系的形成,有助于消除互联网与社会法律之间的真空地带,从而在网络上建立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
  2、推进法制体制建设,明确个人隐私权的界定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加强法制建设,不仅可以解决网络的虚拟特点而导致的道德观弱化问题,而且可以保护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把“侵犯隐私权”作为了一个独立案由,但我国立法尚未对“隐私权”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而且现实中对个人隐私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个人的一些基本信息本身就是为了用于交流,将这些信息予以公布,并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而有人却认为,它们应当属于隐私的范围。再者,即便能够确定某些行为已构成隐私侵权,但人肉搜索带来的侵害往往并非单个或少数个体而为,而是一种人海战术形式的“网络暴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完善隐私权立法,明确个人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对公众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3、提高网络媒体公信力,明确网站服务监管职责
  首先,网络媒体要力求如实报道、公正评论。若给他人造成侵害,网络媒体要遵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次,网络作为服务交流平台,应特别提醒网民要善意发布和评价可能侵犯别人隐私的信息,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另外,网站应尽到监管职责,如受害权利人发表异议声明后,且发
  现网站交流平台存在中伤、诽谤、侵害隐私等恶劣现象时,网站有责任暂停相关论坛交流,直至屏蔽、删除相关信息。
  4、培养网民道德意识,加强道德自律与规范
  面对一个新事物的产生,法律层面往往存在盲区。在法律尚未出台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道德的约束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网民在遵循道德标准的情况下,发挥人肉搜索的舆论审判作用,无疑对社会是具有积极作用的。[4]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新事物存在问题而全盘否定甚至取消它,而应该积极地去改进它、完善它。因此,积极培养网民的道德意识,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与规范才是我们的选择。
  总之,只有把德治与法治统一起来,才能使人肉搜索不再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并能够文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42894.htm.
  [2]杨孟尧.网络社区“人肉搜索”初探[J].东南传播,2008.(7)79-80.
  [3]张潇.网络时代伦理问题研究[J].科教文汇,2008.(11)288.
  [4]杨澜.透视“人肉搜索”现象[J].当代青年研究,2008.(11)15-20.
  
  【作者简介】
  尚瑞丽,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2008级马克思主义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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