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激情犯中的当事人谅解制度


  摘 要 激情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其暴力性、突发性、不计后果性等特点决定了在激情犯罪中引入当事人谅解制度,不仅有着利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帮助加害人重返社会的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本文在基于对激情犯的特征和当事人谅解制度的研究之上,讨论在激情犯罪中引入当时人谅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激情犯罪 有责性与过错 当事人谅解制度
  作者简介:周亚玲,西北政法刑事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6-02
  激情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学界和司法实践者对其有着浓厚的兴趣。激情犯虽然对其行为要负责任,但是由于激情犯罪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过错,那么对于加害人来说,其有责性与被害人之间的过错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当事人谅解制度对于这一问题解决有着一定的意义。
  一、激情犯罪的概述
  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司法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对此莫衷一是,但均对激情犯罪是一种:由于情感宜泄而引发的犯罪,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极短,无事先预谋,这一点达成共识。从刑法学的范畴来看,所谓的激情犯可界定为:“由于被害人不正当的言行而产生短暂的、强烈的情绪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并在不当行为产生之时或者之后合理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应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人。”①激情犯罪的行为特征:(1)暴力性。之所以说激情犯罪是一种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是因为激情犯罪人常常会选用暴力手法解决犯罪问题。(2)突发性。“突发性一般指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事先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或明确的作案目标,很少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遇事起意,顿生犯罪动机。(4)不计后果性。“出于犯罪人处于激情状态,出现 ‘意识狭窄’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甚至头脑完全是 ‘一片空白’,既不可能,也无时间去进行预谋和考虑行为的后果。” ②
  二、加害人有责性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
  刑法“三阶层”理论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三个步骤,即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所谓的有责性,是指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能够从道义上进行非难。激情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实施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害,触犯了刑法条文,且违反了法律秩序,侵害了法益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激情犯罪的发生多是由于被害人有过错,导致加害人情绪失控作出犯罪行为。因此从有责性考虑,加害人实施违法行为在道义上并不能像其他犯罪一样对待。因此,激情犯罪中的加害人有责性的大小与被害人过错程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1949年,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在《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默契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事实,彼此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并提出:“在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的著名论断。这种认为犯罪与被害人之间是双向相互作用的理论被称为“互动理论”。③如前文所述:没有无缘无故的犯罪,犯罪必定有其内在的原因。激情犯罪亦然,而激情犯罪又不同于其他预谋犯罪,它多为临时犯意,而此犯意又是由对方的行为引起。大量的激情犯罪案例显示,激情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诱因绝大多数是因为被害人。比如被害人的不良目的,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借债不还、欺诈;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如通奸、包二奶;有违道德的行为,如仗势欺人、凌辱、讽刺等。从被害人方面来讲,被害人的这些不良行为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种处于极端不良企图而实施的极度不良行为,即使是任何一个正常人也无法忍受。假设当一个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流氓强奸或是自己的幼女被猥亵时,他的第一反应是寻求合法途径还是用暴力手段阻止流氓?答案不言自明。
  由此可见,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对加害人进行苛责明显是不公平的。激情犯罪行为人被期待实施适法行为可能性降低,他的刑事责任也因此应当减少。被期待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降低,他的刑事责任也因此也应当减少。其次,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责任类似一个圆,在犯罪中由于被害人一方的原因导致犯罪的产生,那么加害人的责任就应当减少。在“互动理论下”,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与加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成反比。在激情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明显高于其他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了犯罪行为,所以在犯罪的责任承担中,行为人的责任应当相应的减少。
  但激情犯罪目前只是我国犯罪学中对于犯罪的一种分类,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的相关条款,但国外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情节,并区别于预谋犯罪。④这使得在实践中,激情犯罪者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就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制度保护加害人的权利,就有人建议将当事人谅解制度引入到激情犯罪中去。
  三、当事人谅解制度的概述
  (一)概念
  当事人谅解制度是指:具有谅解权限和谅解能力的被害方,在犯罪人针对其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后,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前,被害方与被告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和赔偿进行沟通与磋商,被害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对被告人作出宽恕与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被害方谅解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变化,更要关注被害方心灵的抚慰和损失的赔偿。⑤
  (二) 特征
  首先被害方谅解的主体为被害人。此处的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监护人,被害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其次,主观上必须自愿被害方谅解是当事人双方沟通协商的过程,只有被害方自愿,才能达到谅解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再者,刑事审判中的被害方谅解应是积极作为的;最后,谅解应在有效判决产生以前,否则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三)激情犯罪中引入当时人谅解制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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