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程双语教学改革探讨


  摘 要 国际私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面广,涉及到的经典案例又多为外国案例,法律适用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合适的双语教材的缺乏,这些都让学生觉得国际私法课程学起来很难,并且感觉跟自己的日常生活和未来的工作联系不大,所以学生学起来的兴趣也不大。而授课教师的英文水平的有限,这些都是国际私法课程双语教学中面临的难点,针对这些难点文章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法,以资探讨。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双语教学 案例
  基金项目:本文为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面上项目——“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2014-ms1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段媚媚,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经济法学;谈娅,重庆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51
  现今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院开设了双语教学课程,有的法学院校开设的是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而有的法学院则开设的是诸如合同法和国际经济法,等等。把国际私法作为双语教学课程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因素,本文拟就法学专业国际私法的双语教学改革展开探索。
  一、国际私法课程双语教学的难点
  虽然说到目前为止,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学界还在争论之中,但对于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给予认同,但对于具体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还是涉外商事关系尚有争议,这可从各版本的国际私法教材的内容中可看出。本文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只应是涉外民事关系,而不包括涉外商事关系,因为一个涉外案件如果是具有商事性质的一般都应由国际经济法来调整,而国际私法在涉及商事性质的涉外案件时只对该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整,而具体的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则应由相应的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进行调整。而正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所以国际私法从其产生以来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冲突的,而解决这种法律冲突的最古老的方法就是运用冲突规范来进行间接调整,所以到现在英美国家对国际私法的称呼还是(法律)冲突法(conflicts law)。而也正因为组成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分的内容主要为各种冲突规范,这从我国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也可看出,所以对于初学国际私法课程的法学本科学生来说的确是比较困难,再加上国际私法学可以说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所以对于之前没太涉及比较法学习的学生来说难度无疑加大,而且也正因为国际私法是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所以对于很多学生来说都觉得国际私法学会了也没什么用,因为在他们的生活和未来的工作中与涉外因素打交道比较少。而国际私法课程被设定为双语教学课程,对于那些英语基础不太好的学生来说更加是难上加难。具体说来,法学专业的国际私法课程的双语教学和学习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容庞杂,涉及面广
  纵观各学者编著的国际私法本科教材,内容都差不多,只是在结构安排上有所区别。一般都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历史,冲突规范及其运用,国际私法主体的国籍、住所及其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财产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这些内容中既涉及公法和私法,又涉及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既包括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和运用规则,又包括统一实体法规则,涉及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仲裁、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法理等诸多法律学科在内。既有国内不同法律部门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更多的是国外多国的法律冲突与法律比较。而且国际私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其产生及发展过程中又逐步衍生出自己独特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如冲突规范、连接点、准据法、反致、系属、系属公式等,这些法律术语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是不会出现的。国际私法学科内容的这种安排,其实是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适用法的本质特征给掩盖了,也使得初学国际私法课程的学生来说产生畏难情绪,从而影响其学习兴趣进而影响学习效果。
  (二)外国案例多于本土案例,不易理解
  国际私法最早源自于西方,其产生和发展壮大时期都是在西方发生的,進入我国也是现代以来的事情的,因此国际私法里的典型案例全都是外国的,如福果案、鲍富莱蒙案等。不少外国案例还是中世纪时期或是近代的,因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不同,有不少案例中的案情和法律适用规定对于中国学生来说是很难理解的,而且因这都是些陈年旧案,虽然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说是非常经典的案例,但对于现代的中国学生来说则是有点过于遥远了,因而这使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大打折扣。
  (三)法律比较过重,法律适用的分析过少
  在国际私法教材中,在概述了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渊源、范围、历史发展以及冲突规范及其运用之后,每个章节的内容安排基本上都是先介绍各国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然后再运用极小的篇幅介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的分析方法却是较少涉及,所以对于学生来说,只是大概简单的了解了国外的相关规定,但这些比较简单的表面规定对于中国的学生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而且还会因教材中穿插的繁多的各国的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大为恼火,记又记不住,记了自己又用不上,这也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并进而影响学习效果。
  (四)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学习难度
  因国际私法课程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民法、商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学科知识的积累,因此国际私法课程一般被安排在法学专业本科学习的第三学年,而经过前两个学年的法学学习,法学专业学生已经养成了确定式的思维习惯,这种确定式的思维习惯主要指的是通过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学知识的学习,学习者已经养成了直接运用法律规范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思维模式。而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最初产生的也是最主要的调整方式就是间接的冲突规范调整,而冲突规范本身却又只是指引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因此根据冲突规范本身是不能直接知晓该案件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而必须等待冲突规范所指引的何国实体法出来后才能根据该国的实体法知晓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所以这种思维模式是与之前学习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学思维模式是不一样的,它比后者的法律适用过程又多了一个中间层面从而更复杂些,而人的思维模式一旦形成后要想在短时间内转变过来是比较困难的,这也是造成学生认为国际私法很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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